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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并且规定:纳税人按法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法规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