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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因此,我国法律应从赋予被害人控诉权、量刑建议权、上诉权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保护被害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