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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伦理学的不断发展,针对道德的评判问题,学者提出了种种解决方案,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统一论、效果论以及动机论。本文主要是对动机论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分析此方法应用于道德评判根据上是否可行,并提出其理论的不充分的问题以及对应的现实难题,表明作为具有内在性和私人性的动机,是难以解决作为道德评判根据的时候产生的善意伤人的道德悖论的难题。虽然动机论作为道德评论根据来说尚有难度,但是它对于人们具备善良的动机的教育仍是非常珍贵的。
关键词:动机论;动机;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2.058
总的来说,本文中所强调的道德评判根据中的“根据”所指的是解释和还原的关系。其在理论中的逻辑关系如下:若A能还原成B,那么,B就是A的根据;进一步来说,若是还有其他的子理论同样也能还原成B,但是B不能够被还原,那么,B就叫作最终根据。举个例子,善和恶,虽然作为通常的道德评判的结果,但其是受主观决定的,并且具有个体差异性。动机论指的是以人的行为动机为道德的评判根据,而把最终的结果与效果作为根据的则被称为效果论;另外,将这两种根据结合起来进行评断的被叫作统一论。那么,在进行道德评判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就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了,而这个问题的答案的得出应该遵循有效性原则。
如今,许多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争执依然不断,执每个观点的学者也都能够自圆其说,然而,有效性原则常常被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学者往往陷入的道德评判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问题的泥淖之中。针对这个现状,本文通过剖析动机论,阐明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里所遇困难,并试图反思它的有效性。
1 动机论概述
1.1 动机论的常规定义
动机论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态度,具体地来说就是人在做出行动之前内心想要实现的预期。倘如打算决定做什么事,其动机就是做出这件事情的缘由,以及其合乎道德的或者是非道德的目的。它认为善与恶只跟行为发生者的动机有关,而与行为所產生出来的效果毫不相干。因此,在善恶评价上的唯一需要考虑的只有动机这个因素了。这两个释义的共同点有两点:一是两个皆预先默认了动机可以被作为公共对象的这个设定;二是两者皆是含糊的,都没有十分明晰的主体。综述以上,道德评判就没法找到和明了道德的结构了。然而,只有在道德结构这个范围内,我们才能够精准地定义动机论,才能进一步地进行动机论的有效性研究。动机论在道德结构的范围内可以被概括为:动机论是把行为的发出者的动机当作道德评判依据的;换句话说,动机论是把行为发出者主观的意愿作为道德评判依据的。在动机论的情况下,道德评判的逻辑如下:当且仅当行为的动机是善良的、道德的,那么这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是道德的,而与其他的因素无关。动机论的支持者在世界上曾引发热潮,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有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等多部著作中都有关于动机论的阐述:“手段的有价值或无价值当然只取决于目的”;“意志的客观根据叫作动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的必要性”;“关于道德价值的问题,我们要考虑的不是我们能看见的行为,乃是我们看不见的那些发生行为的内心原则”。
1.2 动机论的基本预设
动机论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态度,具体地来说就是人在做出行动之前内心想要实现的预期。倘如打算决定做什么事,其动机就是做出这件事情的缘由,以及其合乎道德的或者是非道德的目的如果要使得动机成为公共对象,则必须具有公共性。如果进行道德判断,那么其判断对象就必须明确。除了施行事件者本人,还需要一个应事者来进行道德评判。从这个角度上看,动机不单单需要被施事者知晓,被除此之外的人知晓也是同样重要的。因此,动机如果不能被第二者知晓,就无法成为公共对象,也就无法作为道德的评判对象和根据了。纵观之前的研究,没有提出预设动机论的并且并未提出动机是无法成为公共对象的问题,就会造成不少的无用研究。
2 动机论面临的理论困境
动机论里,施事者的动机是道德评判根据的标志,对于动机的评判才能形成行为善恶的结论。并且,想要知晓和剖析施事者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就必须先要让评判的人知晓施事者的动机。鉴于此,评判者如何得知施事者的动机就成了一个疑问。施事者有可能知道自己的动机,同样地,施事者在当时也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动机,事后经过他人的询问和相关提示后才会知晓自己的动机。那么,到底别人怎样才能知晓施行者的动机呢?别人有可能从施事者行为的最终效果来判断施事者的动机,但是,怎样才能使得评判人了解的与施事者本身的动机是完全一致的呢?进一步说,怎样使得这种评判是可靠的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也就表明动机是没办法处于一个能被公共认识的对象地位,也同样没办法被大家共同感知的。动机,是具有完完全全的私人性的,它只内在于施事者这一方,是无法彻底地、准确地外化出来的,因而其他人也难以精准把握施事者的真正动机,从这来看,动机就没法成为道德评判根据了,那些把动机看作依据的就少了说服力。举个例子,《论语》里“子见南子”的场景里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孔子的弟子子路质疑孔子与南子相见的用心坦荡的时候,孔子却没有办法来证明自己怀有正大光明的动机,只能无奈地说出“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的誓言。可见证明动机的善恶之难!人生在世,第一无法办成的就是向别人“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动机;人生第一无奈的就是不得不向别人证明自己的动机的善良。遇上这种事情,就连“道如日月之明”的孔子都只能对天发誓而有心无力。这是动机不可知所产生的道德评判的困境。如果在道德评判的时候,由于动机本身是没办法被证明的,而若是只能依靠发毒誓来证明自己的动机,也就太过于荒唐了。 虽然说动机是难以被外人知晓,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动机的存在。在许多的具体行为之中,施事者往往向外阐明自己的动机之后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施事者的动机就能被其他人所认知了,这时动机也就成了公共对象,那么,动机就可以道德评判的根据了。那动机能不能成为有效的道德根据来评断其行为的善与恶呢?答案也是否。理由是,行为的发生会包含这样那样的因素,动机也只是这些因素中的一个,除此之外,还有效果、行为对象的感受等。因此,在道德评判过程中,我们不能够只考虑动机这一个要素,而是要整个地统筹起来进行道德考量。在这一角度上,动机论和效果论都不周全,因为它们都有同一个缺点,那就是只针对道德的个别要素而不是立足于整个道德过程来考量的,因此也就免不了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片面性。倘若施事者的动机和效果是相符合的,那不管是从动机论来看还是从把动机当成依据来看,施事者只要怀有的是善良的动机,哪怕效果事与愿违,施事者的行为仍然是道德的。换句话来说,当施事者怀有善良动机的时候,哪怕结果上来看是做了坏事,哪怕该行为对象是坚决否定的,那么施事者也可以不顾一切地发生这个行为。
那么,如果我们把效果当作根据的时候,都能够评断施事者的行为是道德的。那如果是施事者的动机和效果不相符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进行道德评判?有一个歪曲的关于动机论的推论观点是如此荒谬,即声张动机论是鼓励人弄巧成拙、好心办坏事,甚至在教导人们去过一种诡辩的生活。然而,虽然它的结论是如此荒唐,但是这个观点启发了我们动机有着难以攻克的困难。
动机论困境分为动机可知困境和动机不可知困境,它表明了不管我们能否得知动机,都不能把这当成是道德判断的根据。这里的动机论困境的研究,包含着康德的动机论。可能有一些会维护康德说:一是康德所阐述的是义务论,即是把内心原则的尊重作为依据来进行道德判断。二是康德所阐述的前提是先验世界,是与经验世界无关的。
首先,来说义务论的问题,即说法一。我们就即使把康德的学说理解成是对规则的尊重,关键之处依然是在动机上面,而不是在规则本身上面。尊重,引申来说就是动机,把尊重当成道德判断的根据,显而易见地,这也是把动机当成根据,因此,康德的观点就是动机论。因为尊重是具体的动机,因此尊重本身并没有公共性,也就没法当成是道德判斷的有效对象。
其次,我们来说先验与经验的问题,即说法二。康德所强调的道德根据是穿透我们肉眼可见的行为的那种内心原则。那么问题来了,内心的原则是肉眼不可见的,那么,这个原则也就只有施事者自己能够准确地得知了,那么如何成为道德评判根据呢?对于此,康德本人于是举了一个关于撒谎的例子。然而,他的理论前提恰恰是先验的思路,然而他选择举出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就进入了经验世界中来了,也就产生了先验的理论原则是否可以运用到经验层面的疑问了。其实,康德运用先验的思路制定道德的规则来解决经验世界中的道德评判问题,就不应该只是拘泥于先验的领域中。康德说:“很容易分辨出来人们做这些合乎责任的事情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这里不难指出,手里有了这一指针,在一切所面临的事件中,人们会怎样善于辨别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哪个合乎责任、哪个违反责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从目的上来看,康德想要辨别的是施事者的经验行为的善恶,然而,内心原则是人无法看到的,因此便根本不能辨别善与恶。并且在现实世界上,康德的道德原则也无法有效地判定经验世界的行为的善恶性质。综上,对于康德的辩护是无法成立的。
3 对动机论的考察和思考
动机论的道德评判的根据规定为动机,然而这里面有着许多固有的缺点。那么,我们要如何看待这些难以克服的困境和不足呢?要把什么当作道德评判的根据?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从动机论上来分析,首先我们可以怀疑动机;其次我们还可以怀疑是否具有“良心”存在这样一个具有很强的冲击性的问题。然而,我们在批判动机论的有效性的时候并不能否认“善良意志”本身的存在,并且我们在对于动机论在道德上的价值也不能否定。我们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施事者的动机能否有利于滋生好的道德行为与施事者的动机是否能有效地成为道德评判的根据,这两者完全是两码事。批判动机论只是在其根据的有效性层面来说的,并不是在说动机论是没意义的。理由是:有道德的公民是一个优良的社会所需要的,想要培养这样的公民就必须先从动机抓起,作为前提的动机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有道德的公民是有着善良意志和善良动机的,但是我们不能够把这个动机当作根据来评判道德;而且实现道德社会是需要看效果的,效果也是需要进行教育的一个重点,但是也并不意味着要把效果当作道德评判的根据。所以,我们不要把动机的有用性与道德评判的有效根据这两者混为一谈。
动机论困境大部分都来源于动机可以被知晓的这样一个预先的假设。然而,无论这个预设是否可知,动机论本身都存在。显而易见的是,有着善良的动机总比有邪恶的动机更好,因此,教育和培养人们怀有一个好的动机是道德教育所必需的,这同时也是动机论价值与意义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邓曦泽.论效果论及其不足——关于道德判断根据的考察之二[J].道德与文明,2011,(04).
[2]伊·谢·康主编.伦理学辞典[M].王荫庭等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
[3]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杨柏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崔宜明.孔子与天人之辩[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2,(04).
作者简介:徐雨杉(1998-),女,山东东营人,研究生,辽宁大学哲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生。
关键词:动机论;动机;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2.058
总的来说,本文中所强调的道德评判根据中的“根据”所指的是解释和还原的关系。其在理论中的逻辑关系如下:若A能还原成B,那么,B就是A的根据;进一步来说,若是还有其他的子理论同样也能还原成B,但是B不能够被还原,那么,B就叫作最终根据。举个例子,善和恶,虽然作为通常的道德评判的结果,但其是受主观决定的,并且具有个体差异性。动机论指的是以人的行为动机为道德的评判根据,而把最终的结果与效果作为根据的则被称为效果论;另外,将这两种根据结合起来进行评断的被叫作统一论。那么,在进行道德评判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就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了,而这个问题的答案的得出应该遵循有效性原则。
如今,许多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争执依然不断,执每个观点的学者也都能够自圆其说,然而,有效性原则常常被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学者往往陷入的道德评判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问题的泥淖之中。针对这个现状,本文通过剖析动机论,阐明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里所遇困难,并试图反思它的有效性。
1 动机论概述
1.1 动机论的常规定义
动机论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态度,具体地来说就是人在做出行动之前内心想要实现的预期。倘如打算决定做什么事,其动机就是做出这件事情的缘由,以及其合乎道德的或者是非道德的目的。它认为善与恶只跟行为发生者的动机有关,而与行为所產生出来的效果毫不相干。因此,在善恶评价上的唯一需要考虑的只有动机这个因素了。这两个释义的共同点有两点:一是两个皆预先默认了动机可以被作为公共对象的这个设定;二是两者皆是含糊的,都没有十分明晰的主体。综述以上,道德评判就没法找到和明了道德的结构了。然而,只有在道德结构这个范围内,我们才能够精准地定义动机论,才能进一步地进行动机论的有效性研究。动机论在道德结构的范围内可以被概括为:动机论是把行为的发出者的动机当作道德评判依据的;换句话说,动机论是把行为发出者主观的意愿作为道德评判依据的。在动机论的情况下,道德评判的逻辑如下:当且仅当行为的动机是善良的、道德的,那么这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是道德的,而与其他的因素无关。动机论的支持者在世界上曾引发热潮,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有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等多部著作中都有关于动机论的阐述:“手段的有价值或无价值当然只取决于目的”;“意志的客观根据叫作动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的必要性”;“关于道德价值的问题,我们要考虑的不是我们能看见的行为,乃是我们看不见的那些发生行为的内心原则”。
1.2 动机论的基本预设
动机论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态度,具体地来说就是人在做出行动之前内心想要实现的预期。倘如打算决定做什么事,其动机就是做出这件事情的缘由,以及其合乎道德的或者是非道德的目的如果要使得动机成为公共对象,则必须具有公共性。如果进行道德判断,那么其判断对象就必须明确。除了施行事件者本人,还需要一个应事者来进行道德评判。从这个角度上看,动机不单单需要被施事者知晓,被除此之外的人知晓也是同样重要的。因此,动机如果不能被第二者知晓,就无法成为公共对象,也就无法作为道德的评判对象和根据了。纵观之前的研究,没有提出预设动机论的并且并未提出动机是无法成为公共对象的问题,就会造成不少的无用研究。
2 动机论面临的理论困境
动机论里,施事者的动机是道德评判根据的标志,对于动机的评判才能形成行为善恶的结论。并且,想要知晓和剖析施事者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就必须先要让评判的人知晓施事者的动机。鉴于此,评判者如何得知施事者的动机就成了一个疑问。施事者有可能知道自己的动机,同样地,施事者在当时也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动机,事后经过他人的询问和相关提示后才会知晓自己的动机。那么,到底别人怎样才能知晓施行者的动机呢?别人有可能从施事者行为的最终效果来判断施事者的动机,但是,怎样才能使得评判人了解的与施事者本身的动机是完全一致的呢?进一步说,怎样使得这种评判是可靠的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也就表明动机是没办法处于一个能被公共认识的对象地位,也同样没办法被大家共同感知的。动机,是具有完完全全的私人性的,它只内在于施事者这一方,是无法彻底地、准确地外化出来的,因而其他人也难以精准把握施事者的真正动机,从这来看,动机就没法成为道德评判根据了,那些把动机看作依据的就少了说服力。举个例子,《论语》里“子见南子”的场景里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孔子的弟子子路质疑孔子与南子相见的用心坦荡的时候,孔子却没有办法来证明自己怀有正大光明的动机,只能无奈地说出“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的誓言。可见证明动机的善恶之难!人生在世,第一无法办成的就是向别人“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动机;人生第一无奈的就是不得不向别人证明自己的动机的善良。遇上这种事情,就连“道如日月之明”的孔子都只能对天发誓而有心无力。这是动机不可知所产生的道德评判的困境。如果在道德评判的时候,由于动机本身是没办法被证明的,而若是只能依靠发毒誓来证明自己的动机,也就太过于荒唐了。 虽然说动机是难以被外人知晓,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动机的存在。在许多的具体行为之中,施事者往往向外阐明自己的动机之后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施事者的动机就能被其他人所认知了,这时动机也就成了公共对象,那么,动机就可以道德评判的根据了。那动机能不能成为有效的道德根据来评断其行为的善与恶呢?答案也是否。理由是,行为的发生会包含这样那样的因素,动机也只是这些因素中的一个,除此之外,还有效果、行为对象的感受等。因此,在道德评判过程中,我们不能够只考虑动机这一个要素,而是要整个地统筹起来进行道德考量。在这一角度上,动机论和效果论都不周全,因为它们都有同一个缺点,那就是只针对道德的个别要素而不是立足于整个道德过程来考量的,因此也就免不了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片面性。倘若施事者的动机和效果是相符合的,那不管是从动机论来看还是从把动机当成依据来看,施事者只要怀有的是善良的动机,哪怕效果事与愿违,施事者的行为仍然是道德的。换句话来说,当施事者怀有善良动机的时候,哪怕结果上来看是做了坏事,哪怕该行为对象是坚决否定的,那么施事者也可以不顾一切地发生这个行为。
那么,如果我们把效果当作根据的时候,都能够评断施事者的行为是道德的。那如果是施事者的动机和效果不相符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进行道德评判?有一个歪曲的关于动机论的推论观点是如此荒谬,即声张动机论是鼓励人弄巧成拙、好心办坏事,甚至在教导人们去过一种诡辩的生活。然而,虽然它的结论是如此荒唐,但是这个观点启发了我们动机有着难以攻克的困难。
动机论困境分为动机可知困境和动机不可知困境,它表明了不管我们能否得知动机,都不能把这当成是道德判断的根据。这里的动机论困境的研究,包含着康德的动机论。可能有一些会维护康德说:一是康德所阐述的是义务论,即是把内心原则的尊重作为依据来进行道德判断。二是康德所阐述的前提是先验世界,是与经验世界无关的。
首先,来说义务论的问题,即说法一。我们就即使把康德的学说理解成是对规则的尊重,关键之处依然是在动机上面,而不是在规则本身上面。尊重,引申来说就是动机,把尊重当成道德判断的根据,显而易见地,这也是把动机当成根据,因此,康德的观点就是动机论。因为尊重是具体的动机,因此尊重本身并没有公共性,也就没法当成是道德判斷的有效对象。
其次,我们来说先验与经验的问题,即说法二。康德所强调的道德根据是穿透我们肉眼可见的行为的那种内心原则。那么问题来了,内心的原则是肉眼不可见的,那么,这个原则也就只有施事者自己能够准确地得知了,那么如何成为道德评判根据呢?对于此,康德本人于是举了一个关于撒谎的例子。然而,他的理论前提恰恰是先验的思路,然而他选择举出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就进入了经验世界中来了,也就产生了先验的理论原则是否可以运用到经验层面的疑问了。其实,康德运用先验的思路制定道德的规则来解决经验世界中的道德评判问题,就不应该只是拘泥于先验的领域中。康德说:“很容易分辨出来人们做这些合乎责任的事情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这里不难指出,手里有了这一指针,在一切所面临的事件中,人们会怎样善于辨别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哪个合乎责任、哪个违反责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从目的上来看,康德想要辨别的是施事者的经验行为的善恶,然而,内心原则是人无法看到的,因此便根本不能辨别善与恶。并且在现实世界上,康德的道德原则也无法有效地判定经验世界的行为的善恶性质。综上,对于康德的辩护是无法成立的。
3 对动机论的考察和思考
动机论的道德评判的根据规定为动机,然而这里面有着许多固有的缺点。那么,我们要如何看待这些难以克服的困境和不足呢?要把什么当作道德评判的根据?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从动机论上来分析,首先我们可以怀疑动机;其次我们还可以怀疑是否具有“良心”存在这样一个具有很强的冲击性的问题。然而,我们在批判动机论的有效性的时候并不能否认“善良意志”本身的存在,并且我们在对于动机论在道德上的价值也不能否定。我们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施事者的动机能否有利于滋生好的道德行为与施事者的动机是否能有效地成为道德评判的根据,这两者完全是两码事。批判动机论只是在其根据的有效性层面来说的,并不是在说动机论是没意义的。理由是:有道德的公民是一个优良的社会所需要的,想要培养这样的公民就必须先从动机抓起,作为前提的动机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有道德的公民是有着善良意志和善良动机的,但是我们不能够把这个动机当作根据来评判道德;而且实现道德社会是需要看效果的,效果也是需要进行教育的一个重点,但是也并不意味着要把效果当作道德评判的根据。所以,我们不要把动机的有用性与道德评判的有效根据这两者混为一谈。
动机论困境大部分都来源于动机可以被知晓的这样一个预先的假设。然而,无论这个预设是否可知,动机论本身都存在。显而易见的是,有着善良的动机总比有邪恶的动机更好,因此,教育和培养人们怀有一个好的动机是道德教育所必需的,这同时也是动机论价值与意义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邓曦泽.论效果论及其不足——关于道德判断根据的考察之二[J].道德与文明,2011,(04).
[2]伊·谢·康主编.伦理学辞典[M].王荫庭等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
[3]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杨柏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崔宜明.孔子与天人之辩[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2,(04).
作者简介:徐雨杉(1998-),女,山东东营人,研究生,辽宁大学哲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