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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群体性事件,人们常常从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两种视角进行认知,两者追求的内在价值虽然一致,但因着眼点和实现的途径不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警察权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常常陷入困境。政治手段与法律手段并用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就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而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最终应归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