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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上债与责任的关系,学者们一直论说不一.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立法上,为适应现代民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应当将债与责任作严格的区分.笔者主张我国民法典不设债编,传统债编将由合同编与侵权行为编两编所取代,也不设债法通则,而将关于债的概念的规定作技术性处理后归于合同编.将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但不主张单独成编,而是将民事责任分散规定于总则与分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