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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3G网络的广泛应用,我国已经开始进入3G网络时代。3G时代的到来,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丰富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容,同时也对现行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且有损于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因此对移动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移动互联网所面临的侵权现状,并针对目前现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3G时代;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完善
一、3G移动网络时代的发展
3G即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rd-generation,3G),是指支持高速数据传输的蜂窝移动通讯技术。根据中国工信部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3月底,中国共有11.46亿移动通信服务用户,其中有2.7727亿是3G用户,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3G网络在手机办公、手机电视、视频通话、手机购物、手机网游等应用领域所体现出来的高速、便捷等优势,3G网络服务的用户必然会出现井喷式的增长,3G时代的到来已是不可逆的网络发展趋势。然而,当我们在享受3G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在遭遇着移动互联网下大量侵权现象的困扰,移动互联网平台俨然成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温床。
二、3G时代下,移动互联网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一)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遭遇大量山寨,专利权受到侵犯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最重要工具便是每个移动网络终端(智能手机)中下载的手机应用。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手机应用的数量增长率已经达到870%,越居世界第一位。这些应用涵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人们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的应用软件实现手机转账、支付、查询等功能;通过手机地图可以实现实时导航、路线查询,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够清晰的获知自己的位置。因此,各大手机软件开发商纷纷瞄准了手机应用软件这块大蛋糕,但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使下,有些开发商直接剽窃他人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产品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山寨成为自己的产品,打着所谓“微创新”的幌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如今,在移动互联网的开发大潮中,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手机网站、手机应用开发者等主体对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侵权
网络著作权是在传统著作权的基础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延伸、发展出来的,它不仅具备了传统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和特点,而且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网络化特点,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著作权。现代社会通过网络平台进入了全民创作的时代,人们通过网络可以随时随地表达观点、完成文字作品的创作。特别是进入3G网络时代,人们通过手机即可实现在线浏览、实时创作。但是目前,在移动互联网下有许多手机网站及手机应用软件开发商,在未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下,擅自为手机登陆用户提供便捷的在线观看及下载链接的方法,来获得手机网站更多的点击量及手机应用更大的下载量,进而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是严重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三)通过对移动互联网域名的抢注等行为对商标权的侵权
移动互联网的域名、支持中文输入的移动通用实名都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标记,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域名都具有唯一性,只要接入网络即可通过域名精准的访问到相应的网站,域名对于移动互联网公司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然而,域名、通用实名抢注等事件却屡屡发生,因此,对域名的保护应该得到广泛的关注。从目前来看,对域名的保护已经逐渐纳入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
三、对3G时代下移动互联网侵权的反思及法律建议
移动互联网已经开始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爆发式的增长速度已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的管理,预防和处罚各种侵权行为显得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商标和专利的侵权,企业应当为其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登记,由于专利权的申请及审批制度相对繁琐、周期性长,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应当树立专利权维权的法律意识,对其符合申请条件的产品应当尽早申请,以免错过最佳时机而被山寨、被侵权。商标的申请亦是如此,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待商品已经在市场中已经取得良好反响时才意识到申请注册商标,此时发现商标早已被注册。
其次,对于著作权的侵权,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如果只提供网络空间服务平台,而并不涉及网站内容,在接到原创作者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即视为侵犯原作者著作权,此为“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作为企业其开发的软件产品一旦创作完成就应立即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对软件产品的保护。
最后,我国虽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保护制度尚没有形成体系。现行法律对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大都分散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无法形成对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性的保护。进一步讲移动互联网也并不等同于传统网络,它有其自身独立的特性,应当具体针对移动互联网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颁布一部专门的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已经形成巨大产业的对象来说,法律都应该给予体系化的调整。①
注 释:
①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339.
参考文献:
[1]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关键词】3G时代;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完善
一、3G移动网络时代的发展
3G即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rd-generation,3G),是指支持高速数据传输的蜂窝移动通讯技术。根据中国工信部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3月底,中国共有11.46亿移动通信服务用户,其中有2.7727亿是3G用户,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3G网络在手机办公、手机电视、视频通话、手机购物、手机网游等应用领域所体现出来的高速、便捷等优势,3G网络服务的用户必然会出现井喷式的增长,3G时代的到来已是不可逆的网络发展趋势。然而,当我们在享受3G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在遭遇着移动互联网下大量侵权现象的困扰,移动互联网平台俨然成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温床。
二、3G时代下,移动互联网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一)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遭遇大量山寨,专利权受到侵犯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最重要工具便是每个移动网络终端(智能手机)中下载的手机应用。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手机应用的数量增长率已经达到870%,越居世界第一位。这些应用涵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人们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的应用软件实现手机转账、支付、查询等功能;通过手机地图可以实现实时导航、路线查询,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够清晰的获知自己的位置。因此,各大手机软件开发商纷纷瞄准了手机应用软件这块大蛋糕,但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使下,有些开发商直接剽窃他人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产品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山寨成为自己的产品,打着所谓“微创新”的幌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如今,在移动互联网的开发大潮中,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手机网站、手机应用开发者等主体对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侵权
网络著作权是在传统著作权的基础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延伸、发展出来的,它不仅具备了传统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和特点,而且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网络化特点,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著作权。现代社会通过网络平台进入了全民创作的时代,人们通过网络可以随时随地表达观点、完成文字作品的创作。特别是进入3G网络时代,人们通过手机即可实现在线浏览、实时创作。但是目前,在移动互联网下有许多手机网站及手机应用软件开发商,在未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下,擅自为手机登陆用户提供便捷的在线观看及下载链接的方法,来获得手机网站更多的点击量及手机应用更大的下载量,进而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是严重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三)通过对移动互联网域名的抢注等行为对商标权的侵权
移动互联网的域名、支持中文输入的移动通用实名都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标记,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域名都具有唯一性,只要接入网络即可通过域名精准的访问到相应的网站,域名对于移动互联网公司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然而,域名、通用实名抢注等事件却屡屡发生,因此,对域名的保护应该得到广泛的关注。从目前来看,对域名的保护已经逐渐纳入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
三、对3G时代下移动互联网侵权的反思及法律建议
移动互联网已经开始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爆发式的增长速度已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的管理,预防和处罚各种侵权行为显得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商标和专利的侵权,企业应当为其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登记,由于专利权的申请及审批制度相对繁琐、周期性长,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应当树立专利权维权的法律意识,对其符合申请条件的产品应当尽早申请,以免错过最佳时机而被山寨、被侵权。商标的申请亦是如此,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待商品已经在市场中已经取得良好反响时才意识到申请注册商标,此时发现商标早已被注册。
其次,对于著作权的侵权,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如果只提供网络空间服务平台,而并不涉及网站内容,在接到原创作者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即视为侵犯原作者著作权,此为“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作为企业其开发的软件产品一旦创作完成就应立即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对软件产品的保护。
最后,我国虽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保护制度尚没有形成体系。现行法律对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大都分散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无法形成对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性的保护。进一步讲移动互联网也并不等同于传统网络,它有其自身独立的特性,应当具体针对移动互联网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颁布一部专门的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已经形成巨大产业的对象来说,法律都应该给予体系化的调整。①
注 释:
①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339.
参考文献:
[1]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