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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1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发行时间从1998年4月8日至10月31日。二、增加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八六,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