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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金融领域出现重大变革,如网络金融的出现。这也使得金融领域风险增加,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做好金融领域治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中详细分析构建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措施,推動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时期;行业金融监察;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1-0070-01
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历史时期,金融领域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规范金融活动、整顿金融秩序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深入研究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深化金融领域治理现代化,成为一项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课题。
1、行业金融监察内容分析
1.1 职能定位
行业金融监察是一种非官方的金融行业内自我监督形式,在金融领域治理和监管过程中只是国家监察的辅助性力量,与国家监察机构在职能定位方面有着严格的界限和区分。行业金融监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和规范金融行业的执业活动,及时发现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国家监察机构进行处理,同时为金融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普通民众提供咨询和帮助。因此,行业金融监察主要是对金融行业的执业活动进行违规违法预防和过程监督,对于不规范的金融活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或改正意见,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则需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机构依法处理,无权处置相关机构、人员的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
1.2 监察对象
与国家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不同,行业金融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金融领域的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范围相对较小,主要包括从事传统的股票、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交易或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互联网金融、交叉性金融等新金融形式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1.3 监察方式
从一些国家建立和良好施行专业监察制度的实践经验来看,便捷性、非正式性以及低成本性是其监察方式的基本特征,例如私下仲裁、评估性和协助性调解、斡旋、调解仲裁、协商、初期中性评估、裁决等等。因此,我国的行业金融监察除依法配合国家监察机构进行信息收集、线索提供以及事项处理之外,还可以采取调解、业内仲裁、出具监察建议、提出改正意见以及公开违规信息等形式,来规范和监督金融行业的执业活动。
2、行业金融监察制度架构分析
我国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实际和金融监管需求,在相关金融理论和监察理论的指导下,对制度的基本架构进行探索和研究,努力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使其在施行后能够发挥出积极的金融监管作用。
2.1 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目标
在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探索建构行业金融监察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发展与完善我国监察体系的一种尝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以法治方式提升金融领域治理成效的探索,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金融领域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因此,我国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目标,是通过将现代监察理念引入金融监管领域,尝试建立一种专业的、非依托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新型行业监察制度,在现有的“一行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方式之外进一步强化金融领域的行业自律,全面提升金融领域的治理成效,从而防范金融危险、稳定金融秩序,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2 行业金融监察制度原则
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构建时设定的目标密切相关,对这一新型监察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发挥实效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引和促进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业金融制度能否得到社会大众和金融业内的普遍认可。概括起来,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坚持国家监察机构对行业金融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建立施行,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金融活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金融业或相关金融机构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性,例如行业金融监察工作人员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藉由行业金融监察手段对存在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的正常金融活动进行违规或非法干预,从而损害相关金融机构或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谋取私利等等。因此,行业金融监察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业内自律形式,必须接受国家监察机构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行业金融监察活动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法治原则。行业金融监察机构的设立和工作开展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监察工作人员的产生、职责以及履职监督也都要在相关的法律规范条文之中明确规定,确保行业金融监察制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内施行。
(3)专业性原则。金融业是一个专业知识密集型行业,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而且在金融全球化以及信息化推动下金融创新形式层出不穷,对其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需要扎实的专业根基,因此行业金融监察必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监察形式。
3、新时期行业金融制度的构建
3.1 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不同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创新和交叉监管上缺乏协作和配合,监管套利层出不穷。“一行三会”之间虽然有“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一旦出现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金融风险时,由哪个监管机构来负责很难确定。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上金融监管已形成的统一监管趋势相背离。为了克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弊端,有必要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统一监管符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发展趋向。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不仅能解决“一行三会”的协调统一问题,而且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与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相比,在统筹协调方面,职能完整,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基本框架从分业到统一的转型。
3.2 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
在国内,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应该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部门,一直是个争论的焦点。《中国人民银行法 》规定,中央银行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但该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下设金融稳定局,又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拥有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条件。理论上, “三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是控制金融机构个体风险, “一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在实践中,央行作为名义上的监管协调者,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央行暂不具备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的职能,在与“三会”协调过程中,二者常有冲突。因此,有必要强化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突出地位和作用。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由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这对于识别、评估、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深远意义。
4、结语
总之,探索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 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尝试,也是提升金融治理成效、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生活幸福稳定的现实需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分析其他国家在专业监察特别是金融监察制度建设和施行方面的经验教训,从中提取出有益成分为我国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杨嵩涛.域外金融监察制度对我国金融领域治理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17(10):51-53.
[2] 郑晓栩.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讨[J].统计与管理,2017(08):98-99.
[3] 张善文.金融企业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更好发挥监督职责[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6(02):117-119.
[关键词]新时期;行业金融监察;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1-0070-01
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历史时期,金融领域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规范金融活动、整顿金融秩序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深入研究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深化金融领域治理现代化,成为一项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课题。
1、行业金融监察内容分析
1.1 职能定位
行业金融监察是一种非官方的金融行业内自我监督形式,在金融领域治理和监管过程中只是国家监察的辅助性力量,与国家监察机构在职能定位方面有着严格的界限和区分。行业金融监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和规范金融行业的执业活动,及时发现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国家监察机构进行处理,同时为金融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普通民众提供咨询和帮助。因此,行业金融监察主要是对金融行业的执业活动进行违规违法预防和过程监督,对于不规范的金融活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或改正意见,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则需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机构依法处理,无权处置相关机构、人员的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
1.2 监察对象
与国家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不同,行业金融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金融领域的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范围相对较小,主要包括从事传统的股票、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交易或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互联网金融、交叉性金融等新金融形式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1.3 监察方式
从一些国家建立和良好施行专业监察制度的实践经验来看,便捷性、非正式性以及低成本性是其监察方式的基本特征,例如私下仲裁、评估性和协助性调解、斡旋、调解仲裁、协商、初期中性评估、裁决等等。因此,我国的行业金融监察除依法配合国家监察机构进行信息收集、线索提供以及事项处理之外,还可以采取调解、业内仲裁、出具监察建议、提出改正意见以及公开违规信息等形式,来规范和监督金融行业的执业活动。
2、行业金融监察制度架构分析
我国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实际和金融监管需求,在相关金融理论和监察理论的指导下,对制度的基本架构进行探索和研究,努力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使其在施行后能够发挥出积极的金融监管作用。
2.1 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目标
在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探索建构行业金融监察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发展与完善我国监察体系的一种尝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以法治方式提升金融领域治理成效的探索,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金融领域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因此,我国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目标,是通过将现代监察理念引入金融监管领域,尝试建立一种专业的、非依托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新型行业监察制度,在现有的“一行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方式之外进一步强化金融领域的行业自律,全面提升金融领域的治理成效,从而防范金融危险、稳定金融秩序,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2 行业金融监察制度原则
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构建时设定的目标密切相关,对这一新型监察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发挥实效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引和促进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业金融制度能否得到社会大众和金融业内的普遍认可。概括起来,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坚持国家监察机构对行业金融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建立施行,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金融活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金融业或相关金融机构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性,例如行业金融监察工作人员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藉由行业金融监察手段对存在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的正常金融活动进行违规或非法干预,从而损害相关金融机构或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谋取私利等等。因此,行业金融监察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业内自律形式,必须接受国家监察机构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行业金融监察活动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法治原则。行业金融监察机构的设立和工作开展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监察工作人员的产生、职责以及履职监督也都要在相关的法律规范条文之中明确规定,确保行业金融监察制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内施行。
(3)专业性原则。金融业是一个专业知识密集型行业,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而且在金融全球化以及信息化推动下金融创新形式层出不穷,对其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需要扎实的专业根基,因此行业金融监察必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监察形式。
3、新时期行业金融制度的构建
3.1 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不同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创新和交叉监管上缺乏协作和配合,监管套利层出不穷。“一行三会”之间虽然有“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一旦出现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金融风险时,由哪个监管机构来负责很难确定。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上金融监管已形成的统一监管趋势相背离。为了克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弊端,有必要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统一监管符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发展趋向。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不仅能解决“一行三会”的协调统一问题,而且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与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相比,在统筹协调方面,职能完整,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基本框架从分业到统一的转型。
3.2 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
在国内,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应该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部门,一直是个争论的焦点。《中国人民银行法 》规定,中央银行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但该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下设金融稳定局,又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拥有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条件。理论上, “三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是控制金融机构个体风险, “一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在实践中,央行作为名义上的监管协调者,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央行暂不具备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的职能,在与“三会”协调过程中,二者常有冲突。因此,有必要强化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突出地位和作用。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由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这对于识别、评估、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深远意义。
4、结语
总之,探索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 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尝试,也是提升金融治理成效、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生活幸福稳定的现实需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分析其他国家在专业监察特别是金融监察制度建设和施行方面的经验教训,从中提取出有益成分为我国行业金融监察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杨嵩涛.域外金融监察制度对我国金融领域治理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17(10):51-53.
[2] 郑晓栩.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讨[J].统计与管理,2017(08):98-99.
[3] 张善文.金融企业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更好发挥监督职责[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6(02):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