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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过程中,如何从主体际的角度审视高校学生管理,认识学生参与和谐高校的主体价值,打开创建和谐、稳定的高校学生管理的局面,已引起教育界广泛的关注。本文主要从法治化角度阐述如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的作用,实现和谐理念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关键词:高校;法治化;学生管理
作者简介:傅建江(1957-),男,浙江杭州人,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保卫处,主要研究方向:学生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大学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向和谐社会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基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创建和谐校园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价值追求,而学生管理则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创建和谐校园最为重要的因素。法治是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和谐则是依法管理的内在要求。要实现和谐语境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立足于主体际思维方式,充分发挥高校学生管理的学生参与机制。作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一个核心环节,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及有效运行对于维护高校稳定、促进高校和谐至关重要。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发展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的作用,实现和谐理念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一、完善的学生管理权利行使和保障机制
目前高校正处于急剧变革的关键时期,学校规模、学生数量急速扩张,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纠纷日益增长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扩大化、激烈化等特征。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法已成为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向。法学界和教育学界一些学者和专家,针对高校管理法治化已做出了开拓性的探讨和分析,如中国人民大学的著名学者秦惠民,提出了要用“法治”管理模式代替“人治”管理模式,对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学术管理与学术权力、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高校管理的基本理念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行政法学者沈岿对高校教育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法律解决途径。当然,还有很多教育管理者、理论研究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之于高校的关系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但他们大部分强调的是“法治”对于高校管理的工具价值,片面放大了“法治”的外在规制作用;在分析“法治”之于高校学生管理的意义的时候,立足于主客体思维方式,忽略了学生的主体价值;在论述了诉讼对于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意义的时候,却忽视了高校学生管理的特殊性。基于高校转型时期的学生管理和高校自身特点,如何倡导和谐文化理念,实现法治之下在校生的其乐融融?对于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通过什么样机制,使矛盾和纠纷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进而实现高等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人治模式下的学生是管理的被动客体和对象,学生的权利会受到管理者的随意侵害和剥夺。但法治工具主义之下法成为规制学生手段和工具,学生也可能成为管理者“合法”侵害的客体。这两种模式及其指导观念,显然不利于培养学生对高校的归属感,也不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
高校与学生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近几年,越来越多有关教育的各种讼案反映出,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领域中人的权利的平等,越来越看重人的选择的自由,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高校与学生因管理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涉及到学生的学籍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从纠纷诉源看,表现为学校制定和实施的校纪规章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冲突;透过现象从实质上看,是学校管理权与学生个人权利的博弈与平衡。它引申出的问题是,学校在行使管理学生的公共职权的同时,如何避免侵入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学生在诉求自己权利的同时,如何受制于学校依法管理的权力。
和谐的基础是民主,它强调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法治的根基和价值意蕴也在于此。因此在依法加强学生管理的时候,应该注入和谐理念。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具体来讲,就是要抛弃过去的主客体思维模式,树立一种新的主体际的依法管理理念,加强学生组织建设,充分实现学生组织的代表性、自治性和服务性,承认学生在管理中的权利,发挥其在创建和谐校园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地维护学生自身的权利。在法律制度层面,需要明确规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及保障机制;在实践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权利行使和保障机制。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尊重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包括批评学校的权利;学校依法做出涉及学生个人权益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应当尊重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一些重大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和申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面对的不再单纯是自己的学生,而是公民。不强调学生的上述权利,就无法体现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体地位。
学生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发挥,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及对高校的归属感,进而为高校的和谐、稳定运行奠定坚实基础,也为学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经济的角度,学生参与管理节省了学校的管理成本,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减少了诉累,这种和谐局面的形成有利于高校教学中心工作的开展。
二、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及有效运行
作为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一个核心环节,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及有效运行对于维护学校秩序、促进校园和谐至关重要。所谓和谐校园,不是没有纠纷的校园。和谐校园也有纠纷,和谐校园之所以称之为“和谐校园”,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被解决了,或者所有纠纷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了,而是纠纷解决得比较好的校园,即纠纷解决得比较早、比较有效的校园。基于高校改革时期的纠纷特点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特殊性,需多管齐下,推进法治,尽可能协调利益冲突,倡导和谐文化理念,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大突发冲突处理机制、纠纷预防机制以及利益协调机制。
学校制定和实施校规,需要考虑比例原则,体现人文关怀。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犯错误的学生“处分要适当”。学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相当,责过失衡;应当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学生,向学生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允许其要求听证,事后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另外,学校在制定校规并实施时,不得随意侵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学生的私权利领域。高校管理职能的公权力一旦侵入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民事权利领域,就可能造成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侵害。
在完善高校与学生纠纷解决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同时,应完善和发展调解、仲裁、协商等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发挥学生自治的作用,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纠纷当事人更多沟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并使这些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及沟通机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和沟通机制符合底线的程序保障。
三、结语
当高校与学生纠纷出现的时候,一方面,高等学校不能仅仅从内部管理的角度为自己辩解,整个社会更需要教育的法治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管理是高等学校免于承担败诉结果的关键。另一方面,倡导和谐文化理念,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大突发冲突处理机制、纠纷预防机制以及利益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林金霞,李长生.高等教育纠纷的法律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6,(1):217-220.
[2]范履冰,阮李全.高校教育纠纷性质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5,(5).
[3]吴安新.关于教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几点反思[J].继续教育研究,2006,(2):153-156.
[4]许维利,李巧毅.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防治研究[J].高教探索,2004,(3):42-44.
[5]柯阳友,高玉珍.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流、协调与整合[J].河北法学,2006,(8):83-87.
(责任编辑:郝魁府)
关键词:高校;法治化;学生管理
作者简介:傅建江(1957-),男,浙江杭州人,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保卫处,主要研究方向:学生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大学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向和谐社会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基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创建和谐校园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价值追求,而学生管理则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创建和谐校园最为重要的因素。法治是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和谐则是依法管理的内在要求。要实现和谐语境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立足于主体际思维方式,充分发挥高校学生管理的学生参与机制。作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一个核心环节,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及有效运行对于维护高校稳定、促进高校和谐至关重要。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发展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的作用,实现和谐理念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一、完善的学生管理权利行使和保障机制
目前高校正处于急剧变革的关键时期,学校规模、学生数量急速扩张,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纠纷日益增长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扩大化、激烈化等特征。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法已成为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向。法学界和教育学界一些学者和专家,针对高校管理法治化已做出了开拓性的探讨和分析,如中国人民大学的著名学者秦惠民,提出了要用“法治”管理模式代替“人治”管理模式,对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学术管理与学术权力、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高校管理的基本理念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行政法学者沈岿对高校教育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法律解决途径。当然,还有很多教育管理者、理论研究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之于高校的关系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但他们大部分强调的是“法治”对于高校管理的工具价值,片面放大了“法治”的外在规制作用;在分析“法治”之于高校学生管理的意义的时候,立足于主客体思维方式,忽略了学生的主体价值;在论述了诉讼对于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意义的时候,却忽视了高校学生管理的特殊性。基于高校转型时期的学生管理和高校自身特点,如何倡导和谐文化理念,实现法治之下在校生的其乐融融?对于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通过什么样机制,使矛盾和纠纷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进而实现高等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人治模式下的学生是管理的被动客体和对象,学生的权利会受到管理者的随意侵害和剥夺。但法治工具主义之下法成为规制学生手段和工具,学生也可能成为管理者“合法”侵害的客体。这两种模式及其指导观念,显然不利于培养学生对高校的归属感,也不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
高校与学生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近几年,越来越多有关教育的各种讼案反映出,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领域中人的权利的平等,越来越看重人的选择的自由,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高校与学生因管理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涉及到学生的学籍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从纠纷诉源看,表现为学校制定和实施的校纪规章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冲突;透过现象从实质上看,是学校管理权与学生个人权利的博弈与平衡。它引申出的问题是,学校在行使管理学生的公共职权的同时,如何避免侵入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学生在诉求自己权利的同时,如何受制于学校依法管理的权力。
和谐的基础是民主,它强调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法治的根基和价值意蕴也在于此。因此在依法加强学生管理的时候,应该注入和谐理念。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具体来讲,就是要抛弃过去的主客体思维模式,树立一种新的主体际的依法管理理念,加强学生组织建设,充分实现学生组织的代表性、自治性和服务性,承认学生在管理中的权利,发挥其在创建和谐校园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地维护学生自身的权利。在法律制度层面,需要明确规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及保障机制;在实践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权利行使和保障机制。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尊重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包括批评学校的权利;学校依法做出涉及学生个人权益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应当尊重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一些重大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和申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面对的不再单纯是自己的学生,而是公民。不强调学生的上述权利,就无法体现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体地位。
学生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发挥,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及对高校的归属感,进而为高校的和谐、稳定运行奠定坚实基础,也为学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经济的角度,学生参与管理节省了学校的管理成本,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减少了诉累,这种和谐局面的形成有利于高校教学中心工作的开展。
二、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及有效运行
作为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一个核心环节,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及有效运行对于维护学校秩序、促进校园和谐至关重要。所谓和谐校园,不是没有纠纷的校园。和谐校园也有纠纷,和谐校园之所以称之为“和谐校园”,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被解决了,或者所有纠纷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了,而是纠纷解决得比较好的校园,即纠纷解决得比较早、比较有效的校园。基于高校改革时期的纠纷特点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特殊性,需多管齐下,推进法治,尽可能协调利益冲突,倡导和谐文化理念,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大突发冲突处理机制、纠纷预防机制以及利益协调机制。
学校制定和实施校规,需要考虑比例原则,体现人文关怀。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犯错误的学生“处分要适当”。学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相当,责过失衡;应当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学生,向学生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允许其要求听证,事后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另外,学校在制定校规并实施时,不得随意侵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学生的私权利领域。高校管理职能的公权力一旦侵入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民事权利领域,就可能造成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侵害。
在完善高校与学生纠纷解决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同时,应完善和发展调解、仲裁、协商等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发挥学生自治的作用,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纠纷当事人更多沟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并使这些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及沟通机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和沟通机制符合底线的程序保障。
三、结语
当高校与学生纠纷出现的时候,一方面,高等学校不能仅仅从内部管理的角度为自己辩解,整个社会更需要教育的法治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管理是高等学校免于承担败诉结果的关键。另一方面,倡导和谐文化理念,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大突发冲突处理机制、纠纷预防机制以及利益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林金霞,李长生.高等教育纠纷的法律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6,(1):217-220.
[2]范履冰,阮李全.高校教育纠纷性质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5,(5).
[3]吴安新.关于教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几点反思[J].继续教育研究,2006,(2):153-156.
[4]许维利,李巧毅.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防治研究[J].高教探索,2004,(3):42-44.
[5]柯阳友,高玉珍.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流、协调与整合[J].河北法学,2006,(8):83-87.
(责任编辑:郝魁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