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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承载着农民太多的希冀。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渐认识到土地之于农民的至关重要性,土地对于革命成功和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性作用,并由此经历了漫长的土地制度改革进程。
土地制度关乎国运。
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保卫革命胜利果实,激发了成千上万底层农民的革命热情,最终,中国共产党带领民众取得了建立新中国的伟业。
建立新中国之后,中国共产党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土改,让翻身解放的农民得到一块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实现了农民几千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全国农业生产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
执政62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昂首迈入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改革开放最初也是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开始的。
90年时光荏苒,土地制度也几经变迁。
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到土地流转制度,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产权结构所发生的每一次制度变迁,都与当代中国土地问题密切相关,它们不仅从根本上限定了当下,而且还规定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地主和富农手中,广大农民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这样的土地现状,造成旧中国农村社会长期贫困和落后的局面。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带领农民向不平等的现实发起了挑战。在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制定了土地革命与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此后,由毛泽东起草,工农革命政权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土地政策制度化的探索。
“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政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1930年11月写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的这段话,成为“土地农民所有”的先声。
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专家段德文分析:“当时土地改革是苏区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党通过领导群众革命,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赢得了具有决定性的群众支持。”
土地革命时期,党提出要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抗日,中共中央又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抗战胜利后,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就是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1947年9月,中央制定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
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建立后,由从事革命的政党转变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探索。
1950年6月6日,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同年6月28日,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土改的目的明确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1953年春,除西藏等少数地区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农村基本完成。全国有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農民分得了大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一些生产资料。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对农村的土地私有与城市的土地私有均给予了认可与法律保护。
真正成为土地主人的农民,在希望的田野上播种理想,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与发展。
但是,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局限性也很快显现出来:无力抵御农业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无法聚集有效资金更新生产设备、进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面对新的情况,中央政府很快调整了政策——在农村实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3年开始,农业生产互助组陆续出现,随后又建立起农业初级合作社。从1956年秋开始,高级合作社在全国推行。
“高级社,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次最根本的变化,这才是一次革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崔晓黎表示。
高级合作社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
家庭承包制
紧随高级合作社之后,人民公社制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此后的20年间,人民公社制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适应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使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上世纪70年代末,人民公社化走到了尽头。中国土地制度亟待一场深刻的变革。
而这次巨变的“引爆”点,是在安徽省凤阳县一个默默无闻的小村庄——小岗村。1978年11月24日,小岗村的18位农民在一所简陋的农舍中,在有着自己签名的联产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手印,开始了“包产到户”的试验。
同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深远历史意义的会议。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小岗村冒“杀头风险”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试验,得到邓小平等高层领导的肯定和推动,被迅速推广到全国各地。这次有限产权的土地改革使农民又一次找回了在20世纪50年代改革中对土地的热烈感情,种地的积极性又一次爆发出来。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由此,一直延续至今。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郭晓鸣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农村改革最大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在不变更农村土地公有制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将一度被人为割断的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重新有效衔接起来,彻底打破严重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集体经济模式,从而确立了农户家庭的农业经营主体地位,构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活力的微观基础。
土地流转制度
家庭承包制激发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解决了粮食问题。但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发现,这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很难让自己富裕,且极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同时,许多农民在解决了家庭温饱问题后,开始从事非农产业,提高家庭收入。
随着沿海地区的发展,大批富余农村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打工致富,农村劳动力供给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出现了“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的现象,于是农村土地流转应运而生。“外出打工者‘把土地流转给别人,转包给别人,开始了农业土地流转的自发发展阶段’。”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张曙光表示。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出台,这是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一次全面阐述。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进程实际上将中发〔2001〕18号文件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专程来到安徽小岗村考察,并于考察期间提出“允许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标志性事件和提法,意味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时隔数日,2008年10月9日到1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述提法在会上得到更为明确的表述。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由此,中国的土地政策实现了进一步深化。
“土地只有集约经营才能实现现代化农业,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土地流转无疑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段德文说,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体系,保证土地流转规范化,保障好土地流转农户的权益。同时,要把土地流转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进,从而实现农村发展,农民富裕。
纵观90年来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史,解决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发展农村生产力始终是党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核心。河北师范大学王宏斌教授认为,每一次土地制度变革,均是对农村生产力和农民的大解放。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渐认识到土地之于农民的至关重要性,土地对于革命成功和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性作用,并由此经历了漫长的土地制度改革进程。
土地制度关乎国运。
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保卫革命胜利果实,激发了成千上万底层农民的革命热情,最终,中国共产党带领民众取得了建立新中国的伟业。
建立新中国之后,中国共产党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土改,让翻身解放的农民得到一块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实现了农民几千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全国农业生产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
执政62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昂首迈入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改革开放最初也是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开始的。
90年时光荏苒,土地制度也几经变迁。
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到土地流转制度,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产权结构所发生的每一次制度变迁,都与当代中国土地问题密切相关,它们不仅从根本上限定了当下,而且还规定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地主和富农手中,广大农民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这样的土地现状,造成旧中国农村社会长期贫困和落后的局面。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带领农民向不平等的现实发起了挑战。在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制定了土地革命与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此后,由毛泽东起草,工农革命政权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土地政策制度化的探索。
“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政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1930年11月写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的这段话,成为“土地农民所有”的先声。
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专家段德文分析:“当时土地改革是苏区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党通过领导群众革命,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赢得了具有决定性的群众支持。”
土地革命时期,党提出要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抗日,中共中央又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抗战胜利后,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就是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1947年9月,中央制定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
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建立后,由从事革命的政党转变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探索。
1950年6月6日,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同年6月28日,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土改的目的明确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1953年春,除西藏等少数地区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农村基本完成。全国有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農民分得了大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一些生产资料。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对农村的土地私有与城市的土地私有均给予了认可与法律保护。
真正成为土地主人的农民,在希望的田野上播种理想,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与发展。
但是,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局限性也很快显现出来:无力抵御农业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无法聚集有效资金更新生产设备、进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面对新的情况,中央政府很快调整了政策——在农村实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3年开始,农业生产互助组陆续出现,随后又建立起农业初级合作社。从1956年秋开始,高级合作社在全国推行。
“高级社,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次最根本的变化,这才是一次革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崔晓黎表示。
高级合作社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
家庭承包制
紧随高级合作社之后,人民公社制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此后的20年间,人民公社制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适应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使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上世纪70年代末,人民公社化走到了尽头。中国土地制度亟待一场深刻的变革。
而这次巨变的“引爆”点,是在安徽省凤阳县一个默默无闻的小村庄——小岗村。1978年11月24日,小岗村的18位农民在一所简陋的农舍中,在有着自己签名的联产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手印,开始了“包产到户”的试验。
同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深远历史意义的会议。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小岗村冒“杀头风险”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试验,得到邓小平等高层领导的肯定和推动,被迅速推广到全国各地。这次有限产权的土地改革使农民又一次找回了在20世纪50年代改革中对土地的热烈感情,种地的积极性又一次爆发出来。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由此,一直延续至今。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郭晓鸣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农村改革最大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在不变更农村土地公有制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将一度被人为割断的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重新有效衔接起来,彻底打破严重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集体经济模式,从而确立了农户家庭的农业经营主体地位,构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活力的微观基础。
土地流转制度
家庭承包制激发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解决了粮食问题。但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发现,这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很难让自己富裕,且极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同时,许多农民在解决了家庭温饱问题后,开始从事非农产业,提高家庭收入。
随着沿海地区的发展,大批富余农村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打工致富,农村劳动力供给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出现了“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的现象,于是农村土地流转应运而生。“外出打工者‘把土地流转给别人,转包给别人,开始了农业土地流转的自发发展阶段’。”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张曙光表示。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出台,这是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一次全面阐述。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进程实际上将中发〔2001〕18号文件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专程来到安徽小岗村考察,并于考察期间提出“允许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标志性事件和提法,意味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时隔数日,2008年10月9日到1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述提法在会上得到更为明确的表述。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由此,中国的土地政策实现了进一步深化。
“土地只有集约经营才能实现现代化农业,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土地流转无疑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段德文说,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体系,保证土地流转规范化,保障好土地流转农户的权益。同时,要把土地流转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进,从而实现农村发展,农民富裕。
纵观90年来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史,解决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发展农村生产力始终是党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核心。河北师范大学王宏斌教授认为,每一次土地制度变革,均是对农村生产力和农民的大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