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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国家出台新政策,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希望可以尽快完善政策实施细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把社保由“地方粮票”变成“全国粮票”。
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以前,中国人的流动性很低,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社会保障“各地割据”、“各自为政”。比如,在上海工作了多年的人员,即便要去最近的江苏、浙江等省市工作,也觉得有些“不划算”,因为在上海缴了多年的养老保险,工作调离之后就可能“一切归零”,投入没有保障,养老没有落实,自然是“走不了”。
养老保险将可以跨省转移
此次《办法》中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传出的消息还称。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出台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如期在2009年内完成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目标是为了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这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对异地养老者是利好
除了对于工作常有变动者有利,这一办法和政策的出台,对于希望将来去异地养老的人士来说,也是个好消息。
不少人工作是在A地,但希望去B地安度晚年。以前,因为异地之间的养老保障“谁也不认谁”,对于居民来说很不方便。如果可以将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随身带走”,可以在安居地领取养老金,那就方便很多了。如果将来真发行全国通过的社会保障卡,那就更方便了,不论在何地,都可以凭这张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应的利益(比如上海针对70周岁以上老人的乘车优惠,如果非上海户籍的老人,在上海居住养老时。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能转入上海,那就方便多了)。
即便需要“处于工作状态还不是退休状态”的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那希望到异地养老的人员,也可以在将近退休前的两三年就将工作转到异地,为即将开始的退休之旅做好铺垫。
养老保险将“跟着人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在其官网上挂出了《办法》细则。《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转移资金计算、手续办理、养老待遇领取地、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非常具体的操作办法。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规定,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在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退休时如果不是一直在户籍所在地缴纳保险金的如何办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今后全国通行一张“养老粮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就表示:我国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积极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将来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统筹做准备。很多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把社保由“地方粮票”变成“全国粮票”。
但达到全国统筹谈何容易,现在省级统筹还没真正完全实现,具体操作很复杂。2009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这样从根本上磨平省内市、县之间的利益分割,为解决跨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铺平了道路。
“现在通过的《办法》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但将来的目标最终是顺利、平和地实现全国统筹,这对广大老百姓来说是有利的。”有社保专家分析。
◆基本养老保险
15年缴费年限门槛降低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中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对此,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都提出,这样的规定不尽各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时增加一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再次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穗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
此次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约增加120元左右。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令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
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以前,中国人的流动性很低,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社会保障“各地割据”、“各自为政”。比如,在上海工作了多年的人员,即便要去最近的江苏、浙江等省市工作,也觉得有些“不划算”,因为在上海缴了多年的养老保险,工作调离之后就可能“一切归零”,投入没有保障,养老没有落实,自然是“走不了”。
养老保险将可以跨省转移
此次《办法》中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传出的消息还称。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出台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如期在2009年内完成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目标是为了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这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对异地养老者是利好
除了对于工作常有变动者有利,这一办法和政策的出台,对于希望将来去异地养老的人士来说,也是个好消息。
不少人工作是在A地,但希望去B地安度晚年。以前,因为异地之间的养老保障“谁也不认谁”,对于居民来说很不方便。如果可以将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随身带走”,可以在安居地领取养老金,那就方便很多了。如果将来真发行全国通过的社会保障卡,那就更方便了,不论在何地,都可以凭这张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应的利益(比如上海针对70周岁以上老人的乘车优惠,如果非上海户籍的老人,在上海居住养老时。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能转入上海,那就方便多了)。
即便需要“处于工作状态还不是退休状态”的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那希望到异地养老的人员,也可以在将近退休前的两三年就将工作转到异地,为即将开始的退休之旅做好铺垫。
养老保险将“跟着人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在其官网上挂出了《办法》细则。《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转移资金计算、手续办理、养老待遇领取地、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非常具体的操作办法。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规定,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在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退休时如果不是一直在户籍所在地缴纳保险金的如何办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今后全国通行一张“养老粮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就表示:我国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积极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将来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统筹做准备。很多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把社保由“地方粮票”变成“全国粮票”。
但达到全国统筹谈何容易,现在省级统筹还没真正完全实现,具体操作很复杂。2009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这样从根本上磨平省内市、县之间的利益分割,为解决跨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铺平了道路。
“现在通过的《办法》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但将来的目标最终是顺利、平和地实现全国统筹,这对广大老百姓来说是有利的。”有社保专家分析。
◆基本养老保险
15年缴费年限门槛降低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中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对此,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都提出,这样的规定不尽各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时增加一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再次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穗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
此次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约增加120元左右。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令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