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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恐怖主义是传统恐怖主义与时代结合的产物,兼具了恐怖主义与网络犯罪的双重特征。网络恐怖主义的出现引起了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也为国际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国际社会未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更不用说出台一部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法律。这一现状,制约了各国通过国际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添了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并将网络恐怖主义涵盖其中,但仍有部分网络恐怖主义行为无法受到法律规制。今后,我国应致力于出台《反恐法》、并加强国际合作,从而更有力的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行为。
【关键词】:网络恐怖主义 国际法律制度 《网络犯罪公约》
如今,网络科技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已给全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与挑战。高度网络化的社会大环境下,利用国际法上的调整应对这一新危机是各国面临的新问题。
由于,网络恐怖主义是在传统恐怖主义的基础上融合了网络信息技术,现有的反恐公约和网络犯罪公约不能完全涵盖当前网络恐怖主义行为所有的表现形式。因此,构建新的、有针对性的国际法律制度来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网络恐怖主义国际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思考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络恐怖主义的概述
(一)網络恐怖主义的概念
当前,关于网络恐怖主义并无统一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网络恐怖主义是非政府组织或某些秘密组织有政治动机并试图对信息、系统、程序和数据进行的袭击,并由此引起对非战斗目标的暴力活动。”这种表述是从网络恐怖主义的目的入手的,即以目标为导向来界定网络恐怖主义。2、“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将因特网技术引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通过计算机、因特网或其他网络技术,发动恐怖袭击的犯罪形式。”该观点强调犯罪手段需借助互联网、计算机等相关技术,犯罪类型属于恐怖主义犯罪,但不包括以计算机本身为攻击对象的恐怖主义犯罪。笔者认为,网络恐怖主义是由非国家行为者或一定条件的国家行为者,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或作为目标对象,对社会或人等造成威胁、恐慌的活动或行为。
(二)网络恐怖主义的特征
与传统恐怖主义相比较,网络恐怖主义具有以下特征:(1)隐蔽性,由于网络活动通常都是匿名进行的,这种较强的隐蔽性为网络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为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带来了一定的难度。(2)分散性,网络恐怖主义的分散性主要体现在实施者的分散与被攻击对象的分散性上。(3)高效性,相对于传统恐怖主义行为,网络恐怖主义更为高效,主要体现在组织策划方面与实现目的方面。(4)成本低,与传统的恐怖主义相比,网络恐怖主义运行的成本较低。无论是在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上都要比传统恐怖主义低的多,行为者只需要具备一定实施网络攻击的技能,便可能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法规制
联合国系统内的反恐法律规范和2001年《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制定的重要国际法律规范和区域性国际公约。这些法规或公约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恐怖主义。因此,本章以探讨联合国反恐法律法规和2001《国际犯罪公约》为主,来分析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
(一)联合国反恐法律法规评析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共主持制定了19项国际反恐公约。这些反恐公约为各国惩治特定恐怖主义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对于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发挥了有效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公约在规制网络恐怖主义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统一定义。普遍接受的网络恐怖主义定义是国际社会对其进行统一规制的重要前提。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明确共识,不同学者、国内立法和国际组织的观点林立。
2、缺乏统一国际法。目前尚未针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有针对性的统一国际立法,上述19项国际反恐公约虽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网络恐怖主义,但由于并非专门性公约,因此法律适用准确度较弱,难以为规制网络恐怖主义提供直接指引。
3、缺乏有效的国际执法能力。缺乏规制网络恐怖主义的统一国际法,当前最直接、最有效的规制方式仍有赖于各国国内立法。但鉴于网络恐怖主义所具有的分散性特点,理论上网络恐怖主义实施者可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借助计算机实施网络恐怖主义行为,在此情况下仅仅依赖国内法便显得明显不足。
(二)《网络犯罪公约》评析
《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旨在加强国际合作以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为其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直接的国际法依据,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国内或区域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网络犯罪公约》也如下的缺陷:
1、制定主体具有局限性。《公约》主要是由欧盟、美国、日本等主导制定,主要体现网络发展水平较高,网络发展程度和价值观均较为接近的上述国家的利益与现实需求,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客观需要。
2、内容的滞后性。《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时间早,其所规定的网络犯罪形式也只能体现当时的时代背景。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网络犯罪公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现有罪名已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3、非专门性公约。《网络犯罪公约》并非一个专门规制网络恐怖主义的公约。笔者认为,网络恐怖主义作为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理论上对其可以适用《公约》,但鉴于网络恐怖主义行为主观方面的恶劣性与后果的严重性,其行为方式已显著超越了《公约》所规定9种罪行的范畴,若仍以《公约》的规定对相关行为适用普通网络犯罪的条款进行惩治,则容易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对网络恐怖分子的震慑力也会遭到显著削弱。 (三)安理会决议的评析
2001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该决议再次确立了安理会根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权利。该决议被认为联合国反恐行动中的里程碑。不过安理会的决议也存有以下这些问题:
1、从内容上看,1373号决议并未直接指出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而是呼吁各国尽快交流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信技术的情报。可以看出此决议缺乏对网络恐怖主义明确的界定,同时在措辞上也是引用“呼吁”这种缺乏强制性、命令性的词语。
2、从目的上看,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实施或准备实施的一系列恐怖行为与传统恐怖主义行为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致的。可以认为1373号决议要求各国采取的措施也包含了针对网络恐怖主义行为采取的措施。安理会只是对各国提出采取措施的要求,对于各国的落实情况缺乏追踪和监督。
综上所述,以现行的反恐公约及议定书和安理会决议为基础形成的联合国反恐法律规范为国际社会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但目前,还没有制定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全球性公约。随着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日益增加,联合国系统内的反恐法律规范已不能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基础。
三、我国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
(一)中国对网络恐怖主义行为的定性
我国刑法分别对计算机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两者的结合体,我国法律尚未对其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归类为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为后者的子集并予以规制。
1、从构成要素来看,网络恐怖主义完全满足恐怖主义的构成要件。由于网络恐怖主义是结合新时代特点的产物。因此,传统的恐怖主义并不足以涵盖网络恐怖主义的全部内涵。一方面,网络犯罪形式多样,网络恐怖主义只是表现形式之一;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结果、主观动机、法益侵犯等方面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如果在刑法上将其归类为网络犯罪,则有以偏概全之嫌。
2、从定罪量刑方面,将其归类为网络犯罪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归类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将恐怖主义犯罪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后者的定罪量刑显著重于前者。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两者的结合体,其行为既扰乱了公共秩序,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将网络恐怖主义归类为网络犯罪,则可能出现量刑畸轻、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网络恐怖主义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而言,在刑法上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予以规制较为合理。但必须承认的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在形式上也符合网络犯罪的特征,以至于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需要适用网络犯罪的有关规定对部分网络恐怖主义行为予以规制。
(二)立法现状的评析
《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对“恐怖主义”提出了定义,但《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目的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以防范和规制恐怖活动而非刑事制裁,在处罚的力度上与《刑法》存在较大差距,有关定义难以为《刑法》适用所直接采用,而《刑法》本身并未就恐怖主义提出明确定义,也未就网络恐怖主义的具体定义表明自身态度。因此,现行立法尚未明确网络恐恐怖主义的行为边界及表现形式。就《反恐怖主义法》本身而言,该法第3条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缺陷。《刑法》第120条第三款明确了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定罪量刑。但现实中是否会出现一种将恐怖主义美化的情况,这时候法律该如何规制呢?立法上还存在空白,有待完善。
四、完善建议
(一)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
应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完善构成要件,确定行为边界,为规制该行为提供精确的指引。《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所规定的“恐怖主义”定义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由于该法层级较低,内容难以为《刑法》直接采用,因此可以考虑将该条规定纳入《刑法》,提高其法律地位,从而提升法律适用性。在此基础上,还应明确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其他概念,如恐怖活动、恐怖分子等。
(二)完善立法
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针对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法规制赞扬、美化、辩护、开脱网络恐怖活动等行为的现状,可以考虑制定单独法条,并设置情节严重标准,做到罪刑相适应。除了完善刑法之外,更要注重各种法律措施的配合,要将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综合起来共同打击网络恐怖犯罪活动。
(三)加强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以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并参与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全球性公约的制定,另一方面也要更有力地发挥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作用,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规则中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与占据网络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就某些核心问题取得最大共识。其次,在区域合作中,中国也应该积极参与领导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
最后,重视国际组织的作用。除了联合国之外,中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如欧盟、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充分利用国际组织资源,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
【参考文献】
【1】Mark M. Pollitt, “Cyberterrorism :Fact or Fancy ”,Computer Fraud &Security[J],No.2(1998).
靳婷,李敏:《简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域外司法实践》,《中国检察官》(2017.7)
【2】王志祥,刘婷:《网络恐怖主義犯罪及其法律规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3】See Pardis Moslemzadeh Tehrani, et al:Cyber Terrorism Challenges:The Need for A Global Response to A Multi-jurisditional Crime[J],Computer Law &Security Review,2013,p212.
作者简介:蔡倩怡,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学历:硕士在读,单位:广东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关键词】:网络恐怖主义 国际法律制度 《网络犯罪公约》
如今,网络科技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已给全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与挑战。高度网络化的社会大环境下,利用国际法上的调整应对这一新危机是各国面临的新问题。
由于,网络恐怖主义是在传统恐怖主义的基础上融合了网络信息技术,现有的反恐公约和网络犯罪公约不能完全涵盖当前网络恐怖主义行为所有的表现形式。因此,构建新的、有针对性的国际法律制度来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网络恐怖主义国际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思考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络恐怖主义的概述
(一)網络恐怖主义的概念
当前,关于网络恐怖主义并无统一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网络恐怖主义是非政府组织或某些秘密组织有政治动机并试图对信息、系统、程序和数据进行的袭击,并由此引起对非战斗目标的暴力活动。”这种表述是从网络恐怖主义的目的入手的,即以目标为导向来界定网络恐怖主义。2、“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将因特网技术引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通过计算机、因特网或其他网络技术,发动恐怖袭击的犯罪形式。”该观点强调犯罪手段需借助互联网、计算机等相关技术,犯罪类型属于恐怖主义犯罪,但不包括以计算机本身为攻击对象的恐怖主义犯罪。笔者认为,网络恐怖主义是由非国家行为者或一定条件的国家行为者,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或作为目标对象,对社会或人等造成威胁、恐慌的活动或行为。
(二)网络恐怖主义的特征
与传统恐怖主义相比较,网络恐怖主义具有以下特征:(1)隐蔽性,由于网络活动通常都是匿名进行的,这种较强的隐蔽性为网络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为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带来了一定的难度。(2)分散性,网络恐怖主义的分散性主要体现在实施者的分散与被攻击对象的分散性上。(3)高效性,相对于传统恐怖主义行为,网络恐怖主义更为高效,主要体现在组织策划方面与实现目的方面。(4)成本低,与传统的恐怖主义相比,网络恐怖主义运行的成本较低。无论是在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上都要比传统恐怖主义低的多,行为者只需要具备一定实施网络攻击的技能,便可能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法规制
联合国系统内的反恐法律规范和2001年《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制定的重要国际法律规范和区域性国际公约。这些法规或公约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恐怖主义。因此,本章以探讨联合国反恐法律法规和2001《国际犯罪公约》为主,来分析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
(一)联合国反恐法律法规评析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共主持制定了19项国际反恐公约。这些反恐公约为各国惩治特定恐怖主义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对于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发挥了有效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公约在规制网络恐怖主义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统一定义。普遍接受的网络恐怖主义定义是国际社会对其进行统一规制的重要前提。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明确共识,不同学者、国内立法和国际组织的观点林立。
2、缺乏统一国际法。目前尚未针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有针对性的统一国际立法,上述19项国际反恐公约虽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网络恐怖主义,但由于并非专门性公约,因此法律适用准确度较弱,难以为规制网络恐怖主义提供直接指引。
3、缺乏有效的国际执法能力。缺乏规制网络恐怖主义的统一国际法,当前最直接、最有效的规制方式仍有赖于各国国内立法。但鉴于网络恐怖主义所具有的分散性特点,理论上网络恐怖主义实施者可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借助计算机实施网络恐怖主义行为,在此情况下仅仅依赖国内法便显得明显不足。
(二)《网络犯罪公约》评析
《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旨在加强国际合作以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为其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直接的国际法依据,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国内或区域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网络犯罪公约》也如下的缺陷:
1、制定主体具有局限性。《公约》主要是由欧盟、美国、日本等主导制定,主要体现网络发展水平较高,网络发展程度和价值观均较为接近的上述国家的利益与现实需求,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客观需要。
2、内容的滞后性。《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时间早,其所规定的网络犯罪形式也只能体现当时的时代背景。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网络犯罪公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现有罪名已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3、非专门性公约。《网络犯罪公约》并非一个专门规制网络恐怖主义的公约。笔者认为,网络恐怖主义作为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理论上对其可以适用《公约》,但鉴于网络恐怖主义行为主观方面的恶劣性与后果的严重性,其行为方式已显著超越了《公约》所规定9种罪行的范畴,若仍以《公约》的规定对相关行为适用普通网络犯罪的条款进行惩治,则容易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对网络恐怖分子的震慑力也会遭到显著削弱。 (三)安理会决议的评析
2001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该决议再次确立了安理会根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权利。该决议被认为联合国反恐行动中的里程碑。不过安理会的决议也存有以下这些问题:
1、从内容上看,1373号决议并未直接指出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而是呼吁各国尽快交流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信技术的情报。可以看出此决议缺乏对网络恐怖主义明确的界定,同时在措辞上也是引用“呼吁”这种缺乏强制性、命令性的词语。
2、从目的上看,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实施或准备实施的一系列恐怖行为与传统恐怖主义行为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致的。可以认为1373号决议要求各国采取的措施也包含了针对网络恐怖主义行为采取的措施。安理会只是对各国提出采取措施的要求,对于各国的落实情况缺乏追踪和监督。
综上所述,以现行的反恐公约及议定书和安理会决议为基础形成的联合国反恐法律规范为国际社会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但目前,还没有制定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全球性公约。随着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日益增加,联合国系统内的反恐法律规范已不能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基础。
三、我国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
(一)中国对网络恐怖主义行为的定性
我国刑法分别对计算机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两者的结合体,我国法律尚未对其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归类为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为后者的子集并予以规制。
1、从构成要素来看,网络恐怖主义完全满足恐怖主义的构成要件。由于网络恐怖主义是结合新时代特点的产物。因此,传统的恐怖主义并不足以涵盖网络恐怖主义的全部内涵。一方面,网络犯罪形式多样,网络恐怖主义只是表现形式之一;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结果、主观动机、法益侵犯等方面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如果在刑法上将其归类为网络犯罪,则有以偏概全之嫌。
2、从定罪量刑方面,将其归类为网络犯罪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归类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将恐怖主义犯罪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后者的定罪量刑显著重于前者。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两者的结合体,其行为既扰乱了公共秩序,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将网络恐怖主义归类为网络犯罪,则可能出现量刑畸轻、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网络恐怖主义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而言,在刑法上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予以规制较为合理。但必须承认的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在形式上也符合网络犯罪的特征,以至于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需要适用网络犯罪的有关规定对部分网络恐怖主义行为予以规制。
(二)立法现状的评析
《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对“恐怖主义”提出了定义,但《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目的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以防范和规制恐怖活动而非刑事制裁,在处罚的力度上与《刑法》存在较大差距,有关定义难以为《刑法》适用所直接采用,而《刑法》本身并未就恐怖主义提出明确定义,也未就网络恐怖主义的具体定义表明自身态度。因此,现行立法尚未明确网络恐恐怖主义的行为边界及表现形式。就《反恐怖主义法》本身而言,该法第3条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缺陷。《刑法》第120条第三款明确了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定罪量刑。但现实中是否会出现一种将恐怖主义美化的情况,这时候法律该如何规制呢?立法上还存在空白,有待完善。
四、完善建议
(一)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
应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完善构成要件,确定行为边界,为规制该行为提供精确的指引。《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所规定的“恐怖主义”定义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由于该法层级较低,内容难以为《刑法》直接采用,因此可以考虑将该条规定纳入《刑法》,提高其法律地位,从而提升法律适用性。在此基础上,还应明确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其他概念,如恐怖活动、恐怖分子等。
(二)完善立法
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针对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法规制赞扬、美化、辩护、开脱网络恐怖活动等行为的现状,可以考虑制定单独法条,并设置情节严重标准,做到罪刑相适应。除了完善刑法之外,更要注重各种法律措施的配合,要将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综合起来共同打击网络恐怖犯罪活动。
(三)加强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以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并参与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全球性公约的制定,另一方面也要更有力地发挥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作用,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规则中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与占据网络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就某些核心问题取得最大共识。其次,在区域合作中,中国也应该积极参与领导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
最后,重视国际组织的作用。除了联合国之外,中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如欧盟、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充分利用国际组织资源,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
【参考文献】
【1】Mark M. Pollitt, “Cyberterrorism :Fact or Fancy ”,Computer Fraud &Security[J],No.2(1998).
靳婷,李敏:《简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域外司法实践》,《中国检察官》(2017.7)
【2】王志祥,刘婷:《网络恐怖主義犯罪及其法律规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3】See Pardis Moslemzadeh Tehrani, et al:Cyber Terrorism Challenges:The Need for A Global Response to A Multi-jurisditional Crime[J],Computer Law &Security Review,2013,p212.
作者简介:蔡倩怡,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学历:硕士在读,单位:广东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