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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会计标准被肆无忌惮地违背和破坏或不履行而无人采取行动时,会计标准则仍然只是纸面上的要求。现行会计标准如果不能被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就更不用说实现会计的国际协调和国际可比性。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在会计制度设计方面,既要借鉴国际会计标准,更应注意我国的实际清况。
【关键词】 会计标准 实施 现状
一、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首先与制定的会计规则的质量相关,但即使会计规则的质量再高,也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故会计信息失真又与会计规则的执行紧密相关。会计规则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故意违背会计规则的寻租行为;二是会计规则执行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在会计规则的执行上存在偏差。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不能完全明确说明人力资源所有者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以及负怎样的责任。人力资源所有者对企业剩余总是握有相当的“自然控制权”(张维迎,1996),人力资源所有者的决策很可能让自己受益而使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封绩的依据,显然,经营者必然存在违背已有的会计规侧而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以使自己受益的动机,这种动机决定了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
二、会计披露的大致现状
周勤业等(2003)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信息获取的成本效益网上问卷调查分析,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费用呈逐年上升态势,投资者为获取公开信息所负担的费用较多,总体呈上升趋势。这表明自身纵向对比,我国的会计披露实践有所进步。
刘芍佳(2002)从经济和财务两方面对我国上市企业进行分析发现,由于造假成本较低,大量的耗值企业充斥于资本市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高度嫌疑面达上市企业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还有更多的逃过了监管者的眼睛。肆无忌惮的会计造假意味着我国会计标准的实施存在较大的缺陷。
平新乔、李自然(2003)揭示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购买独立会计原则”事件发生的区间,是稽查概率、惩罚力度及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的一个函数。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愿意让中介虚报,也并不是所有的中介都愿意为上市公司虚报。虚报作为一种纳什均衡,一般发生在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附近的一个小区间内。这实质上涉及到整个上市公司的样本质量,会计与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显然高估了投资者的需求能力与理解能力。会计信息的分布极不均匀,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中、小投资者信息拥有量上的不平衡。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垄断问题和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劣势问题,但一些投资者的过度要求披露则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而事实上许多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阅读局限于描述性信息,对专业性财务会计报表阅读程度较低个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定期报告、经验直觉和技术分析,而机构投资者则更多依靠专业性调研报告;个人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盈利能力,而机构投资者较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可以说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信念。
三、会计监管者的努力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制定发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年由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会计监督的法律程序、依据等法律基础。
经修订后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第四章“会计监督”共有九条,分别规定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时的处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对会计资料的保密义务,对监督检查的配合等内容。
《会计法》这里所说的“会计监督”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即内部会计监督,也包括中介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即外部会计监督。例如第三十三条写道“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尽管规定得还是比较粗略和笼统,但至少明确指出了对会计披露监管的各个主体。本条内容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其目的在于针对由有关政府部门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对相关的监督检查内容、程序等做出规定,以便规范针对单位会计资料的各种监督检查活动,明确各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避免出现推诱和扯皮现象
在我国,通常将会计标准的实施与会计管制不加区分。会计标准的实施不外乎强化内部监督、社會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从属三位一体的整体功效,界定财政、审计、证券、金融、税务、会计监管的职能和范围,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表面上看,这是个比较完整和无懈可击的会计监督体系,也正是众所周知的现存体系,但为何会计造假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一体系是否全面、有逻辑性、切中要害,是否能有效地实施会计标准和治理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并廓清会计域秩序,值得深入分析和继续观察。
会计标准的实施是我国目前会计法制建设中最为薄弱的一环。《会计法》规定了由财政部负责会计法实施,对各会计主体进行监督,但这种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进行的,尚未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的实施机制。我国行政主导型的会计法实施路径有别于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司法型路径,《会计法》的实施目前主要着眼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处罚违法单位与个人,是种典型的执法活动。而且,监管者被“俘获”的可能性也较大,特别当监管者同时又是部分被监管者的利益代表时,这在我国表现得尤其突出。
【关键词】 会计标准 实施 现状
一、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首先与制定的会计规则的质量相关,但即使会计规则的质量再高,也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故会计信息失真又与会计规则的执行紧密相关。会计规则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故意违背会计规则的寻租行为;二是会计规则执行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在会计规则的执行上存在偏差。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不能完全明确说明人力资源所有者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以及负怎样的责任。人力资源所有者对企业剩余总是握有相当的“自然控制权”(张维迎,1996),人力资源所有者的决策很可能让自己受益而使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封绩的依据,显然,经营者必然存在违背已有的会计规侧而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以使自己受益的动机,这种动机决定了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
二、会计披露的大致现状
周勤业等(2003)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信息获取的成本效益网上问卷调查分析,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费用呈逐年上升态势,投资者为获取公开信息所负担的费用较多,总体呈上升趋势。这表明自身纵向对比,我国的会计披露实践有所进步。
刘芍佳(2002)从经济和财务两方面对我国上市企业进行分析发现,由于造假成本较低,大量的耗值企业充斥于资本市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高度嫌疑面达上市企业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还有更多的逃过了监管者的眼睛。肆无忌惮的会计造假意味着我国会计标准的实施存在较大的缺陷。
平新乔、李自然(2003)揭示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购买独立会计原则”事件发生的区间,是稽查概率、惩罚力度及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的一个函数。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愿意让中介虚报,也并不是所有的中介都愿意为上市公司虚报。虚报作为一种纳什均衡,一般发生在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附近的一个小区间内。这实质上涉及到整个上市公司的样本质量,会计与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显然高估了投资者的需求能力与理解能力。会计信息的分布极不均匀,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中、小投资者信息拥有量上的不平衡。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垄断问题和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劣势问题,但一些投资者的过度要求披露则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而事实上许多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阅读局限于描述性信息,对专业性财务会计报表阅读程度较低个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定期报告、经验直觉和技术分析,而机构投资者则更多依靠专业性调研报告;个人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盈利能力,而机构投资者较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可以说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信念。
三、会计监管者的努力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制定发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年由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会计监督的法律程序、依据等法律基础。
经修订后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第四章“会计监督”共有九条,分别规定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时的处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对会计资料的保密义务,对监督检查的配合等内容。
《会计法》这里所说的“会计监督”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即内部会计监督,也包括中介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即外部会计监督。例如第三十三条写道“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尽管规定得还是比较粗略和笼统,但至少明确指出了对会计披露监管的各个主体。本条内容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其目的在于针对由有关政府部门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对相关的监督检查内容、程序等做出规定,以便规范针对单位会计资料的各种监督检查活动,明确各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避免出现推诱和扯皮现象
在我国,通常将会计标准的实施与会计管制不加区分。会计标准的实施不外乎强化内部监督、社會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从属三位一体的整体功效,界定财政、审计、证券、金融、税务、会计监管的职能和范围,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表面上看,这是个比较完整和无懈可击的会计监督体系,也正是众所周知的现存体系,但为何会计造假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一体系是否全面、有逻辑性、切中要害,是否能有效地实施会计标准和治理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并廓清会计域秩序,值得深入分析和继续观察。
会计标准的实施是我国目前会计法制建设中最为薄弱的一环。《会计法》规定了由财政部负责会计法实施,对各会计主体进行监督,但这种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进行的,尚未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的实施机制。我国行政主导型的会计法实施路径有别于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司法型路径,《会计法》的实施目前主要着眼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处罚违法单位与个人,是种典型的执法活动。而且,监管者被“俘获”的可能性也较大,特别当监管者同时又是部分被监管者的利益代表时,这在我国表现得尤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