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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正呈方兴未艾发展之势。我国新《公司法》实施后也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但却未作具体规定,以致人们普遍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重要价值认识不足。本文通过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全面阐述我国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价值分析
近年来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世界各地发展繁荣,它在英美法系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且开始引起了大陆法系的关注,原因在于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新《公司法》实施后也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但却未作具体规定,以致人们普遍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重要价值认识不足。本文通过公司的治理的全面阐述旨在阐释我国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重要价值。
一、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价值
1、完善董事会职能的要求
近年来,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许多学者提出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要求。董事会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发挥的关键,董事会的有效性和独立性,直接关系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董事会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虽然各国公司有着不同的董事会模式,但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都处于中心地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我国在董事会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就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职权、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等。在这些改革的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求董事会秘书这一纽带进行协调、帮助和功能上的补充。
其一、补充独立董事监督权的不足。我国独立董事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股东、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但是这种监督也有不足之处。因为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通常不能亲自参加公司的管理过程,他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大多以事后监督。而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设计除了在公司事务执行的效率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可以授权对其从事的工作中设计公司内部及外部安全的一些问题进行监督,在确保公司文件的有效性和及时披露信息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责任:如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进行保管,这就是对董事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这样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存在的缺陷就可以由董事会秘书制度加以弥补。
其二、协助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总结实践经验,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可以设置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通说认为,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是为必设的专门委员会,因为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中的重中之重。他的主要职能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以及披露,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可信度、客观性,增强公众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信心。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的掌握通常需要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提供,对外的披露工作也要董事会秘书来执行,在其工作中的协助作用十分显著。
2、"三会一层"之间制衡的要求
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认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四个层次:第一,股东大会。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由其组成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二,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任,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经营管理决策,任免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
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理想的治理结构应该能发挥出公司效率的最大化从而创造更大的潜能,使各种力量相互制衡。就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来说,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下,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种公司机关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为特征的。而这一权力结构与管理体系在公司运作的效率和安全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内部人控制"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等现象存在。
笔者认为,以上谈到的现象只是我国公司组织机构法效率与安全缺陷的表现,实际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在组织机构方面的规定偏重于公司各机关的实体权力,对于其行使权力所依据的程序却缺乏规定,且在公司各机关的设置上相互的监督与制衡仍然不足,尤其是担负监督重任的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公司运作上效率低下,而且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追根溯源,从公司组织机构法入手,解决公司法在公司效率、安全方面的隐患,强化程序价值,并且为管理部门的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路径,董事会秘书将在这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填补公司法漏洞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职能、行为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也难免存在一定漏洞。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5仍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在这里,在上述期间内通知或公告的主体或责任人没有明确。第116条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同样没有确定通知的责任人。第132条规定,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第145条规定,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在这些规定中,不明确的有股票上的董事长签名与公司盖章的真实性如何保障股东名册的保管及变动由谁负责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上述各力面的规定有着同样的不足。而上述事项,无一不是涉及公司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公司法》上述规定存在的缺陷,隐含了对相关行为的明确规定与行为主体及责任的缺位的潜在矛盾。公司秘书制度恰洽能克服上述《公司法》中行为主体及责任的缺位问题。
二、公司外部治理方面的价值
1、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要求
我国最初引入董事会秘书制度是为了适应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保障我国公司在香港顺利上市。后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管理部门才把董事会秘书作为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已有的对于董事会秘书的职权的规定甚至超出了英美法系对董事会秘书的传统规定,而赋予了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与准确的职责。董事会秘书承担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他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管理层会议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充分把握和协调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制度之一,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
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已经设立,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还有很大距离,这需要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就是要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着手,在制度安排上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成为必要。董事会秘书的这些工作恰好使得公司能够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使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因素能够对公司发生作用,通过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为规范的外部环境。
2、公司对外联系的要求
为了保证广大股东的知情权,以备信息查阅,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都应该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之一就是与公司登记机关保持联系,按照要求作法定登记及变更,提供公司相应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登记的及时与准确。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除保证公司行为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外,还要按照证券监督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防止内部信息泄漏,另外一个职能是协调发行新股的事宜。
董事会秘书通过履行内部管理职能来确保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统筹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机关,董事会秘书不仅熟知法律的普遍规定,还明确公司的特殊性,充分了解了公司应当符合的特别规定,成为公司内部提供行为指引和专业建议的核心机构。
在上市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在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畅通的磋商和信息沟通机制。一方面使得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没有明确的义务主体,不利于公司对于监管规定的执行;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公司监管机关进行监督审查的难度。这使得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着手,在制度安排上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成为必要。因此,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引入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使得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行为有了明确的对象,在公司有了承担对应责任的统一机关,有利于证券监管和公司监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李雨龙、朱晓磊:《公司治理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柯芳枝:《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何维达:《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案例》,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7][英]迈恩哈特:《欧洲九国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价值分析
近年来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世界各地发展繁荣,它在英美法系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且开始引起了大陆法系的关注,原因在于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新《公司法》实施后也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但却未作具体规定,以致人们普遍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重要价值认识不足。本文通过公司的治理的全面阐述旨在阐释我国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重要价值。
一、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价值
1、完善董事会职能的要求
近年来,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许多学者提出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要求。董事会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发挥的关键,董事会的有效性和独立性,直接关系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董事会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虽然各国公司有着不同的董事会模式,但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都处于中心地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我国在董事会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就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职权、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等。在这些改革的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求董事会秘书这一纽带进行协调、帮助和功能上的补充。
其一、补充独立董事监督权的不足。我国独立董事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股东、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但是这种监督也有不足之处。因为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通常不能亲自参加公司的管理过程,他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大多以事后监督。而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设计除了在公司事务执行的效率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可以授权对其从事的工作中设计公司内部及外部安全的一些问题进行监督,在确保公司文件的有效性和及时披露信息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责任:如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进行保管,这就是对董事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这样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存在的缺陷就可以由董事会秘书制度加以弥补。
其二、协助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总结实践经验,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可以设置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通说认为,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是为必设的专门委员会,因为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中的重中之重。他的主要职能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以及披露,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可信度、客观性,增强公众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信心。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的掌握通常需要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提供,对外的披露工作也要董事会秘书来执行,在其工作中的协助作用十分显著。
2、"三会一层"之间制衡的要求
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认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四个层次:第一,股东大会。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由其组成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二,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任,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经营管理决策,任免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
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理想的治理结构应该能发挥出公司效率的最大化从而创造更大的潜能,使各种力量相互制衡。就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来说,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下,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种公司机关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为特征的。而这一权力结构与管理体系在公司运作的效率和安全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内部人控制"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等现象存在。
笔者认为,以上谈到的现象只是我国公司组织机构法效率与安全缺陷的表现,实际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在组织机构方面的规定偏重于公司各机关的实体权力,对于其行使权力所依据的程序却缺乏规定,且在公司各机关的设置上相互的监督与制衡仍然不足,尤其是担负监督重任的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公司运作上效率低下,而且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追根溯源,从公司组织机构法入手,解决公司法在公司效率、安全方面的隐患,强化程序价值,并且为管理部门的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路径,董事会秘书将在这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填补公司法漏洞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职能、行为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也难免存在一定漏洞。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5仍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在这里,在上述期间内通知或公告的主体或责任人没有明确。第116条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同样没有确定通知的责任人。第132条规定,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第145条规定,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在这些规定中,不明确的有股票上的董事长签名与公司盖章的真实性如何保障股东名册的保管及变动由谁负责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上述各力面的规定有着同样的不足。而上述事项,无一不是涉及公司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公司法》上述规定存在的缺陷,隐含了对相关行为的明确规定与行为主体及责任的缺位的潜在矛盾。公司秘书制度恰洽能克服上述《公司法》中行为主体及责任的缺位问题。
二、公司外部治理方面的价值
1、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要求
我国最初引入董事会秘书制度是为了适应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保障我国公司在香港顺利上市。后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管理部门才把董事会秘书作为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已有的对于董事会秘书的职权的规定甚至超出了英美法系对董事会秘书的传统规定,而赋予了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与准确的职责。董事会秘书承担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他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管理层会议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充分把握和协调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制度之一,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
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已经设立,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还有很大距离,这需要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就是要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着手,在制度安排上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成为必要。董事会秘书的这些工作恰好使得公司能够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使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因素能够对公司发生作用,通过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为规范的外部环境。
2、公司对外联系的要求
为了保证广大股东的知情权,以备信息查阅,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都应该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之一就是与公司登记机关保持联系,按照要求作法定登记及变更,提供公司相应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登记的及时与准确。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除保证公司行为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外,还要按照证券监督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防止内部信息泄漏,另外一个职能是协调发行新股的事宜。
董事会秘书通过履行内部管理职能来确保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统筹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机关,董事会秘书不仅熟知法律的普遍规定,还明确公司的特殊性,充分了解了公司应当符合的特别规定,成为公司内部提供行为指引和专业建议的核心机构。
在上市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在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畅通的磋商和信息沟通机制。一方面使得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没有明确的义务主体,不利于公司对于监管规定的执行;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公司监管机关进行监督审查的难度。这使得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着手,在制度安排上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成为必要。因此,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引入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使得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行为有了明确的对象,在公司有了承担对应责任的统一机关,有利于证券监管和公司监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李雨龙、朱晓磊:《公司治理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柯芳枝:《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何维达:《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案例》,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7][英]迈恩哈特:《欧洲九国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