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络评价权的配置法理与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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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时代的消费者评价运动孵化出消费者网络评价权,它虽因循倾斜保护消费者之向例,经司法跃升为"实在化权利",却囿于权利证成模糊而陷入权利基础泛化、权责不协调的困境.消费者网络评价权承载着消费者以网络言论自立自助的理性意愿,突破了消费者监督权的他治逻辑和单维结构,难以被监督权简单包容.消费者网络评价权须摆脱被消费者监督权简单捆绑的局面,独立进行权利创制.将消费者权益主导的"司法保护型"消费者网络评价权配置模式,修正为权利义务均衡的"立法规范型"模式,将更契合平台经济时代消费者保护法治化的需要.消费者网络评价权制度应立足于纾解权利成本问题,彰显消费者保护效率、消费者权利效用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之"经济性".对消费者网络评价权宜择集中立法模式,在权利侧注重一般性配置与差异化配置的合理协同,在义务端确保经营者、消费者、网络平台、市场监管者责任的妥当安置,并辅之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平台吹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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