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精神病可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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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丈夫患有精神病,每次发作就打骂家人,使我经常生活在恐惧中,非常痛苦。现在,我们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提出离婚?
  宁夏 刘秀琴
  
  刘秀琴同志:
  你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并且生有子女的,应当指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工作,以不离为宜。如果确实是属于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再无法维持下去的,在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像你所诉情况,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你如果提出了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你们夫妻关系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但同时,你也应为对方安排好日后的生活,负起你该负的那部分责任。
  李文成(宁夏银川市民生巷律师协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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