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外揽客违法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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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7年×月×日,某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34省道巡查时,发现一客运班车乘务员正在路边招揽2名乘客上车,执法人员上前调查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该车是宁波至嵊州的直达班车,途中没有停靠站点,但乘务员在此处招揽旅客上车。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暂扣了《道路运输证》,并开具了《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
  该处认为,该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学理知识
  本案焦点在于:究竟认定为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还是班车经营者站外揽客。
  1.法律规范概念及法律规范结构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它分为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要素。
  (1)假定(或称为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处理(或称为模式或指示、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
  (3)法律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处理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也是必不可少的。
  2.班车经营的起讫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需经核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
  3.客运班车经营规范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客运经营者也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争议分歧
  1.第一种意见:认定为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本案中,宁波至嵊州的直达班车途中没有停靠站点,但实施了上客这个行为,把某处作为一个停靠站点使用,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应当按《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2.第二种意见:认定班车经营者站外揽客。
  该车为了实施上客行为,而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站外揽客,应当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具体分析
  1.结合学理知识,从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1)“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这一法律规范
  “假定”部分为:“客运经营者需要停靠的”;
  “处理”部分为:“客运经营者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停靠”;
  “法律后果”部分为:“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班车经营者不得站外揽客”,这一法律规范
  “假定”部分为:“班车经营者招揽旅客的”;
  “处理”部分为:“班车经营者应当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内招揽旅客,不得站外(包括沿途)招揽旅客”;
  “法律后果”部分为:“班车经营者违反规定站外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从两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分析得出,前者规范班车客运经营者在运送途中的停靠行为,后者规范的是班车客运经营者的揽客行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站外揽客行为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行为存在着目的和方式上的牵连,如采用招手揽客、话筒揽客、静态候客等方式,在不得停靠的站点随意停靠,招揽客人。在认定此类违法行为时,应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即为了揽客而实施停靠行为的,认定为站外揽客。
  3.结合本案,行政相对人为直达班线经营者,途中并无停靠站点,采用不在站点停靠的方式,招揽2名乘客上车,从主观方面分析,该违法行为的目的在于招揽乘客,而不仅仅是停靠站点,因此,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的是客运经营者站点外停靠和站外招揽旅客的认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要区别对待,可以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道路旅客运输坚持“人归点、车进站”,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因此,对客运经营者为了招揽客源在客运站外(包括沿途)上客的,认定为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但是如果采用强制手段揽客的,建议认定为强行招揽旅客。
  第二种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客运班线时,已核定了停靠站点,在客运站外或运行途中,根据旅客要求随意上下旅客的,建议认定为不按规定站点停靠。
  第三种情况: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没有固定站点的情况下,在公安交警允许停靠的路段,为方便旅客,有上下旅客的,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秩序的情况下,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百姓的原则,建议不视为“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站外揽客”的行为。
  
  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条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站外揽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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