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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5月,吴琴丽经人介绍与利涛相识恋爱,由于吴琴丽对利涛不是很看好,所以就一直没有答应他的求婚。2005年4月,吴琴丽的单位集资建房,机会难得,吴琴丽自己四处筹集了10万元,还差8万元,就在吴琴丽为钱四处奔波的时候,利涛将8万元推到吴琴丽的面前。他说只要吴琴丽答应和他结婚,这笔钱就是吴琴丽的了。为了筹集房款,吴琴丽已经跑得筋疲力尽了,现在利涛一下子拿出了这么多钱。吴琴丽想都没想就答应了,还和他签定了一个同意结婚协议。
新房终于交付使用了,就在吴琴丽为结婚做着打算的时候,利涛却提出与吴琴丽分手,原因是他有了一个新的女朋友,那个女孩子比吴琴丽漂亮。令吴琴丽无法接受的是,他要吴琴丽立即归还替吴琴丽交纳的8万元房款。按照吴琴丽家乡的风俗,男方提出与女方断绝恋爱关系的,女方不返还所用男方的钱。而且,吴琴丽已经答应了和利涛结婚,是他撕毁了他同吴琴丽当初的结婚协议。吴琴丽于是断然拒绝了利涛的要求。
半个月后,利涛将吴琴丽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吴琴丽如数返还利涛人民币8万元。
[评析] 利涛为吴琴丽交纳集资房款的行为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利涛以结婚为条件赠与吴琴丽集资房款,应当视为附义务的赠与。但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利涛在赠与集资房款时,以与吴琴丽结婚作为所附的义务,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因此,法院判吴琴丽将8万元集资购房款返还给利涛是恰当的。
新房终于交付使用了,就在吴琴丽为结婚做着打算的时候,利涛却提出与吴琴丽分手,原因是他有了一个新的女朋友,那个女孩子比吴琴丽漂亮。令吴琴丽无法接受的是,他要吴琴丽立即归还替吴琴丽交纳的8万元房款。按照吴琴丽家乡的风俗,男方提出与女方断绝恋爱关系的,女方不返还所用男方的钱。而且,吴琴丽已经答应了和利涛结婚,是他撕毁了他同吴琴丽当初的结婚协议。吴琴丽于是断然拒绝了利涛的要求。
半个月后,利涛将吴琴丽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吴琴丽如数返还利涛人民币8万元。
[评析] 利涛为吴琴丽交纳集资房款的行为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利涛以结婚为条件赠与吴琴丽集资房款,应当视为附义务的赠与。但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利涛在赠与集资房款时,以与吴琴丽结婚作为所附的义务,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因此,法院判吴琴丽将8万元集资购房款返还给利涛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