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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由于国际化企业的出现,我国社会各界开始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并且陆续通过劳动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2002 年,我国部门规章中首次提到“企业社会责任”,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企业治理准则》指出:“上市企业在保持企业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了央企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这一年颁布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2008 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部委出台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同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相关指引,强制要求三类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
——2009年8月3日起正式编制和发布“深证社会责任指数”,实时指数通过深交所实时行情库发布。8月5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上证社会责任指数”也正式发布,责任指数是由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表现较好的100只沪市股票组成样本股编制而成的指数。
此外,国内某些机构也开始关注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衡量的问题——财富期刊推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排行榜;润灵环球责任评级机构也定期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级数据;Wind数据库、国泰安数据库等也在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数据。
2008年以来,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逐年增加。2015年社会责任报告总量达到1 703份,其中,国有上市公司占比仍较大,但有近六成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缺乏。可见,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水平仍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量化方法的研究也比较少。马学斌(1995)通过层次分析法建立了科学评价模型来量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李富平(1997)在马学斌的基础上,将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分为国家、职工、能源、社区、生态五个方面;陈玉清(2005)、徐光华(2007)、温素彬(2008)等人用利益相关者模型来对企业进行等级评价,从而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李桂艳(2009)、易冰娜(2012)等人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政府、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等多个维度来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笔者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声誉指数法。这种方法是以企业的声誉排名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衡量标准,而这些排名是由专家学者以及MBA学生给出的,他们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为基础,通过主观评价得出排序结果。这种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专家权威性,但其缺点(主观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其样本数比较少,缺乏普遍的适用性。
——内容分析法。这种方法是以企业公开发布的文件或者报告(尤其是其公布的企业年度报告)为基础,通过赋予这些文件或者报告中涉及的相关社会责任项目一定的分值,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评价。很明显,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主观性之一体现在履行社会责任项目的识别,主观性之二体现在分值的赋予。
——公司声誉评级法。这种方法是由《财富》杂志首创的。《财富》杂志指派超过8 000个高管、外部董事和分析师,通过对超过32个行业的300家大公司的四项财务指标和四项社会责任指标进行评分,最后得出一个总的评级。这四项财务指标包括资产使用、长期投资价值、管理质量、财务稳健。四项社会责任指标包括人才培养和使用、社区和环境责任、创新、产品和服务质量。这种方法虽然依然存在主观性,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其指标存在内相关性,但是至少统一了评价标准。
——KLD指数法。这种方法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别采用不同的变量来衡量企业对顾客、员工、社区、环境和整个社会的责任。这种方法虽然依然存在主观性,但是由于责任范围划分清晰,因此较之前的方法有一定的优势。
除了上面几种比较经典的量化方法之外,其他的量化方法主要集中在企业的环境污染方面。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定期公布企业环境方面的数据,所以,用环境方面的数据比较容易量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缺点是用环境因素评价来代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过于片面,不能全面反映出企业整体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如,Freedman(1992)以环保局公布的污水排放指标来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Fogler(1975)用环境指数——CEP指数来量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Brown和Brine用政府部门公布的环境和水资源资料来量化企业社会责任指数。还有学者用有害气体排放量等环境方面的数据来进行评价——这些环境评价方法的好处是简便易得。
——2002 年,我国部门规章中首次提到“企业社会责任”,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企业治理准则》指出:“上市企业在保持企业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了央企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这一年颁布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2008 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部委出台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同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相关指引,强制要求三类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
——2009年8月3日起正式编制和发布“深证社会责任指数”,实时指数通过深交所实时行情库发布。8月5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上证社会责任指数”也正式发布,责任指数是由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表现较好的100只沪市股票组成样本股编制而成的指数。
此外,国内某些机构也开始关注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衡量的问题——财富期刊推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排行榜;润灵环球责任评级机构也定期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级数据;Wind数据库、国泰安数据库等也在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数据。
2008年以来,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逐年增加。2015年社会责任报告总量达到1 703份,其中,国有上市公司占比仍较大,但有近六成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缺乏。可见,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水平仍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量化方法的研究也比较少。马学斌(1995)通过层次分析法建立了科学评价模型来量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李富平(1997)在马学斌的基础上,将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分为国家、职工、能源、社区、生态五个方面;陈玉清(2005)、徐光华(2007)、温素彬(2008)等人用利益相关者模型来对企业进行等级评价,从而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李桂艳(2009)、易冰娜(2012)等人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政府、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等多个维度来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笔者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声誉指数法。这种方法是以企业的声誉排名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衡量标准,而这些排名是由专家学者以及MBA学生给出的,他们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为基础,通过主观评价得出排序结果。这种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专家权威性,但其缺点(主观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其样本数比较少,缺乏普遍的适用性。
——内容分析法。这种方法是以企业公开发布的文件或者报告(尤其是其公布的企业年度报告)为基础,通过赋予这些文件或者报告中涉及的相关社会责任项目一定的分值,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评价。很明显,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主观性之一体现在履行社会责任项目的识别,主观性之二体现在分值的赋予。
——公司声誉评级法。这种方法是由《财富》杂志首创的。《财富》杂志指派超过8 000个高管、外部董事和分析师,通过对超过32个行业的300家大公司的四项财务指标和四项社会责任指标进行评分,最后得出一个总的评级。这四项财务指标包括资产使用、长期投资价值、管理质量、财务稳健。四项社会责任指标包括人才培养和使用、社区和环境责任、创新、产品和服务质量。这种方法虽然依然存在主观性,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其指标存在内相关性,但是至少统一了评价标准。
——KLD指数法。这种方法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别采用不同的变量来衡量企业对顾客、员工、社区、环境和整个社会的责任。这种方法虽然依然存在主观性,但是由于责任范围划分清晰,因此较之前的方法有一定的优势。
除了上面几种比较经典的量化方法之外,其他的量化方法主要集中在企业的环境污染方面。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定期公布企业环境方面的数据,所以,用环境方面的数据比较容易量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缺点是用环境因素评价来代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过于片面,不能全面反映出企业整体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如,Freedman(1992)以环保局公布的污水排放指标来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Fogler(1975)用环境指数——CEP指数来量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Brown和Brine用政府部门公布的环境和水资源资料来量化企业社会责任指数。还有学者用有害气体排放量等环境方面的数据来进行评价——这些环境评价方法的好处是简便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