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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界定为“校闹”,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为学校处理各类“校闹”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注意:八类行为被明确为“校闹”
《意见》指出,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简析】“校闹”不仅侵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还给学校带来诸多后遗症。一些学校因为“校闹”而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导致其不得不采取消极防范措施,例如取消对抗性体育活动、减少校外实践活动,甚至取消课外活动,影响正常办学工作,降低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如今《意见》明确了各类“校闹”行为,并列举了打击“校闹”的正确方式方法,给依法治理“校闹”提供了刚性保障,能够让学校和教师安心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举措:遇到“校闹”学校可以这样制止
《意见》提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简析】《意见》为学校应对、制止“校闹”提出了正确的方式和方法,让处理应对这类事件有法可依。对此,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探索成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建立警校联动机制、学校保险制度等,不断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
提醒:杜绝“花钱买平安”的做法
《意见》指出,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简析】过去,一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领导,未能坚守法律底线,有时候为了尽快息事宁人,以“花钱买平安”的错误方式处理“校闹”,客观上助长了“校闹”不良风气的蔓延。现在,《意见》就校方如何处理“校闹”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明确了应對的正确方式和方法,必将对遏制“校闹”事件的发生发挥重要作用。对此,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善于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责编 欧金昌)
注意:八类行为被明确为“校闹”
《意见》指出,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简析】“校闹”不仅侵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还给学校带来诸多后遗症。一些学校因为“校闹”而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导致其不得不采取消极防范措施,例如取消对抗性体育活动、减少校外实践活动,甚至取消课外活动,影响正常办学工作,降低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如今《意见》明确了各类“校闹”行为,并列举了打击“校闹”的正确方式方法,给依法治理“校闹”提供了刚性保障,能够让学校和教师安心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举措:遇到“校闹”学校可以这样制止
《意见》提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简析】《意见》为学校应对、制止“校闹”提出了正确的方式和方法,让处理应对这类事件有法可依。对此,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探索成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建立警校联动机制、学校保险制度等,不断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
提醒:杜绝“花钱买平安”的做法
《意见》指出,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简析】过去,一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领导,未能坚守法律底线,有时候为了尽快息事宁人,以“花钱买平安”的错误方式处理“校闹”,客观上助长了“校闹”不良风气的蔓延。现在,《意见》就校方如何处理“校闹”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明确了应對的正确方式和方法,必将对遏制“校闹”事件的发生发挥重要作用。对此,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善于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责编 欧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