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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商部门恢复建制30年来,企业合同信用建设经历了从合同管理的“硬约束”到社会信用“软环境”的变化,从而由成文的商业契约约束转为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约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过程中,合同信用建设要在加强对“商业契约”规范引导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契约”意识的培育,构建良好的“社会契约软环境”,促进社会信用水平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关键词:恢复建制 市场经济 商业契约 社会契约 软环境
合同作为商业契约,它规定了商业社会中的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关系即订立商业契约开始的,因而必须受到尊重和遵守,而且必须以法律或者行政力量保证合同的履行。但与此同时,包括伦理道德、信用观念、社会责任和公德、信用规则以及普遍行为方式在内的信用环境也在更大范围内规定了企业赖以运作的秩序,构成了“社会契约软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商业契约和社会契约有机结合的信用经济。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30年,也是合同信用建设丰富和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里,工商部门通过不断探索企业合同信用管理规律,不仅对企业契约观念更新和契约行为规范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通过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优化“社会契约”信用环境,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消费秩序,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合同信用管理的历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合同信用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30年来,上海合同信用管理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首先,是合同法律法规出台和合同监管、鉴证、仲裁等合同业务全面开展阶段。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市场取向改革起步,经济合同逐渐兴起。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各级工商部门开始了经济合同监督管理。1983年8月,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9月,上海市工商局印发《上海市经济合同鉴证试行规定》,上海开始合同鉴证业务。同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上海市工商局和区县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展合同仲裁工作。全市工商系统到1995年合同仲裁工作终止前共受理仲裁案件7758件,平均年受理仲裁案件646件。其次,是全面开展合同信用评选和对社会信用观念宣传引导阶段。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国家逐步缩小了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企业市场化进度加速,市场主体数量大增。1986年上海市开始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试点: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在本市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统一了全市“重合同、守信用”的范围、标准、申报、考核等标准,全面开展了“重守”评选工作,有效地倡导了契约理念,从1986年至今全市共评选出24130户“重守”企业。第三,是加强企业信用环境治理阶段。1989年,根据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上海市工商局重点督促企业依法登记和履行合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及问题。其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全面落实清理“三角债”工作措施,全市开展了整顿信用秩序工作。同时,从1989年1月1日起,上海全面推行使用市工商局监制的《上海市加工承揽合同》、《上海市购销合同》两种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业规范。截至2007年年底,上海市工商局共制定合同示范文本86件,修改16件。第四,是合同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加快,从1995年-1999年。我国先后颁布出台了《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合同信用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在此基础上,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由市T商局起草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这是《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部关于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工商局先后对6大类合同文本备案9696份,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制发整改通知书1044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格式条款制发修改建议书948份。有力地促进了行业和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第五,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阶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提上日程。上海市出台了加强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企业信用建设取得了历史性飞跃,2004年成立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标志着专业化的合同信用社会管理组织诞生。而从2003年开始,市工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程,依据主体资信实行“距离监管”,并建立了百万户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志着信用监管体系的形成。
二、合同信用建设规律性特征及信用环境的现状
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合同信用建设是沿着“合同管理为主一合同、信用并重一信用建设为主”的方向发展,也就是从“商业契约”的硬性规范向“社会契约软环境”建设的迈进。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从注重合同监督为主向注重企业信用建设为主的转变:二是从对少数企业的合同管理向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的转变;三是从注重对企业的管理向注重行业自律的转变;四是从注重合同行为规范向注重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转变:五是从注重企业单一行为的合同文本纸介化管理向注重企业全程信用行为的信息化管理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信用环境在不断形成和好转,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企业合同信用的发展见证了改革开放30周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但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信用环境虽然总体好转,但仍旧不容乐观。一是合同信用“意识基础”薄弱。对“契约”的遵守仍建立在强制性的基础之上,对成文的“商业契约”和不成文的“社会契约”都缺乏应有的自觉意识。目前我国每年约产生40亿份经济合同,履约率仅为50%,说明我国经济主体契约意识淡薄。二是合同信用“历史基础”不够坚实。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信用危机集中显露,全国范围内普遍性的合同欺诈、假货、似账、似证等制假售假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甚嚣尘上,甚至一些地区性的失信行为导致经济负增长,付出惨痛代价。三是合同信用“法制、体制基础”薄弱。尚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体制。四是市场主体尤其是部分民营经济主体“行为人素质”有待提高。个体私营经济规模化的制假售假行 为说明了这个问题。在2007年下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全国查处制售伪劣食品案件近3万件,销毁假劣食品267万公斤,严重的假劣食品问题折射出我国“社会契约软环境”的基础一国民道德素质无需大力提高。
三、合同信用建设的发展趋势和相应措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更大程度、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构筑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营造良好的“社会契约”信用环境,能够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从30年来合同信用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规律来看,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不仅要加强对成文的“商业契约”的完善,还需加强对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的建设,构筑完整的“社会契约软环境”是今后发展的总趋势。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提高全民合同契约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对“商业契约”和“社会契约”的遵守和尊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标志。“守合同、重信用”的倡导恰恰反映了这一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契约意识的普遍增强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持公平市场秩序,因此要在更大范围倡导契约意识,工商部门可以在主体准入、交易、竞争行为监管和消费关系调整等过程中,将“契约”意识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第一意识”加以传播和引导,提升全民契约意识,强化信用观念,有效防范失信行为。
二要巩固“社会契约”软环境的社会基础。“社会契约软环境”建设是一项信用建设系统工程。要不断强化其社会基础。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信用建设主要包括三个层面:道德基础、社会中介和法制建设、信用主体自身的微观治理。其中前两项是社会基础。夯实道德基础一方面要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道德水准,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信用中介与法制建设指建立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加强社会规制和自律,创新完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机制,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三要不断完善企业合同信用体系。企业合同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契约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部门可以积极整合自身的经济管理部门资源、市场监管信息资源、主体变化数据资源,牵头协调构建企业合同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形成系统的合同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公平的信息评估体系和技术,形成各部门共建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形成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等。
四要建立政府引导和企业主导的信用治理结构。政府重在培育“社会契约”信用环境、建立良好信用机制,引导企业主体自觉加强信用管理,规避失信行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就是要优化企业监管机制,采取信用分类管理、开展信用行为和商业文明理念宣传、进行行政告诫和法制观念警示教育等手段。建立惩恶扬善的管理环境,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完善内部合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水平提升。
五要形成以商业荣誉引导商业信用的导向机制。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则,往往能够使遵循道德法则的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力和商业机会。因而,可以对遵守契约者赋予信用荣誉称号,鼓励引导其守信经营,同时可以教谕其他经营者诚信经营,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守合同、重信用”、“放心一条街”、“星级个体户”等荣誉称号,形成正确的信用导向。
六要拓展企业合同信用建设的职能空间。从企业合同信用建设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工商部门从规范“商业契约”行为到构建“社会契约”软环境,合同信用职能在不断延伸。今后,工商部门可充分挖掘行政职能,积极创新工作手段,采取合同契约管理、法律法规培训、企业和市场分类监管、行业行为规范、健全信用评估市场、企业信用管理指导、信用公示和披露等工作机制,拓展职能空间,不断提升合同信用管理效能。
七要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功能。十七大报告指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由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具有重要的沟通、评价、监督等传输功能和自律作用,在健全“社会契约”方面具有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引导其行为,可以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信用秩序,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使所有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都处在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下: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培育其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出监督和自律作用,促进“社会契约”软环境的形成。
关键词:恢复建制 市场经济 商业契约 社会契约 软环境
合同作为商业契约,它规定了商业社会中的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关系即订立商业契约开始的,因而必须受到尊重和遵守,而且必须以法律或者行政力量保证合同的履行。但与此同时,包括伦理道德、信用观念、社会责任和公德、信用规则以及普遍行为方式在内的信用环境也在更大范围内规定了企业赖以运作的秩序,构成了“社会契约软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商业契约和社会契约有机结合的信用经济。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30年,也是合同信用建设丰富和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里,工商部门通过不断探索企业合同信用管理规律,不仅对企业契约观念更新和契约行为规范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通过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优化“社会契约”信用环境,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消费秩序,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合同信用管理的历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合同信用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30年来,上海合同信用管理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首先,是合同法律法规出台和合同监管、鉴证、仲裁等合同业务全面开展阶段。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市场取向改革起步,经济合同逐渐兴起。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各级工商部门开始了经济合同监督管理。1983年8月,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9月,上海市工商局印发《上海市经济合同鉴证试行规定》,上海开始合同鉴证业务。同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上海市工商局和区县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展合同仲裁工作。全市工商系统到1995年合同仲裁工作终止前共受理仲裁案件7758件,平均年受理仲裁案件646件。其次,是全面开展合同信用评选和对社会信用观念宣传引导阶段。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国家逐步缩小了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企业市场化进度加速,市场主体数量大增。1986年上海市开始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试点: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在本市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统一了全市“重合同、守信用”的范围、标准、申报、考核等标准,全面开展了“重守”评选工作,有效地倡导了契约理念,从1986年至今全市共评选出24130户“重守”企业。第三,是加强企业信用环境治理阶段。1989年,根据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上海市工商局重点督促企业依法登记和履行合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及问题。其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全面落实清理“三角债”工作措施,全市开展了整顿信用秩序工作。同时,从1989年1月1日起,上海全面推行使用市工商局监制的《上海市加工承揽合同》、《上海市购销合同》两种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业规范。截至2007年年底,上海市工商局共制定合同示范文本86件,修改16件。第四,是合同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加快,从1995年-1999年。我国先后颁布出台了《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合同信用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在此基础上,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由市T商局起草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这是《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部关于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工商局先后对6大类合同文本备案9696份,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制发整改通知书1044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格式条款制发修改建议书948份。有力地促进了行业和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第五,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阶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提上日程。上海市出台了加强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企业信用建设取得了历史性飞跃,2004年成立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标志着专业化的合同信用社会管理组织诞生。而从2003年开始,市工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程,依据主体资信实行“距离监管”,并建立了百万户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志着信用监管体系的形成。
二、合同信用建设规律性特征及信用环境的现状
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合同信用建设是沿着“合同管理为主一合同、信用并重一信用建设为主”的方向发展,也就是从“商业契约”的硬性规范向“社会契约软环境”建设的迈进。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从注重合同监督为主向注重企业信用建设为主的转变:二是从对少数企业的合同管理向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的转变;三是从注重对企业的管理向注重行业自律的转变;四是从注重合同行为规范向注重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转变:五是从注重企业单一行为的合同文本纸介化管理向注重企业全程信用行为的信息化管理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信用环境在不断形成和好转,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企业合同信用的发展见证了改革开放30周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但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信用环境虽然总体好转,但仍旧不容乐观。一是合同信用“意识基础”薄弱。对“契约”的遵守仍建立在强制性的基础之上,对成文的“商业契约”和不成文的“社会契约”都缺乏应有的自觉意识。目前我国每年约产生40亿份经济合同,履约率仅为50%,说明我国经济主体契约意识淡薄。二是合同信用“历史基础”不够坚实。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信用危机集中显露,全国范围内普遍性的合同欺诈、假货、似账、似证等制假售假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甚嚣尘上,甚至一些地区性的失信行为导致经济负增长,付出惨痛代价。三是合同信用“法制、体制基础”薄弱。尚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体制。四是市场主体尤其是部分民营经济主体“行为人素质”有待提高。个体私营经济规模化的制假售假行 为说明了这个问题。在2007年下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全国查处制售伪劣食品案件近3万件,销毁假劣食品267万公斤,严重的假劣食品问题折射出我国“社会契约软环境”的基础一国民道德素质无需大力提高。
三、合同信用建设的发展趋势和相应措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更大程度、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构筑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营造良好的“社会契约”信用环境,能够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从30年来合同信用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规律来看,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不仅要加强对成文的“商业契约”的完善,还需加强对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的建设,构筑完整的“社会契约软环境”是今后发展的总趋势。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提高全民合同契约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对“商业契约”和“社会契约”的遵守和尊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标志。“守合同、重信用”的倡导恰恰反映了这一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契约意识的普遍增强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持公平市场秩序,因此要在更大范围倡导契约意识,工商部门可以在主体准入、交易、竞争行为监管和消费关系调整等过程中,将“契约”意识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第一意识”加以传播和引导,提升全民契约意识,强化信用观念,有效防范失信行为。
二要巩固“社会契约”软环境的社会基础。“社会契约软环境”建设是一项信用建设系统工程。要不断强化其社会基础。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信用建设主要包括三个层面:道德基础、社会中介和法制建设、信用主体自身的微观治理。其中前两项是社会基础。夯实道德基础一方面要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道德水准,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信用中介与法制建设指建立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加强社会规制和自律,创新完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机制,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三要不断完善企业合同信用体系。企业合同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契约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部门可以积极整合自身的经济管理部门资源、市场监管信息资源、主体变化数据资源,牵头协调构建企业合同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形成系统的合同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公平的信息评估体系和技术,形成各部门共建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形成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等。
四要建立政府引导和企业主导的信用治理结构。政府重在培育“社会契约”信用环境、建立良好信用机制,引导企业主体自觉加强信用管理,规避失信行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就是要优化企业监管机制,采取信用分类管理、开展信用行为和商业文明理念宣传、进行行政告诫和法制观念警示教育等手段。建立惩恶扬善的管理环境,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完善内部合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水平提升。
五要形成以商业荣誉引导商业信用的导向机制。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则,往往能够使遵循道德法则的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力和商业机会。因而,可以对遵守契约者赋予信用荣誉称号,鼓励引导其守信经营,同时可以教谕其他经营者诚信经营,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守合同、重信用”、“放心一条街”、“星级个体户”等荣誉称号,形成正确的信用导向。
六要拓展企业合同信用建设的职能空间。从企业合同信用建设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工商部门从规范“商业契约”行为到构建“社会契约”软环境,合同信用职能在不断延伸。今后,工商部门可充分挖掘行政职能,积极创新工作手段,采取合同契约管理、法律法规培训、企业和市场分类监管、行业行为规范、健全信用评估市场、企业信用管理指导、信用公示和披露等工作机制,拓展职能空间,不断提升合同信用管理效能。
七要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功能。十七大报告指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由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具有重要的沟通、评价、监督等传输功能和自律作用,在健全“社会契约”方面具有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引导其行为,可以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信用秩序,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使所有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都处在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下: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培育其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出监督和自律作用,促进“社会契约”软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