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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这是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专利事业发展中比较集中、突出的问题是:专利侵权和专利假冒情况仍然较多,基层执法力量普遍薄弱,专利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还不够高,专利管理与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脱节现象依然存在等等。这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剖解专利创造与运用中的瓶颈,营造专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与现行专利保护条例相比,这次提交的条例草案有不少亮点与创新之处。
政府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条例草案有很多内容体现立法引领推进创新发展,即加强政府领导,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专利工作体制与机制,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和局面。为此,条例草案作出了“一加强、四纳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上,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高校、科技机构及科技人员、中介机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也是条例草案重点关注所在。
建立专利评议和信用评价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以获取重大核心专利和实施专利成果产业化为导向,避免盲目引进、重复研发、专利侵权和技术泄密,建立专利评议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
60%以上专利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日前,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在接受《中国经营报》专访时指出,根据他们所做的调查研究,德国、美国、日本这些国家,往往一所大学每年的专利数量在700件左右,而专利被转让、许可的比例平均在50%左右。而我们大学专利被转让、许可的比例就低太多了,以国内某顶尖工科大学为例,每年的专利超过1000件,有时候甚至有2000件,但是专利转让、许可的比例不过是个位数。
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主要是专利)转化率低,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现象多年来未能根本好转,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激励机制不健全。专利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入股是专利成果转化的核心问题,因此,如何规定专利成果处置权与收益分配权,是解决转化难问题的重中之重。为了加快推进专利成果转化,明晰股权投资权属,减少职务发明实施后可能带来的争议纠纷,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拥有的专利,授权后超过双方约定实施期限或者没有约定期限超过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都可以自行实施;不仅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实施、转让、许可他人实施,而且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实施专利的收益,60%以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专利作价入股的,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作这样的规定,可以极大地调动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转化专利成果的积极性。
网络交易平台对专利侵权负有处理职责
浙江作为国内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电商实力最强、电商产业链最完整的地区之一,目前一些领域已经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一份来自《2013浙江省电子商务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85%的网络零售、70%的跨境贸易和60%的B2B交易是在浙江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
这一串骄人的数字背后,却暗含隐忧。繁荣的电子商务经济之下,假货、专利侵权、山寨仿冒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案件纠纷当中涉及的评判标准专业性强,规范网络专利保护,明确利益攸关方责任,非常有必要。
加强和规范网络领域专利保护工作也是我省专利工作的特色和创新,近几年来,我省出台了一些有关网络专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2014年12月,在与阿里巴巴合作的基础上,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这次的条例草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职责和处理程序。同时,也明确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对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网络专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
实践中,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专利侵权查处范围,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主动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
此外,草案直接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目前已有59个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占比达65%。鉴于多年开展委托执法的工作基础,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条例草案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对于条例草案中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一些问题,如股权激励中所有权让渡的法律依据、执法权下移县级是否成熟等问题,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讨论之后,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将继续对其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吸收相关意见后再由常委会审议。相信一个成熟、操作性强的专利地方性法规,将在不久的将来呼之欲出,并为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良好的法治保障作用。
当前专利事业发展中比较集中、突出的问题是:专利侵权和专利假冒情况仍然较多,基层执法力量普遍薄弱,专利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还不够高,专利管理与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脱节现象依然存在等等。这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剖解专利创造与运用中的瓶颈,营造专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与现行专利保护条例相比,这次提交的条例草案有不少亮点与创新之处。
政府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条例草案有很多内容体现立法引领推进创新发展,即加强政府领导,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专利工作体制与机制,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和局面。为此,条例草案作出了“一加强、四纳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上,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高校、科技机构及科技人员、中介机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也是条例草案重点关注所在。
建立专利评议和信用评价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以获取重大核心专利和实施专利成果产业化为导向,避免盲目引进、重复研发、专利侵权和技术泄密,建立专利评议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
60%以上专利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日前,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在接受《中国经营报》专访时指出,根据他们所做的调查研究,德国、美国、日本这些国家,往往一所大学每年的专利数量在700件左右,而专利被转让、许可的比例平均在50%左右。而我们大学专利被转让、许可的比例就低太多了,以国内某顶尖工科大学为例,每年的专利超过1000件,有时候甚至有2000件,但是专利转让、许可的比例不过是个位数。
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主要是专利)转化率低,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现象多年来未能根本好转,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激励机制不健全。专利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入股是专利成果转化的核心问题,因此,如何规定专利成果处置权与收益分配权,是解决转化难问题的重中之重。为了加快推进专利成果转化,明晰股权投资权属,减少职务发明实施后可能带来的争议纠纷,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拥有的专利,授权后超过双方约定实施期限或者没有约定期限超过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都可以自行实施;不仅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实施、转让、许可他人实施,而且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实施专利的收益,60%以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专利作价入股的,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作这样的规定,可以极大地调动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转化专利成果的积极性。
网络交易平台对专利侵权负有处理职责
浙江作为国内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电商实力最强、电商产业链最完整的地区之一,目前一些领域已经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一份来自《2013浙江省电子商务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85%的网络零售、70%的跨境贸易和60%的B2B交易是在浙江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
这一串骄人的数字背后,却暗含隐忧。繁荣的电子商务经济之下,假货、专利侵权、山寨仿冒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案件纠纷当中涉及的评判标准专业性强,规范网络专利保护,明确利益攸关方责任,非常有必要。
加强和规范网络领域专利保护工作也是我省专利工作的特色和创新,近几年来,我省出台了一些有关网络专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2014年12月,在与阿里巴巴合作的基础上,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这次的条例草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职责和处理程序。同时,也明确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对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网络专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
实践中,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专利侵权查处范围,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主动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
此外,草案直接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目前已有59个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占比达65%。鉴于多年开展委托执法的工作基础,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条例草案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对于条例草案中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一些问题,如股权激励中所有权让渡的法律依据、执法权下移县级是否成熟等问题,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讨论之后,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将继续对其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吸收相关意见后再由常委会审议。相信一个成熟、操作性强的专利地方性法规,将在不久的将来呼之欲出,并为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良好的法治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