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道德与法律意识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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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与法律,法律与道德,两者各自都已存在了数千年。
  最初的人类肯定是既无道德,也无法律。人类的进步史包括了道德的演变史,也包括了法律的发展史。
  人多多少少都是要讲道德的,但他自己不一定会意识到,很多时候按照道德的信条做事情,在另一种角度上看就是正常的法律运行。道德与法律,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有很大一部分是同轨运行,相互重合的。这相互重合的部分会表现为“正义”、“秩序”。
  一、主流道德
  对法律的认识存在“恶法”与“良法”之争,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道德,“良法”的精神不应违背道德。这里先不谈违背道德的“恶法”是否具有正当性,作为法的评价标准的道德原本也具有不确定性。
  道德是人意识的产物,表现为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指导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观存在差异,有时会发生抵触。若人与人之间不交往、不发生任何人际关系,那么他们各自在道德观上的矛盾不会产生实际冲突。人类群居,形成社会,而社会需要秩序,要避免因每个人道德观的差异所导致的相互间行为的冲突,就得对个人的个体道德观进行改造,使其趋于统一,形成社会的“主流道德”。
  主流道德的形成过程相当漫长,它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具体意志。形成及影响主流道德的基础是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主流道德也会发生相应的变迁。
  由主流道德所体现的社会伦理表现为“必然性”,即主流道德所指向的目标必须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而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往往与“个人利益最大化”之间是矛盾的,社会倡导社会成员按照主流道德来生活,但个人基于对个体利益的需求不可能人人都达到主流道德的标准。
  道德基于人的意识,主流道德基于广大社会成员的共识,因而对社会成员产生精神约束力。但这种约束不是刚性的,且主流道德的要求本身也比较高,所以实践当中的主流道德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成员整体意识是打了折扣的主流道德。
  二、法律从哪里来
  社会成员之间能够沟通、合作,进行利益分配,有行为边界,便是有秩序。
  在一种秩序之下,社会成员之间的身份不一定平等,利益分配也不一定公平,但社会成员默认这种秩序,不愿意将其推翻。能够指导、约束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维持这种秩序的力量是主流道德,但只是打了折扣的主流道德。
  充分实现主流道德的社会秩序必然是高尚的,不会发生不公平的情况。所以实践中维系社会秩序只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主流道德中的一部分,而這“一部分主流道德”便是法律。
  1.法律在“主流道德”中
  法律最初表现为部落的习惯,有了文字符号之后才能够被记载下来,成文化。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化的法,只要有社会秩序存在,维系这种秩序的力量就是表现了“一部分主流道德”的法律。
  法律是道德,但法律只表现主流道德,并且仅仅是主流道德中的“一部分”。
  2.法律与“主流道德”的关系
  相比自然界的洪水与猛兽,个体的人类显得弱小。人类要生存就必须群居,组成社会。所谓“社会”并不仅仅指一群人聚拢在一起,还包括社会成员之间要行动一致,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分工协作。法律所起的就是行为标准的作用。
  法律是社会主流道德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占全部主流道德的“比例”是由维系社会秩序的最低要求所确定的。标准太高,便是要求社会成员都成为十分高尚的“圣人”,这会使法律在实践中没法执行。标准太低,分配利益的不公平程度将超过社会成员所能忍耐的限度,秩序将会被推翻,不再存在。
  法律是主流道德的一部分,但与主流道德一样,任何人的意志都无法决定法律在主流道德中所占比例。决定这一比例的还是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三、恶法的形成
  法律被主流道德所包括,但除了上面谈到的“比例”之外,法律与道德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主要表现在社会效果中。
  道德客观存在,由社会客观经济条件所决定。但人们所认识到的道德是“意识”层面的道德,是一种愿望。道德来自于人的意识,但人们对道德也会产生“认识错误”,即人们眼里的“道德”并非符合社会客观条件的“真道德”,而是“存在谬误的道德”。
  法律来自于主流道德,倘若主流道德存在谬误,那么基于“存在谬误的主流道德”的法律也不符合“真道德”。这便是“恶法”。
  1.一元法律与多元道德
  “恶法”比“存在谬误的主流道德”对社会更具破坏力。
  法律是对主流道德正当性的确认,“恶法”则助长“存在谬误的主流道德”的错误。
  与主流道德相对应的还有“非主流道德”。倘若主流道德存在谬误,那么“真道德”则必然隐藏在非主流道德中,“真道德”会为了真理而抗争。
  与道德的“多元性”不同,法律是唯一的。它代表着秩序,拥有强制力,一旦成为“恶法”,隐藏在非主流中的“真道德”将无力与之抗衡。
  2.恶法的解药
  道德有对错,法有善恶。社会容得下对主流道德的批判,却承受不起恶法的巨大破坏力。
  然而恶法下的秩序也是秩序,法律以其刚性保证其实施,这重刚性的直接来源是社会成员的权利让渡,而不是意识层面的道德。道德自身因其复杂性尚不能确定对错,哪来所谓的“真道德”可以轻易地否定经过公民投票而发生效力的法律呢?
  恶法客观存在,但要消除恶法影响还得依靠法律自身。毕竟,道德与法律,对于社会而言都是为了维持秩序,为了纠正恶法而损害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法律秩序是不值得的。
  3.难逃恶法
  上文讲的是发现恶法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其实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发现恶法。
  “恶法”的范围很广。前文提到“比例”,比例过高的是恶法,比例过低的也是恶法,完全与“真道德”相违背的更加是恶法。   道德与法律都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但与道德不同的是,法律是“猛药”,其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明显而确定的,只适用于保护社会秩序不受侵害,而不该过多介入到社会成员个体在不影响其他社会成员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的自由意志。当然,这里所指的都是强行法。
  成熟的法律都是以一定淵源表现出来的,其固有的不周延性注定它不能规定得过细,保护标准也不能定得过高。这是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道德的自身属性所决定的。
  法律是主流道德的一部分,但主流道德不受个人意志所左右,它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悄无声息地发生着变化,因而本身是不确定的。而法律的“刚性”与道德的“不确定性”是矛盾的,从这层意义上来讲,法律占主流道德的比例倒该是越少越好,低到仅够维系社会秩序的层面是最恰当的。
  四、显性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道德与法律,两者对社会都不可或缺,但意义却相差很多。当社会越来越发达,人群越来越密集时,法律在社会当中所起的作用就越来越明显。
  每个人都有两个世界,一个是自己的内心世界,另一个装满普罗大众的我们都能看得见的外部世界。对于个体来说,道德在两个世界中都存在,但更多地是在影响人的内心。道德直接作用于人的想法,间接地才能影响人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每个人只能感觉得到自己的想法,对于其他人便只能看到对方的行为,以此去推测对方的真实想法。因而道德的实际作用就是影响每个人的内心。
  而站在社会的立场上,法律的作用更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是人群的外部行为。法律不同于道德,它刚性,用语明确,且直接指向人的行为。相对于道德,法律以更低的成本、更高效的方式维持社会秩序的运转。
  五、结论
  法律脱胎于道德,但不是道德的附属品。
  发达的社会对秩序的要求相比以往要高,它要求保障更大规模的群体的安全,需要及时、清晰的反应,这一点单纯的道德无法满足,而法律技术可以满足。
  古罗马在共和时代通过元老院发布政令,当征服四邻、版图扩大后却进入了帝国时代。人不能没有道德,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更要有道德,但仅靠道德还无法满足治国的需求。要维系如此庞大帝国的健康运转,得依靠奥古斯都手中的权杖。
  作者简介:
  王昊(1988.08—),男,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社会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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