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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是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格者,能够参与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参与国际诉讼。国际法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而特殊主体大致包括争取解放的人民、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处于产生状态中的国家、个人、法人以及法律上接近于国家的实体。这些特殊主体均不具有如国家一样完整的国际行为能力,但是基于国际立法实践和它们参与国际关系的事实,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主体,承认其国际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