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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大力推进,目前众多试点的生态林已经达到了采伐期,但由于相关采伐政策不完善,以及大多树种无法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相关采伐工作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本文通过分析当今退耕还林的背景与内涵,对激发林农积极性、事权等级归属没有确定及生态林配套采伐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最后给出相应的有效建议。通过正确处理生态林采伐与林农增收的利益关系,使生态林的采伐工作得到长期的发展,实现国家要生态、百姓得实惠的双赢结合。
[关键词]退耕还林;生态林;采伐
中图分类号:S78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209-01
1 背景分析
在我国当今生态建设工程中,退耕还林工程对于水土流失等问题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该工程于2002年全面启动,实施范围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至2006年底累计完成退耕还林任务3。64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05亿亩。加上2007年之后实施的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面积和部分退耕地还林面积(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退耕还林人工造林(更新)总面还在继续增加。然而,随着工程区林木生长年限的增加,生态林如何采伐的问题已实实在在地摆在面前,尤其是一些速生生态林树种已逐步进入采伐年龄。但是,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生态林采伐至少需要在16年以上,这样就导致了速生生态林树种采伐在目前情况下受到限制,其它非速生生态林树种即使在资金补助期满后如何进行采伐也无章可循。因此,必须对进入采伐期的树种进行适度采伐利用,改善相关的采伐机制,否则将直接影响生态林的防护作用,反而不利于生态林的正常发展,也会降低经济效益。通过分析目前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问题现状,提出新的相关举措,有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与提高林业效益相结合的作用。
2 退耕还林的内涵
随着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开展和全面实施,国内许多学者对退耕还林的内涵和定义作了探讨,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以下几种。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草),是指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继续耕种,本着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张蓬涛:广义的退耕是出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原因,将耕地停止耕种并将其转变为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狭义的退耕又称为生态退耕,即将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预计将造成不利影响的耕地停止耕种,采取人工种植或自然封育等方式在其上恢复植被,或将原有围沼造田形成的耕地停止耕种,使其恢复为原有的状态,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抑制自然灾害的目的。虽然关于退耕还林仍没有统一的概念,但通过对上述几种定义的总结和分析,各定义之间有相似性,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在过度开垦的土地进行营林造林等防治措施以达到改善地区生态环境的作用。具体做法为,将那些由于过度开发导致已经不再适合作为耕地的土地资源,通过转换土地利用的方式,转化为营林造林的工程。实际上是一个退化生态系统的重建问题,将环境危害过于严重的农田转化为林草系统,是一项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任务。因此,退耕还林这项举措可以达到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3 存在问题与分析
3.1 随着相关退耕还林工作的展开,部分地区生态林已逐渐进入采伐期,如部分省试点的杨树、桉树等速生生态林树种,由于其长势快成效好等特点,10年左右即进入采伐期,15年左右便进入成熟期。同时,伴随林木生长年限的延长,非速生生态林在资金补助期满后也将陆续进入采伐期。因此必须实行湿度的采伐,使之有利于生态林的有效发挥,同时更有利于树种的生长。
3.2 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过程中,生态林所占比重远胜其他,除部分树种如核桃、枣树等可带来少量经济效益,其他大部分生态林树种几乎不伴随资金收入,林农积极性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为保证退耕还林的长远发展,应适当改善相关采伐政策,使林农积极有效的落实相关采伐工作,并从中获取适当的直接受益,这样更有利于造林工作的后续管护。
3.3 生态林事权等级归属没有确定由于退耕还林工程作为国家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其生态林的事权等级归属至今还没有确定。根据2009年最新颁布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耕还林中的生态林只有满足该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方可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也就是说除第七条规定之外的退耕还林中的生态林归属去向没有确定,这部分生态林既不属于国家级公益林,也不属于地方级公益林,仅仅是一个国家工程上的生态林种定性,所以在采伐管理上也就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3.4 配套采伐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完善现行的公益林采伐可依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管理制度至今还是个空白,没有具体的采伐管理制度或采伐指导意见出台。因此,容易导致林农对生态林林木的采伐无所适从、畏首畏尾,最终可能会做出减少投入、退出经营乃至直接违约等选择,“炒政府的鱿鱼”。
4 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问题的相关建议
4.1 正确看待林农增收问题。在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生态林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必须绝对保护严禁采伐,再加上采伐生态林几乎不带有直接经济效益,所以生态林的采伐政策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实际上,应正确处理生态林采伐与林农增收的利益关系,适度采伐可以为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生态林的正常生长。应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大力实施。
4.2 区别对待不同区位、树种、坡度的采伐第一要区别对待不同生态区位的采伐。由于退耕还林涉及区位范围广,既有国家级重要的生态区位的生态林,如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也有一般生态区位的生态林。因此,在实际采伐中应有所区别对待,重要区位的国家一级公益林应当实行禁伐,国家二、三级公益林允许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一般生态区位的生态林允许林农进行小面积的皆伐以获取木材收益。第二要区别对待不同树种的采伐。退耕还林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纯属乔木生态林的树种较多,这些树种中既有速生树种如杨树、桉树等,也有慢生樹种如樟子松等。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要允许林农逐步渐伐速生树种,并于伐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4.3 尽早出台相关配套采伐管理制度建议国家尽早出台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管理制度或采伐指导意见,并根据以上两点建议从生态林采伐指标核算、伐前作业设计与审批、采伐类型与方式控制、一次性采伐蓄积与面积控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林农和促进林农增收。
总结:目前,介于大多数林农对于生态林的采伐问题认识有限,同时退耕还林只能获取少量的直接经济效益,对于退耕还林中生态林的采伐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自然资本价值评估的方法研究,要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生态与经济双方面效益,大大促进林农的采伐积极性,使生态林能够得到长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智波.论采伐管理制度对森林经营的影响[D].北京林业大学2011.
[2] 韩洪云;喻永红.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研究--成本基础、接受意愿抑或生态价值标准[D].北京林业大学2011.
[关键词]退耕还林;生态林;采伐
中图分类号:S78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209-01
1 背景分析
在我国当今生态建设工程中,退耕还林工程对于水土流失等问题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该工程于2002年全面启动,实施范围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至2006年底累计完成退耕还林任务3。64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05亿亩。加上2007年之后实施的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面积和部分退耕地还林面积(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退耕还林人工造林(更新)总面还在继续增加。然而,随着工程区林木生长年限的增加,生态林如何采伐的问题已实实在在地摆在面前,尤其是一些速生生态林树种已逐步进入采伐年龄。但是,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生态林采伐至少需要在16年以上,这样就导致了速生生态林树种采伐在目前情况下受到限制,其它非速生生态林树种即使在资金补助期满后如何进行采伐也无章可循。因此,必须对进入采伐期的树种进行适度采伐利用,改善相关的采伐机制,否则将直接影响生态林的防护作用,反而不利于生态林的正常发展,也会降低经济效益。通过分析目前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问题现状,提出新的相关举措,有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与提高林业效益相结合的作用。
2 退耕还林的内涵
随着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开展和全面实施,国内许多学者对退耕还林的内涵和定义作了探讨,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以下几种。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草),是指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继续耕种,本着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张蓬涛:广义的退耕是出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原因,将耕地停止耕种并将其转变为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狭义的退耕又称为生态退耕,即将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预计将造成不利影响的耕地停止耕种,采取人工种植或自然封育等方式在其上恢复植被,或将原有围沼造田形成的耕地停止耕种,使其恢复为原有的状态,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抑制自然灾害的目的。虽然关于退耕还林仍没有统一的概念,但通过对上述几种定义的总结和分析,各定义之间有相似性,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在过度开垦的土地进行营林造林等防治措施以达到改善地区生态环境的作用。具体做法为,将那些由于过度开发导致已经不再适合作为耕地的土地资源,通过转换土地利用的方式,转化为营林造林的工程。实际上是一个退化生态系统的重建问题,将环境危害过于严重的农田转化为林草系统,是一项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任务。因此,退耕还林这项举措可以达到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3 存在问题与分析
3.1 随着相关退耕还林工作的展开,部分地区生态林已逐渐进入采伐期,如部分省试点的杨树、桉树等速生生态林树种,由于其长势快成效好等特点,10年左右即进入采伐期,15年左右便进入成熟期。同时,伴随林木生长年限的延长,非速生生态林在资金补助期满后也将陆续进入采伐期。因此必须实行湿度的采伐,使之有利于生态林的有效发挥,同时更有利于树种的生长。
3.2 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过程中,生态林所占比重远胜其他,除部分树种如核桃、枣树等可带来少量经济效益,其他大部分生态林树种几乎不伴随资金收入,林农积极性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为保证退耕还林的长远发展,应适当改善相关采伐政策,使林农积极有效的落实相关采伐工作,并从中获取适当的直接受益,这样更有利于造林工作的后续管护。
3.3 生态林事权等级归属没有确定由于退耕还林工程作为国家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其生态林的事权等级归属至今还没有确定。根据2009年最新颁布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耕还林中的生态林只有满足该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方可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也就是说除第七条规定之外的退耕还林中的生态林归属去向没有确定,这部分生态林既不属于国家级公益林,也不属于地方级公益林,仅仅是一个国家工程上的生态林种定性,所以在采伐管理上也就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3.4 配套采伐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完善现行的公益林采伐可依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管理制度至今还是个空白,没有具体的采伐管理制度或采伐指导意见出台。因此,容易导致林农对生态林林木的采伐无所适从、畏首畏尾,最终可能会做出减少投入、退出经营乃至直接违约等选择,“炒政府的鱿鱼”。
4 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问题的相关建议
4.1 正确看待林农增收问题。在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生态林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必须绝对保护严禁采伐,再加上采伐生态林几乎不带有直接经济效益,所以生态林的采伐政策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实际上,应正确处理生态林采伐与林农增收的利益关系,适度采伐可以为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生态林的正常生长。应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大力实施。
4.2 区别对待不同区位、树种、坡度的采伐第一要区别对待不同生态区位的采伐。由于退耕还林涉及区位范围广,既有国家级重要的生态区位的生态林,如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也有一般生态区位的生态林。因此,在实际采伐中应有所区别对待,重要区位的国家一级公益林应当实行禁伐,国家二、三级公益林允许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一般生态区位的生态林允许林农进行小面积的皆伐以获取木材收益。第二要区别对待不同树种的采伐。退耕还林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纯属乔木生态林的树种较多,这些树种中既有速生树种如杨树、桉树等,也有慢生樹种如樟子松等。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要允许林农逐步渐伐速生树种,并于伐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4.3 尽早出台相关配套采伐管理制度建议国家尽早出台退耕还林中生态林采伐管理制度或采伐指导意见,并根据以上两点建议从生态林采伐指标核算、伐前作业设计与审批、采伐类型与方式控制、一次性采伐蓄积与面积控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林农和促进林农增收。
总结:目前,介于大多数林农对于生态林的采伐问题认识有限,同时退耕还林只能获取少量的直接经济效益,对于退耕还林中生态林的采伐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自然资本价值评估的方法研究,要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生态与经济双方面效益,大大促进林农的采伐积极性,使生态林能够得到长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智波.论采伐管理制度对森林经营的影响[D].北京林业大学2011.
[2] 韩洪云;喻永红.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研究--成本基础、接受意愿抑或生态价值标准[D].北京林业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