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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同乘者有权主张索赔
法国对于好意施惠的立法并不多,法国民法典第1105條将之称为“恩惠契约”。“恩惠契约”,即“当事人的一方无代价给予他方以利益”的契约,也可以理解为“恩惠契约”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一种契约。与之相对应,第1106条规定有偿契约为:“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给付与作为的债务时,此种契约为有偿契约。”
对于好意施惠,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对于好意同乘关系的把握。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他人允许,或者受他人之邀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或者支付了车费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其他如超市专为迎送顾客或者他人而运营的购物免费班车,即使无偿也不是好意搭乘。
1985年,法國制定了一部Badinter法。这部法律有两个亮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第一次制定了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保障力度,完善了相关的赔偿程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谅解。Badinter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如果要享有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权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地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由此可知,法国Badinter法将好意同乘者纳入到了它的保护范围。根据Badinter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不论乘客是支付了费用还是免费,均有权主张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将交通事故致害的受害者划分为两种类型,司机性质的受害者以及非司机性质的受害者,他们在权利类型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很明显的差异。对于前者,如果要向其他司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前提是自身必须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对于后者,他们的请求范围则广泛得多,他们可以向所有与交通事故存在牵连关系的司机,包括车辆的管理者、所有者主张权利。与此同时,该法又规定,如果导致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受害者自身存在着主观故意以及严重过失的情形,致害人有权主张抗辩并据此免责。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对严重过失的认定必须按照以下几点来综合判定:受害者的过错是否异常,是否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是否具有正当合法的原因以及受害者自身是否预见到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在法国,好意同乘引发的法律纠纷的立法过程开启于一起世界闻名的案例。在这起案例中,被告公司拥有多辆运货货车,并由其雇佣的职员驾驶运货。一次驾驶员撞伤行人而被被害人起诉至法院。法官初审时认为该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因此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损害的主题是人,其行为造成的结果与汽车无关,根据过错责任原理,改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再上诉,后经三审,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的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该案判决对法国民法中归责原则的采用做了扩展,即物体致人损害,其所有人及保管人应负“责任推定”之责任。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产生之损害外,施惠人对于应负责他人之行为或保管物所产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保管物包括火车、汽车、电器等。1958年,法国颁布《义务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在该项制度下,驾驶人和同乘者均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同乘者有权主张索赔
法国对于好意施惠的立法并不多,法国民法典第1105條将之称为“恩惠契约”。“恩惠契约”,即“当事人的一方无代价给予他方以利益”的契约,也可以理解为“恩惠契约”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一种契约。与之相对应,第1106条规定有偿契约为:“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给付与作为的债务时,此种契约为有偿契约。”
对于好意施惠,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对于好意同乘关系的把握。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他人允许,或者受他人之邀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或者支付了车费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其他如超市专为迎送顾客或者他人而运营的购物免费班车,即使无偿也不是好意搭乘。
1985年,法國制定了一部Badinter法。这部法律有两个亮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第一次制定了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保障力度,完善了相关的赔偿程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谅解。Badinter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如果要享有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权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地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由此可知,法国Badinter法将好意同乘者纳入到了它的保护范围。根据Badinter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不论乘客是支付了费用还是免费,均有权主张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将交通事故致害的受害者划分为两种类型,司机性质的受害者以及非司机性质的受害者,他们在权利类型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很明显的差异。对于前者,如果要向其他司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前提是自身必须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对于后者,他们的请求范围则广泛得多,他们可以向所有与交通事故存在牵连关系的司机,包括车辆的管理者、所有者主张权利。与此同时,该法又规定,如果导致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受害者自身存在着主观故意以及严重过失的情形,致害人有权主张抗辩并据此免责。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对严重过失的认定必须按照以下几点来综合判定:受害者的过错是否异常,是否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是否具有正当合法的原因以及受害者自身是否预见到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在法国,好意同乘引发的法律纠纷的立法过程开启于一起世界闻名的案例。在这起案例中,被告公司拥有多辆运货货车,并由其雇佣的职员驾驶运货。一次驾驶员撞伤行人而被被害人起诉至法院。法官初审时认为该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因此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损害的主题是人,其行为造成的结果与汽车无关,根据过错责任原理,改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再上诉,后经三审,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的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该案判决对法国民法中归责原则的采用做了扩展,即物体致人损害,其所有人及保管人应负“责任推定”之责任。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产生之损害外,施惠人对于应负责他人之行为或保管物所产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保管物包括火车、汽车、电器等。1958年,法国颁布《义务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在该项制度下,驾驶人和同乘者均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