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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法律人,法律思维是应有的基本素养。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苏力先生希望通过文章来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而法律思维方式之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培育法律思维方式上,除了加强对自身法学知识的储备与训练外,还需要与现实实践相结合,最终实现一个法律人特有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思维;培育方式;法律人;法律职业
苏力先生在序自序中强调:“希望读者能更多地注意这些文章的角度、思路、方法或论证方式;注意文章对其他社会科学和人为科学的知识的利用……对于我们日常关注切身经验的提炼和感悟。”
一、 法律思维方式的概念
首先,“思维”指人的认知活动,亦即思考问题的过程,通俗来说就是叫“想事”。法律思维的内涵丰富,如何勤华教授所总结,一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上来说,具备法律思维就是需要用法律去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并发生的一切人和事;另一点则是强调法律思维潜移默化的特点,即是当具有法律思维的人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不会忘记法律的要素,总是会在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故法律思维系指人作为主体思考法律问题和从法律层面来思考社会问题的认知活动,强调思考的过程。其次,“思维方式”是一定时代的人们的理性认识方式,是人的各种思维要素及其结合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思维样式,是主体从观念上把握客体,即认识的发动、运行和转换的内在机制和过程。也就是“怎样想”。综上,法律思维方式应是人在对法律的认知过程中,由各种思维要素及其结合按一定方法和程序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的思维样式,它是内化于法律人头脑中的一种思维定势,强调思考的样式。
法律思维是构成法律思维方式的基础,通过思考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深化促进法律思维方式的丰富,同样,法律思维方式反映了我们思考的路径和脉络。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协调。
二、 为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或许很多人会认为只要能精通法律规范,只要有扎实过硬的记忆能力,就能成为法律职业人士了,的确,不可否认未经过系统训练的人通过法考的比例不低,但“法律人”不仅仅是凭一张资格证界定的,其衡量的标准应是在实务中是否能恰当合理地运用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人的法律思维方式。
可以说,作为法律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法律思维方式也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唯有具备法律思维方式,才能在多样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面前处变不惊,灵活应变,审慎判断,才能以自己的能力去捍卫我们追求的向往的公正,以此为者,方可以“法律人”称之也。
三、 如何培育法律思维方式
(一)储备法律知识
法学院是培养法学生专业素养的优良沃土,是储备法律知识的明智选择。通过学校系统全面的教学积累法律概念、原理、规范等理论基础知识,这是养成和改善法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第一步,接下来的步骤是培育法律思维方式更为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在对法学理论知识框架的建构中,我们不能完全是被动的接受灌输的角色,而是在进行输入的同时能加以批判、反思,如为何如此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是否存在缺陷漏洞?结合具体的案例用缜密的逻辑进行正确地考察论证研究,在法学教育中,重要的不是课程的分数高低,而是通过这门课程在思维认识上获得了多大程度的提升改善。
法律知识的积累当然不仅仅局限于课程,与法学相关的书籍中还存有烟海般浩瀚的宝库值得我们,也应当去挖掘。法律大家们的勤恳不辍地探索,用文字记录下特定时代里法学智慧,纸张承载的不仅仅是历史,不仅仅是法律理论,有迷思的解答,有方向的明确,更有思维的训练,不同的著作,不同的流派,不同的主张,不同的论证,洞穴奇案的十四份判决、如何定义公平追寻正义、如何在宗教伦理道德舆论中使法律获得新生……思维方式就是在这样的沖击碰撞中得到训练,在打破重建中得到延伸,在互动交流中得到完善。
哈佛大学国家法教授卡尔曾说,“我们学校当然也灌输现实的法律知识,同时我们觉得启发学生的理智,和训练他们思想科学化的习惯,比专攻现实的法律知识还重要。”如果仅是机械地传输已有的内容而缺乏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以及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的进步则会缺乏创新活力,法学教育也将会停滞不前,这或许也是桑德尔教授的正义课程广受追捧的原因之一。
(二)积累实践经验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学科,法学必然与实践紧密相连,一方面实践决定并指导着法学研究的方向,另一方面,法学研究有会推动社会实践的进步与发展。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个人的“经验”范围在很大程度影响着法律思维水平。而经验是实践积累的,故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逐步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比如参与模拟法庭,在模拟实践的场景中强化法制观念,刺激思维的广度和深度。通过积累阅历和经验,在规范与价值、特殊与普遍、过去与现在之间寻求解决社会纠纷之道,赋予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新生命。
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多样的模拟法庭赛事、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兴起并逐渐在高校中推广应用,将学生从课本的理论学习中拉向具体的实务操作,如何将理论有效地转化为实践,也是当前以及今后法学教育应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三)立足社会背景和现实
时代是思想之母,法学流派呈现明显的时代特征,法律具有鲜明的现实烙印。故对于法律的思考一定要立足于社会背景和现实,一旦脱离,恐有滑入虚无之弊端。法律一定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法律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规范性调整从而发挥出其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鉴于苏力先生的观点——法制建设的真正立足点在于当今的社会生活,主张关注现实,应在社会背景下全面考虑法制建设。与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不同,当前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不悖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模式,所以各国应从本国的传统和现实出发,根据本土的资源和社会现状建设法制,既然思考的对象立足于此,在形成相应的思维方式时自然需要考虑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现实。 但这并不是主张培育法律思维方式只立足本国本土足矣,当今世界是紧密联系的地球村,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事物都不可能完全与国际隔离,所以我们需要借鉴。
在初读时,以为苏力先生批判借鉴,其实不然,“我主张——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法律,不反对加强理论探讨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我也承认在今日之世界,不可能有任何国家或有必要完全依靠本国传统来发展建立现代法治,法律移植不可避免。”所以世界的法律制度中毫无疑问地都会有他国的特色,如我国转化的无罪推定、知识产权等规范实行的情况良好。所以苏力先生所说的本土并不是完全与他国隔离,关键在于适需,只要在借鉴时是符合我国本土特色的,利于焕发制度的活力的,就可以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必然是吸收全人类的优秀法律文化,同时坚持与国情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开辟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训练多元维度
这里的“多元”与书中的“法律多元”不是一个含义,书中指多种法律形式(民间法与制定法),这里则是与“单一”相对应的概念。苏力先生在书中指出“市场经济决不仅仅是经济活动,而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市场经济必须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相协调才可能实现”,同理,法律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首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不可能是单一的,涉及家庭、工作、阶级、群体等各方面;其次,法律如要建立良好的秩序,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同样需要道德理想、科学文化和法制教育等方面的配合,通过综合治理方可实现目的。
在进行分析思考时,切忌陷入哲学上的实在论,即已制定法涵盖“法律”的思维习惯,而应该将现实世界看作包含着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习俗等的一个整体。法律规范的多元势必要求我们要拥有多元的学科知识,这实则是社会竞争的必然,特别是在科际整合的背景下,要求法学生不能仅仅掌握精通法律,语言经济科技甚至风土民情都需要了解,而后在这基础上进行思考,才能得到相对正确的结论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时事变动,于日常中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或者思考法律问题训练多元的思维方式。
四、 结语
“所谓精英,就是人们感觉良好,他却见微知著,小心翼翼,默默为整个社会未雨绸缪。这就是先天下之忧而忧。仅有理想、知识或爱心还不够,你们必须,也相信你们会坚定、冷静、智慧和执着,还必须有人准备,紧要关头,挺身而出,当仁不让,承担起对这个民族乃至人类的责任,直至为之献身。这就是后天下之乐而乐。我不是推荐这条路,没有,我只是指出有这么个选项……”这是苏力先生在送别北大法学生所做的名为《梦想走出校园》的毕业致辞的语段,从这段话中,我读到了三个层面的意涵:第一,精英能于有知处发现未知。同样,如果我们能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在面对法律规范或制度时,通过自主独立地思考,也能见微知著,未卜先知。精英与大师之所以是少数,不仅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储备和熟练的实践经验积累,还在于其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和与众不同。社会也需要这样的精英,察旁人所未察,想他人所未想。第二,法学生肩负着一种使命和担当,不求为天地立心、为万世开太平,但我想至少绝大多数法学子会为生民立命(成為一名律师、检察官、法官),亦或是为往圣继绝学(成为法学研究者),不管何种选择,都需要法律思维方式发挥其作用。选择法律、选择法学、选择成为法律职业者,就是选择了与公平、正义相联系,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每一位法学生的一种信仰之所在,而法律思维正式体现在每一位法学生的选择与将来的目标之中。第三,诚然每位法学子怀着满腔的热忱投入到法律实务中,饱含着激情运用法律知识惩奸除恶匡扶正义,但现实却会泼下冷水,这是常见的,因为现实和理想有界限,在经历“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的阶段时,法律思维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通过反思和逻辑推理,去思考如何运用现实的手段尽量地接近理想的结果,并且在思考后通过实践如何助推真正的抵达,法律思维方式犹如指引方向的明灯,如果没有思维方式的介入,我们极可能会被在落差中迷失方向,不知所措。
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即可达到,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上述建议只是个人的浅显观点,只是强调作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必备的法律思维方式的重要性,提醒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同道之人注意培养。当我们逐步形成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时,我们才能成为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和护法顽强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朱苏力.梦想走出校园[J].法制资讯,2009(7).
[4] 贺志明,曹琳.法律思维方式自觉培育的缺失及其调整[C].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第十七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交流论文,2009.
作者简介:
袁相(1999.06-),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
关键词:法律思维;培育方式;法律人;法律职业
苏力先生在序自序中强调:“希望读者能更多地注意这些文章的角度、思路、方法或论证方式;注意文章对其他社会科学和人为科学的知识的利用……对于我们日常关注切身经验的提炼和感悟。”
一、 法律思维方式的概念
首先,“思维”指人的认知活动,亦即思考问题的过程,通俗来说就是叫“想事”。法律思维的内涵丰富,如何勤华教授所总结,一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上来说,具备法律思维就是需要用法律去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并发生的一切人和事;另一点则是强调法律思维潜移默化的特点,即是当具有法律思维的人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不会忘记法律的要素,总是会在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故法律思维系指人作为主体思考法律问题和从法律层面来思考社会问题的认知活动,强调思考的过程。其次,“思维方式”是一定时代的人们的理性认识方式,是人的各种思维要素及其结合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思维样式,是主体从观念上把握客体,即认识的发动、运行和转换的内在机制和过程。也就是“怎样想”。综上,法律思维方式应是人在对法律的认知过程中,由各种思维要素及其结合按一定方法和程序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的思维样式,它是内化于法律人头脑中的一种思维定势,强调思考的样式。
法律思维是构成法律思维方式的基础,通过思考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深化促进法律思维方式的丰富,同样,法律思维方式反映了我们思考的路径和脉络。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协调。
二、 为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或许很多人会认为只要能精通法律规范,只要有扎实过硬的记忆能力,就能成为法律职业人士了,的确,不可否认未经过系统训练的人通过法考的比例不低,但“法律人”不仅仅是凭一张资格证界定的,其衡量的标准应是在实务中是否能恰当合理地运用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人的法律思维方式。
可以说,作为法律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法律思维方式也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唯有具备法律思维方式,才能在多样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面前处变不惊,灵活应变,审慎判断,才能以自己的能力去捍卫我们追求的向往的公正,以此为者,方可以“法律人”称之也。
三、 如何培育法律思维方式
(一)储备法律知识
法学院是培养法学生专业素养的优良沃土,是储备法律知识的明智选择。通过学校系统全面的教学积累法律概念、原理、规范等理论基础知识,这是养成和改善法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第一步,接下来的步骤是培育法律思维方式更为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在对法学理论知识框架的建构中,我们不能完全是被动的接受灌输的角色,而是在进行输入的同时能加以批判、反思,如为何如此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是否存在缺陷漏洞?结合具体的案例用缜密的逻辑进行正确地考察论证研究,在法学教育中,重要的不是课程的分数高低,而是通过这门课程在思维认识上获得了多大程度的提升改善。
法律知识的积累当然不仅仅局限于课程,与法学相关的书籍中还存有烟海般浩瀚的宝库值得我们,也应当去挖掘。法律大家们的勤恳不辍地探索,用文字记录下特定时代里法学智慧,纸张承载的不仅仅是历史,不仅仅是法律理论,有迷思的解答,有方向的明确,更有思维的训练,不同的著作,不同的流派,不同的主张,不同的论证,洞穴奇案的十四份判决、如何定义公平追寻正义、如何在宗教伦理道德舆论中使法律获得新生……思维方式就是在这样的沖击碰撞中得到训练,在打破重建中得到延伸,在互动交流中得到完善。
哈佛大学国家法教授卡尔曾说,“我们学校当然也灌输现实的法律知识,同时我们觉得启发学生的理智,和训练他们思想科学化的习惯,比专攻现实的法律知识还重要。”如果仅是机械地传输已有的内容而缺乏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以及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的进步则会缺乏创新活力,法学教育也将会停滞不前,这或许也是桑德尔教授的正义课程广受追捧的原因之一。
(二)积累实践经验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学科,法学必然与实践紧密相连,一方面实践决定并指导着法学研究的方向,另一方面,法学研究有会推动社会实践的进步与发展。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个人的“经验”范围在很大程度影响着法律思维水平。而经验是实践积累的,故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逐步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比如参与模拟法庭,在模拟实践的场景中强化法制观念,刺激思维的广度和深度。通过积累阅历和经验,在规范与价值、特殊与普遍、过去与现在之间寻求解决社会纠纷之道,赋予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新生命。
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多样的模拟法庭赛事、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兴起并逐渐在高校中推广应用,将学生从课本的理论学习中拉向具体的实务操作,如何将理论有效地转化为实践,也是当前以及今后法学教育应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三)立足社会背景和现实
时代是思想之母,法学流派呈现明显的时代特征,法律具有鲜明的现实烙印。故对于法律的思考一定要立足于社会背景和现实,一旦脱离,恐有滑入虚无之弊端。法律一定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法律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规范性调整从而发挥出其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鉴于苏力先生的观点——法制建设的真正立足点在于当今的社会生活,主张关注现实,应在社会背景下全面考虑法制建设。与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不同,当前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不悖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模式,所以各国应从本国的传统和现实出发,根据本土的资源和社会现状建设法制,既然思考的对象立足于此,在形成相应的思维方式时自然需要考虑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现实。 但这并不是主张培育法律思维方式只立足本国本土足矣,当今世界是紧密联系的地球村,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事物都不可能完全与国际隔离,所以我们需要借鉴。
在初读时,以为苏力先生批判借鉴,其实不然,“我主张——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法律,不反对加强理论探讨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我也承认在今日之世界,不可能有任何国家或有必要完全依靠本国传统来发展建立现代法治,法律移植不可避免。”所以世界的法律制度中毫无疑问地都会有他国的特色,如我国转化的无罪推定、知识产权等规范实行的情况良好。所以苏力先生所说的本土并不是完全与他国隔离,关键在于适需,只要在借鉴时是符合我国本土特色的,利于焕发制度的活力的,就可以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必然是吸收全人类的优秀法律文化,同时坚持与国情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开辟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训练多元维度
这里的“多元”与书中的“法律多元”不是一个含义,书中指多种法律形式(民间法与制定法),这里则是与“单一”相对应的概念。苏力先生在书中指出“市场经济决不仅仅是经济活动,而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市场经济必须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相协调才可能实现”,同理,法律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首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不可能是单一的,涉及家庭、工作、阶级、群体等各方面;其次,法律如要建立良好的秩序,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同样需要道德理想、科学文化和法制教育等方面的配合,通过综合治理方可实现目的。
在进行分析思考时,切忌陷入哲学上的实在论,即已制定法涵盖“法律”的思维习惯,而应该将现实世界看作包含着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习俗等的一个整体。法律规范的多元势必要求我们要拥有多元的学科知识,这实则是社会竞争的必然,特别是在科际整合的背景下,要求法学生不能仅仅掌握精通法律,语言经济科技甚至风土民情都需要了解,而后在这基础上进行思考,才能得到相对正确的结论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时事变动,于日常中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或者思考法律问题训练多元的思维方式。
四、 结语
“所谓精英,就是人们感觉良好,他却见微知著,小心翼翼,默默为整个社会未雨绸缪。这就是先天下之忧而忧。仅有理想、知识或爱心还不够,你们必须,也相信你们会坚定、冷静、智慧和执着,还必须有人准备,紧要关头,挺身而出,当仁不让,承担起对这个民族乃至人类的责任,直至为之献身。这就是后天下之乐而乐。我不是推荐这条路,没有,我只是指出有这么个选项……”这是苏力先生在送别北大法学生所做的名为《梦想走出校园》的毕业致辞的语段,从这段话中,我读到了三个层面的意涵:第一,精英能于有知处发现未知。同样,如果我们能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在面对法律规范或制度时,通过自主独立地思考,也能见微知著,未卜先知。精英与大师之所以是少数,不仅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储备和熟练的实践经验积累,还在于其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和与众不同。社会也需要这样的精英,察旁人所未察,想他人所未想。第二,法学生肩负着一种使命和担当,不求为天地立心、为万世开太平,但我想至少绝大多数法学子会为生民立命(成為一名律师、检察官、法官),亦或是为往圣继绝学(成为法学研究者),不管何种选择,都需要法律思维方式发挥其作用。选择法律、选择法学、选择成为法律职业者,就是选择了与公平、正义相联系,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每一位法学生的一种信仰之所在,而法律思维正式体现在每一位法学生的选择与将来的目标之中。第三,诚然每位法学子怀着满腔的热忱投入到法律实务中,饱含着激情运用法律知识惩奸除恶匡扶正义,但现实却会泼下冷水,这是常见的,因为现实和理想有界限,在经历“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的阶段时,法律思维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通过反思和逻辑推理,去思考如何运用现实的手段尽量地接近理想的结果,并且在思考后通过实践如何助推真正的抵达,法律思维方式犹如指引方向的明灯,如果没有思维方式的介入,我们极可能会被在落差中迷失方向,不知所措。
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即可达到,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上述建议只是个人的浅显观点,只是强调作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必备的法律思维方式的重要性,提醒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同道之人注意培养。当我们逐步形成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时,我们才能成为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和护法顽强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朱苏力.梦想走出校园[J].法制资讯,2009(7).
[4] 贺志明,曹琳.法律思维方式自觉培育的缺失及其调整[C].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第十七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交流论文,2009.
作者简介:
袁相(1999.06-),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