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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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带有教义属性的法律解释观点基本被批判,使得法律人的思维中出现了法律隐退现象。本文主要对法律隐退的形式进行分析,讨论法律隐退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克服方法,奠定法律不可动摇的地位。
  关键词:法律人思维;规范隐退;原因;克服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83-02
  作者简介:吴其涛(1964-),男,汉族,河南邓州人,法律专业本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与检察学。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不断优化和完善。但法律人思维中的法律因素则越来越少,这种“少”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数量在减少,即法律思维过程中决定法律人判断的外因素越来越多,这不仅对法律人工作形成了不利影响,对有序的社会秩序也形成了不利影响。而这种“去法治化”理论一旦形成,则会使得法治走向虚无,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如何避免法律隐退是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法律人思维中法律隐退的具体表现形式
  长期实践表明,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这种趋势下,法律人如何对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我国法治建设至关重要。主要是因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司法立场,就会对建设法治社会形成不利影响。纵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难发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但法律体系的建成离法治的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如何落实法律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目标成为法律人的主要任务。这也意味着,在新时期,法律人的立场不应该以完善立法为己任,而是应该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即充分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帮助解决一些案件。新历史时期下,法律隐退具体表现为法学主体性及法官自主性的张扬。具体指的是法学文本和主体的矛盾,即人们作为法学的主体被异化为客体,导致法律贯彻落实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主体不再是自由、自在、自主的主体,而是已经别法律化的主体。另一方面,法律文本并不能决定法律的命运,即在读者决定论下法官等法律主体的选择性张扬,使得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固定性“蒙羞”,导致法律文本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法律在法学规范地位中失落导致法律人思维中规范隐退,司法代替能动司法,借助能动司法的理念,法律规范被政治、社会情势等代替,成为可以被超越的规范,使得法律失去了规范作用,对建设法治社会形成了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
  三、法律人思维中规范隐退出现的原因
  (一)机械司法和法律的矛盾
  “去法治化”理论一旦形成,则会使得法治走向虚无,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而法律人思维中规范隐退的原因与机械法学和法律的矛盾有重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机械法学的批判性使得法律的选择性不可避免。随着法学自由研究运动的兴起,由机械司法所带来的法律僵化一直是法治学者批判的对象。在法律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对于合理性的接受往往超过合法性,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人情、天情、自由、平等都在和法治“较劲”。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主要是因为我国权利运作机制需要严格法治的约束。现实中各级干部经常出现“口头化”和“走过场”的现象,权利拥有者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使得法治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在现实司法中,受权利的长期影响,使得人们不愿意使用技巧和方法,导致部分官员形成了信口开河的不良习惯,法官对法律方法和现行司法运作机制的挂钩重视不足,既有文化习惯和环境的影响,使得法律人思维中规范隐退意识出现。
  (二)法律缺陷夸大化掩盖了法律的功能
  近百年来法治学者对揭露法律的缺陷兴致盎然,如法律存在的空白、法律的僵化等常常被提起,并且被夸大化。这与他们的法律素养有非常大的关系,他们在扩大法律缺陷的时候,忽略了法律的明晰性和法律本身意义的固定性,放弃了对可接受答案的证实。正是由于这种“偏见”存在,使得法律在贯彻落实中遇到了诸多的阻碍。实际上,法律存在的缺陷并不意味着法律功能的完全丧失,这时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根据社会现实,对法律进行完善,坚持法律对思维的规范约束作用。所以,法律缺陷夸大化掩盖了法律的功能也成为法治学者必须注意到的现实问题。
  四、法律人思维中规范隐退的克服方法
  (一)坚持法律解释的独断性
  法律解释的独断性是一种理论的假定,它是一个逻辑问题。受法学自由研究运动兴起的影响,法律解释多样化,在这种情势下使得法律实际应用遇到了诸多阻碍。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重视法律解释问题,赋予法律解释独断性的权利,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固定性,使主体客观遵守法律,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坚持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尊重法律解释的独断性,不是要把法律当成机械遵守的对象,而是要把法律当成行为的指南,利用法律规范行为。总之,必须在理性的基础上将法理说清楚,从而增大法律的说服力。
  (二)坚持法律的主导作用
  在沟通主题下,法律是人互动的一种手段。在近百年的法学研究中,很少有学者不承认法律系统的开放性,但人们往往会忽略法律体系化的相对独立性,很多法治学者一味强调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对法律的独立性和独特作用重视不够,导致法律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在坚持沟通论的时候,必须将其与循环论和融合论进行有效结合,坚持法律的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对此,首先要正确理解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最后,明确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只有正确理解法律,才能促使法律在实践应用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从而避免法律人思维中出现规范隐退的问题。
  (三)规定法律反对解释的原则
  法律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但在法学研究中,法律已经被描述为可改造、修正或可废止的对象,在有些人看来,法律是可有可无的,这与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是相反的。这种想法的存在使得立法者和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制度和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使得形式主义所张扬的规范作用逐渐降低,法律规范作用呈现出隐退的现象。为了克服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可以将法律作为反对解释的原则。即反应将能动司法作为理念,提升法律规范的功能。法律反对解释的原则充分体现出了法律的独断性特征,这对于法律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法律人思维中必须遵从法律反对解释的原则,严格落实法律条则,既可以避免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出现,也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指的是影响法律人判断的法律外因素更多,这会对法律人决策和行为形成不利影响。为此,避免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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