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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以后,应加强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务风险?应如何防范,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
税务风险种类
(一)供应商选择问题
生活服务业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十分复杂,小规模纳税人数目众多,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无法用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参与到增值税抵扣行为中。另外,生活服务业中的酒店、餐饮等企业所需要的农产品等材料,很多都是从农民手中购得,而且季节性较强。紧俏时,货物主要是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即使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也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这使得生活服务业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具有较大的弹性。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将会明显增加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
(二)业务模式选择问题
生活服务业中酒店、餐饮业的特点之一是它们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人力成本在营业成本中的比重较大,通常在30%~40%之间。根据相关规定,人力成本是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这对于在营改增之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降低税负是不利的。同时,这种所有业务均由酒店各部门独立完成的管理模式也与现代管理模式严重不符。
(三)兼营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使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税、免税。
因此,生活服务业企业应该注意这些项目的核算问题,防止因为没有单独核算而带来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等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财务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及时提交给财务人员,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或超期无法抵扣,公司提前交纳税款就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占用资金,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特别是超期无法抵扣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成本,出现增值税多缴的同时利润总额也有所下降的现象,给企业造成损失。
另外,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要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防止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失效,带来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風险应对建议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简易征收率为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多,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难以获得发票的企业应该争取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此,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应该按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而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拆分的方式将单个企业的销售额降低,从而争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税务风险种类
(一)供应商选择问题
生活服务业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十分复杂,小规模纳税人数目众多,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无法用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参与到增值税抵扣行为中。另外,生活服务业中的酒店、餐饮等企业所需要的农产品等材料,很多都是从农民手中购得,而且季节性较强。紧俏时,货物主要是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即使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也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这使得生活服务业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具有较大的弹性。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将会明显增加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
(二)业务模式选择问题
生活服务业中酒店、餐饮业的特点之一是它们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人力成本在营业成本中的比重较大,通常在30%~40%之间。根据相关规定,人力成本是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这对于在营改增之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降低税负是不利的。同时,这种所有业务均由酒店各部门独立完成的管理模式也与现代管理模式严重不符。
(三)兼营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使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税、免税。
因此,生活服务业企业应该注意这些项目的核算问题,防止因为没有单独核算而带来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等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财务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及时提交给财务人员,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或超期无法抵扣,公司提前交纳税款就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占用资金,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特别是超期无法抵扣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成本,出现增值税多缴的同时利润总额也有所下降的现象,给企业造成损失。
另外,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要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防止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失效,带来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風险应对建议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简易征收率为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多,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难以获得发票的企业应该争取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此,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应该按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而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拆分的方式将单个企业的销售额降低,从而争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