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能因女方再婚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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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我6年前与赵某结婚,并生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前年的3月份办理了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儿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去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梁某,相处一段时间后,我们进行了婚姻登记,准备举办婚礼。可最近我接到了前夫赵某的电话,阻挠我和梁某结婚,并通知我,如果我和梁某结婚,就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如果我不同意,将提起诉讼。请问:我和梁某结婚,赵某有权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吗?
  读者 钱女士
  A:按照有关规定,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但你与梁某结婚,是不能成为赵某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理由的。钱女士与赵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钱女士直接抚养,但赵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赵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钱女士与梁某结婚,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可以变更抚养子女关系中的任何一条,赵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赵某不能因前妻钱女士再婚而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即便赵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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