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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日益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本文旨在对数十年年来国内外学术领域有关金融创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进行一个简要的综述,以阐明其的定义、内涵和形式,进而为该领域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一个逻辑起点。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创新
国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大多基于经济发展理论。J·Bain(1959)提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传统农业存在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科技含量低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农业经济效率的有效办法是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Schults,1964)。从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发展进程看来,家庭农场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A.V.Chayanov ,1931)。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成为了农业经济发展的一大特点(Yujiro Hayami 1970,1971,1981,1986;Vernon W. Ruttan ,1979)。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一方面实现了农业领域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另一方面增加了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农业科技提供了便利(Gerald M and Knutson RD,1995),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要素实现最大化的一种企业,合作社能使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农业社会福利最大化(Emelianoff,1942 ;Enke,1945; Philips,1953 ;Helmberger and Hoos,1962 ;Batemna,1979 ;Sexton ,1986)。但规模不一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取得资金便利上有所差别(Deininger,2001),农村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Hoff and Stiglitz,1990)。因此,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开展放贷与储蓄业务,还应该为穷人发展新的金融服务(Wright,1997;Jensen ,2000),金融服务需要适应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偏好(Martin and Rutherford,2000),需要金融服务创新适应农村特殊市场(Buchenau,2003)。Baguma and Loiskandl(2003)和Okpukpara(2010)均发现,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对农业、农业科技的推广起到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好物质装备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经营组织(张照新,20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了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专业化合作组织及农业企业(李明水、王素勤,2013)。与世界各国相似的是,家庭农户是中国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经营单位。就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来看,与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相比,我国更加适合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培育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是现有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失业、产业转型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黄宗智、彭玉生,2007)。
我国学者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做了长足研究。首先,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纪永茂、陈永贵,2007)。无论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面对新的市场竞争体制,分散、弱小的农村户营经济都必然被集中(温铁军,1996)。所以我国应培育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使得小农经济与大农经济无缝对接、良性互动发展(胡必亮,2003)。而农业专业大户代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先行者(杨国玉、武小惠,2004; 刘德骥,2004; 张晓山,2007)。其次,在培育家庭农场的研究中,张雨林、杨承训、郭西萍(1983、2004) 认为,新型家庭农场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家庭农场是农村战略性结构重组的重要载体(张晓丽,2001),是未来农业生产组织的重要形式(罗必良,2004),是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朱学新,2006)。再其次,在培育农业合作组织的研究中,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组织体系健全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张晓山,2004,2005,2007;韩俊,1998,2001; 洪远朋,1996;黄宗智,2006,2010;陈锡文,2012)。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办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张晓山,2012) 。农民合作的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特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通过组织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周边农户产生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2002,2007) 。最后,农业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在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明显的优势,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李炳坤,2006)。农业龙头企业在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是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杜鹰,2003,2004) 。农户与龙头企业对接的农产品渠道模式,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流模式,这种渠道模式的形成与长效发展机制是化解我国农业领域中小农户、大市场困难的重要环节(赵晓飞、李崇光,2007)。因此国家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韩长赋,2012)。
参考文献:
[1]陈晓华.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 农业经济问题,2014,01:4-7.
[2]汪發元.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J]. 农业经济问题,2014,10:26-32+110.
[3]楼栋,孔祥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 改革,2013,02:65-77.
[4]张照新,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 改革,2013,02:78-87.
[5]郭庆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 中国农村经济,2013,04:4-11.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创新
国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大多基于经济发展理论。J·Bain(1959)提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传统农业存在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科技含量低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农业经济效率的有效办法是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Schults,1964)。从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发展进程看来,家庭农场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A.V.Chayanov ,1931)。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成为了农业经济发展的一大特点(Yujiro Hayami 1970,1971,1981,1986;Vernon W. Ruttan ,1979)。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一方面实现了农业领域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另一方面增加了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农业科技提供了便利(Gerald M and Knutson RD,1995),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要素实现最大化的一种企业,合作社能使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农业社会福利最大化(Emelianoff,1942 ;Enke,1945; Philips,1953 ;Helmberger and Hoos,1962 ;Batemna,1979 ;Sexton ,1986)。但规模不一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取得资金便利上有所差别(Deininger,2001),农村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Hoff and Stiglitz,1990)。因此,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开展放贷与储蓄业务,还应该为穷人发展新的金融服务(Wright,1997;Jensen ,2000),金融服务需要适应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偏好(Martin and Rutherford,2000),需要金融服务创新适应农村特殊市场(Buchenau,2003)。Baguma and Loiskandl(2003)和Okpukpara(2010)均发现,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对农业、农业科技的推广起到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好物质装备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经营组织(张照新,20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了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专业化合作组织及农业企业(李明水、王素勤,2013)。与世界各国相似的是,家庭农户是中国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经营单位。就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来看,与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相比,我国更加适合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培育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是现有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失业、产业转型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黄宗智、彭玉生,2007)。
我国学者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做了长足研究。首先,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纪永茂、陈永贵,2007)。无论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面对新的市场竞争体制,分散、弱小的农村户营经济都必然被集中(温铁军,1996)。所以我国应培育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使得小农经济与大农经济无缝对接、良性互动发展(胡必亮,2003)。而农业专业大户代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先行者(杨国玉、武小惠,2004; 刘德骥,2004; 张晓山,2007)。其次,在培育家庭农场的研究中,张雨林、杨承训、郭西萍(1983、2004) 认为,新型家庭农场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家庭农场是农村战略性结构重组的重要载体(张晓丽,2001),是未来农业生产组织的重要形式(罗必良,2004),是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朱学新,2006)。再其次,在培育农业合作组织的研究中,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组织体系健全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张晓山,2004,2005,2007;韩俊,1998,2001; 洪远朋,1996;黄宗智,2006,2010;陈锡文,2012)。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办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张晓山,2012) 。农民合作的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特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通过组织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周边农户产生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2002,2007) 。最后,农业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在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明显的优势,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李炳坤,2006)。农业龙头企业在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是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杜鹰,2003,2004) 。农户与龙头企业对接的农产品渠道模式,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流模式,这种渠道模式的形成与长效发展机制是化解我国农业领域中小农户、大市场困难的重要环节(赵晓飞、李崇光,2007)。因此国家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韩长赋,2012)。
参考文献:
[1]陈晓华.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 农业经济问题,2014,01:4-7.
[2]汪發元.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J]. 农业经济问题,2014,10:26-32+110.
[3]楼栋,孔祥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 改革,2013,02:65-77.
[4]张照新,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 改革,2013,02:78-87.
[5]郭庆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 中国农村经济,2013,0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