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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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具有较明显的价格优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成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领域内却频频发生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严重违背了党和国家把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初衷,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做一探讨,以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 ;职务犯罪 ;预防
  
  从1998 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始兴建以后,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无论从开工面积和项目数量都在成倍增加,但就在经济适用住房迎来高速发展时期,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了经济适用住房里富人居多、穷人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下降,炒房号牟高利等现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就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做一探讨。
  
  一、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以权谋私现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作为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一旦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监督不力,则很可能出现发包招标人利用职权收受投标方的种种贿赂或收受投标方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将工程发包给子女、亲属的公司或与己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承包商,搞假招标。而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标方从中为个人谋取种种好处,其背后往往也隐藏着工程建设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
  从各地查办的案件来看,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甲方领导收受贿赂以后,放任乙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主管领导因受贿后,对施工方和监理采用变更工程设计的方法,明减暗加,多报虚报工程量,追加工程投资,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视而不见,置国家集体利益而不顾;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通过事先贿赂验收人员,使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走马观花,其结果是肥了个人,亏了国家,不仅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的舞弊现象
  销售是最易导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发生“变形”“走样”的环节,销售环节一旦出了错,经济适用住房就极易变成一些“有钱人”“有权人”“内部人”的掌中物。如在一些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实际操作当中,明显的价差往往使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还未办下来,就已被“内部人”认购一空,已经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里,还有人开着奔驰、宝马。经济适用住房的“变味”,不仅使其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未能发挥,反而成了引发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的导火索,这些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职务犯罪往往有密切的关系。
  
  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权力集中,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督乏力。一些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以强化首长负责制为名,大权独揽,家长式管理,在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上一人说了算,个人意志不受牵制地进入权力过程。虽然有监督机构,但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能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此外在当前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的时候,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其二,建筑行业违法竞争日益激烈。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大批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安装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外,还有一大批由民工加简陋工具组成的所谓“工程队”、“联营队”。他们在规模、资质、管理、技术等许多方面参差不齐,差别很大。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为了争取工程项目而各现神通,甚至不择手段。金钱敲门、贿赂开道被他们视为“捷径”和“灵丹妙药”。特别是那些资质差、水平低的单位和“伞兵队,更是将其看作赖以生存的“法宝”。“揽工程拿提成”成为公开的秘密。“好处费”不仅直接导致行贿受贿,而且“好处费”的帐务处理很容易诱发作假帐、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第三,部分领导干部私欲膨胀,中饱私囊。有些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错位,思想发生蜕变,不惜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把国家权力当作一种可利用的私有资源,不正当地参与社会利益分配,只要在工程建设中有求于我,就必须“等价交换”,不择手段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形成“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现象。
  
  三、遏制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要真正从根本上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单靠查处案件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一)统一协调,共建预防犯罪网络
  成立由检察机关、建设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工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机制和定期情况通报机制,确定预防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以及时掌握该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经常调查了解该工程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共同制定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注重教育,形成预防长效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地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免疫力。一方面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中易发职务犯罪的类型、典型案例,注重发现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加强预防对策的研究,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则应抓好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现身说法、讲解法律知识等方式,适时开展“送法进社区” 、“送法进工地”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会等活动,促进建设业主和参与建设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三)环环把关,严密预防监控体系
  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开展专项预防,切实做好工程招投标等环节的重点预防:1、工程招投标:联合纪委、物价局等单位对在建(拟建)房屋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中标的最高限价;并指派专人监督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行贿犯罪查询和预防咨询服务;2、工程建设管理:深入工地现场检查监督,了解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调查审核监理公司资质及信誉,保证工程质量;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帮助并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完善销售方案;与房管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有限消息资源共享和沟通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监督资格审查中“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的切实落实;及时派员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摇号进行全程监督。
  (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建筑施工单位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另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推行“双合同”制,即:甲、乙双方除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要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反合同的处罚措施,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增强双方的廉政意识,确保工程优质,人员优秀。
  (五)深入群众,加强监督
  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我们还应广泛开辟群众监督渠道,通过悬挂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条幅、设置警示牌、宣传橱窗、设置举报箱等多种形式,为群众监督提供条件。作为预防部门,应深入群众,多倾听人民的心声,及时调查了解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对于制度及管理上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对于贪污、受贿等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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