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居基础地位,从其自身性质上看,它是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提供服务的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同商业银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以<商业银行法>对其进行规范显然有失公平.若要彻底改变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困境,只有加快立法,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运作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