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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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问题,其中开假发票就是其中一个。随着发票在开具的时候没有得到规范,导致其开始泛滥,所以大家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被大家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期盼已久。在新的《办法》中着重突出了对违法开具发票进行严厉的打击,解决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家强了对“真票加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真票加开”也是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所谓“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从“开票方”和“中间人”两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具体地讲,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所开发票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推介开具发票,但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业务有较大出入”,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是原《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处罚最高标准的10倍。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真票加开”的开票方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中间人”所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这是对非法代开发票中开票方的处罚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惩罚标准达到50万元。这是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中间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的“卖方市场”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重了开票方的法律责任,高额罚款和违法行为公告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监管。事实上,《发票管理办法》同样也加强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在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有规定讲:如有个人或单位报销不正规的发票,该单位和个人有权不给报销,并且该“发票”不能作为实际报销凭证。这个规定有利于加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索要发票者有意让开发票个人或单位开具发票,但发票與实际情况严重不合”: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在第三十九条中新《办法》做出以下规定:若发票报销者明知单独印制、非法伪造、获取、变造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该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到5万之间不等;个别情况严重的个例将受到数额5万到50万之间不等的处罚金额;如有触犯法律,将没收非法获得的收入。
  对发票违法行为“买房市场”不仅仅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条款,而且在相关的实体法中也明确了惩处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得用于申请退税等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营业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0年前10个月抽查发现违法受票企业32094户,查处非法发票308万余份。各地将这项工作与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1034亿元,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严厉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
  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为建立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监控机制奠定了法律依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不仅仅加重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力度,同时还对建立发票防控机制、方便发票核对和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单位或个人在税务机关领到的发票要清楚报告具体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或验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安装了税控装置后,要根据规定开票,并按期报送所开的数据;对于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开发票的时候没有使用税控电子设备,要将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原始数据。第三十五条还对未按上述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到税务机关备案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标准。
  四、区分“善意”和“恶意”,有利于精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如有下列一种的情况将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是把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借让、推荐别人转借;二是明知或本应知悉某个人或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印制、变造、伪造或知道这些行为后仍然开具、邮寄、受让、携带等。这条规定中的“明知”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取得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已经知道其所“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发票是当事人是故意的,前提是知道该做法是违法行为,而不是“善意”的。
  五、简化发票领购程序,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简化了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即可办理,明确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发票。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原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进行发票管理重要法律法规,其对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税务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该《办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我国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合理,为以后制定法律提供了依据。(作者单位:吉林四平伊通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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