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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没有j中突,就不会有人热衷讨论和试图准确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了。社会中的任何两个组织,如果谁都不涉及对方的“边界”也就不会有冲突,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传统的习惯导致了这两个机构必然发生冲突,此话还得从根源即法律规定说起。一、业委会与居委会的法律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如此描述: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