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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农民工内部出现了代际更替,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取代老一代农民工,并逐渐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研究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建立与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立法、制度、政府、舆论和社会等各个层面进行变革和完善。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建议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peasant worker's internal appeared generational change, the new generation to replace the old peas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a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subject of migrant workers to go out and study this group, social security i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the new generation of peas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needs to be in the legislation, system, government, public opinion and social such levels as reform and perfect.
Key words: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又是稳定社会的一剂良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面临诸多问题,不是单一组织和部门就能解决的,需要在立法、制度、政府、思想和社会等各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发挥社会的互动力量,维护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推动其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全体公民包括新生代农民工都有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就目前而言,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足以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和权利,不仅需要政府搭建的权益保障平台,还要进一步破除旧的体制和观念”[吴凤珍,刘建德.透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忧患[J].甘肃农业, 2006, (10).]。只有不断破除旧的有损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条例,建立新的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才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和权利保护的前提。
对于历史遗留的或现有的有损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积极向人大、政府等部门反映,修改或废除这些妨碍新生代农民工平等权利的法规和条例。首先,建立健全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应当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到该法律中来,明确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制定适合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农民工维权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其次,积极推进《监督法》的制定。很多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司法权滥用和执法腐败的问题,因此,应该相应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提高对滥用执法权的威慑作用,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减少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的复杂程序,缩短相应时间,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第二节 制度层面的改革与推进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1、建全新生代农民工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建立这类人群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保障的对象。首先要统计新生代农民工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婚姻情况、家庭成员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信息,由这些基本信息分析统计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技术结构、文化结构等指标,分析农民工的行业分布情况及输出方向。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和统计结果确定不同的保障标准,明确其具体的保障人员等,这是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础和前提。
2、统一全国各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保证社保的持续性。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社会保障具体项目依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但是国家应该发挥监督职能,控制社会保障缴费的标准和调整的幅度,规定最高和最低限额,这样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连续与承接。
二、户籍制度的改革与推进
户籍制度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历史因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所以要想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必须对传统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改革并逐步取消现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打破户籍限制,创建平等的社会环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必然选择。新生代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一樣,面临工伤、疾病、失业等风险,但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不能享受和城市市民一样的待遇,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常常受到歧视,而这些歧视性待遇都是依据户籍制度而制定的。政府应该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探索相关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比如对于在城市就业多年的新生代农民工,应取消社会保障的准入门槛,或者采取积分落户的方法,将教育、工龄、社保缴纳年限、居住年限等作为积分内容,逐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转变。
其次,推进户籍制度的配套体制改革。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利益机制,如果只是简单实现户口本的变更并不起任何效果,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逐步去除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平的待遇,使户籍制度不再成为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壁垒,这也是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城市化”的必要举措。比如,在户籍制度上改革以往的管理规定,以目前居住地和是否有工作作为进入某一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是城镇户口为借口而不给新生代农民工参保等等。
第三节 政府层面的投入与监管
一、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
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关键的是资金问题。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还不够完善,对社会保障投入较少且结构不合理,这是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投资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1、规范公共财政的投入机制。2001~2010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大体维持在10%~12%左右,这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保障投入过少,就会造成企业和参保者的压力过大,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也难以实施。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并逐步探索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使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最终形成法制化,以确保社会保障筹资需要。
2、调整公共财政的投入结构。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投入结构不够合理,公共财政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分配不均衡,偏向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国家应立足于“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以社会公平为着力点,将公共财政资源向中西部、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政府应该重视这一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当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加大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支出,维护社会的公平。
二、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政府在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起主导作用。要想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1、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我国有关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法律虽然有,但不执行或“有法不依”的现象很多;即使执行,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执法能力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人员不足、经费不够、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其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对农民工问题执法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王云,刘茜,吕庆明.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2).]所以,政府应该履行相关监督职能,监督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提高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在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政府可以在一些技术和方法上进行创新,提高管理的效率,比如逐步建立全国性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网络系统,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跨省际、跨区域之间的对接;加大对社会保障部门的投入,提高社会保障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等等。
第四节 思想层面的教育与宣传
一、司法部门加大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新生代农民工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来说,虽然学历水平、自身素质有很大提高,但是他们对目前有关自身利益的法律知之甚少,司法部门应当在新生代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开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现场讲座,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識,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不可能产生直接快速的经济价值,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参保意识不高,但是它关乎企业人力资源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政府应该鼓励并监督企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社会保障了解的也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各级政府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以加强维权意识。
第五节 社会层面的配合与协助
一、发挥工会的作用,表达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根据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RB/OL].2005-08-05,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5/content_20697.htm.]根据农民新生代工工作的环境,灵活设置工会。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流动性、非正规就业等特点,所以一些经济开发区、社区等就成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工会的力量比较薄弱,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需要,所以根据这些特点,在新生代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方组建社区工会,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纳人其民主管理的轨道。
二、发挥妇联等组织对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作用。目前,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的比例比上一代农民工要高,女性农民工属于更加弱势的群体,他们的权益更应该受到重视,妇联组织要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女性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敢于为弱势群体出头,反映她们的呼声,使之真正成为女性权益的“保护伞”。除此之外,还要发挥社会其他组织的作用,利用民间组织的特殊功能与救助作用,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比如红十字会、志愿组织等。
三、培育新生代农民工自己的组织。目前,第三部门在世界发达国家发展较快,但在中国面临很多问题。第三部门能够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弥补政府功能的缺陷,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政府应该看到第三部门的优势,培育其成长,为第三部门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与合理引导充分调动第三部门的积极性,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事业。社会保障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有效发挥第三部门作用,通过社会化的途径,弥补政府部门的不足与缺陷,推动社会的协调发展。总之,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单一部门或组织的行动,需要发挥社会层面的配合与协助,培育第三部门的力量,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韩长赋.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
[3]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5]郑功成等.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6]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7]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8]徐玉兰.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09(14).
[9]闫翅鲲、秦瑞芳.新生代农民工生存困境解析[J].新疆社科论坛,2011(1).
[10]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0年3月19日,http: //www. stats. gov. cn/tjfx/fxbg/t20100319 _402628281. htm.
[11]吴凤珍、刘德建.透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忧患[J].甘肃农业,2006(10).
[12]邵劼、郭世英.发展与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探析[J].现代财经,2011(2).
[13] AI.Bbrbar and bennett stewart III. Stern Stewaart. co. The Revolu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rm[M],1999 39-42.
[14] [美]科林吉列恩.全球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劳动社保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王珏叶(1985.10-),女,陕西府谷人,延安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王向工(1985.10-),男,陕西府谷人,延安大学物理与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5级学士。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建议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peasant worker's internal appeared generational change, the new generation to replace the old peas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a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subject of migrant workers to go out and study this group, social security i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the new generation of peas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needs to be in the legislation, system, government, public opinion and social such levels as reform and perfect.
Key words: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又是稳定社会的一剂良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面临诸多问题,不是单一组织和部门就能解决的,需要在立法、制度、政府、思想和社会等各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发挥社会的互动力量,维护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推动其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全体公民包括新生代农民工都有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就目前而言,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足以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和权利,不仅需要政府搭建的权益保障平台,还要进一步破除旧的体制和观念”[吴凤珍,刘建德.透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忧患[J].甘肃农业, 2006, (10).]。只有不断破除旧的有损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条例,建立新的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才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和权利保护的前提。
对于历史遗留的或现有的有损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积极向人大、政府等部门反映,修改或废除这些妨碍新生代农民工平等权利的法规和条例。首先,建立健全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应当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到该法律中来,明确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制定适合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农民工维权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其次,积极推进《监督法》的制定。很多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司法权滥用和执法腐败的问题,因此,应该相应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提高对滥用执法权的威慑作用,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减少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的复杂程序,缩短相应时间,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第二节 制度层面的改革与推进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1、建全新生代农民工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建立这类人群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保障的对象。首先要统计新生代农民工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婚姻情况、家庭成员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信息,由这些基本信息分析统计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技术结构、文化结构等指标,分析农民工的行业分布情况及输出方向。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和统计结果确定不同的保障标准,明确其具体的保障人员等,这是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础和前提。
2、统一全国各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保证社保的持续性。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社会保障具体项目依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但是国家应该发挥监督职能,控制社会保障缴费的标准和调整的幅度,规定最高和最低限额,这样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连续与承接。
二、户籍制度的改革与推进
户籍制度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历史因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所以要想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必须对传统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改革并逐步取消现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打破户籍限制,创建平等的社会环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必然选择。新生代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一樣,面临工伤、疾病、失业等风险,但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不能享受和城市市民一样的待遇,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常常受到歧视,而这些歧视性待遇都是依据户籍制度而制定的。政府应该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探索相关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比如对于在城市就业多年的新生代农民工,应取消社会保障的准入门槛,或者采取积分落户的方法,将教育、工龄、社保缴纳年限、居住年限等作为积分内容,逐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转变。
其次,推进户籍制度的配套体制改革。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利益机制,如果只是简单实现户口本的变更并不起任何效果,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逐步去除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平的待遇,使户籍制度不再成为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壁垒,这也是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城市化”的必要举措。比如,在户籍制度上改革以往的管理规定,以目前居住地和是否有工作作为进入某一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是城镇户口为借口而不给新生代农民工参保等等。
第三节 政府层面的投入与监管
一、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
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关键的是资金问题。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还不够完善,对社会保障投入较少且结构不合理,这是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投资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1、规范公共财政的投入机制。2001~2010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大体维持在10%~12%左右,这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保障投入过少,就会造成企业和参保者的压力过大,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也难以实施。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并逐步探索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使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最终形成法制化,以确保社会保障筹资需要。
2、调整公共财政的投入结构。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投入结构不够合理,公共财政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分配不均衡,偏向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国家应立足于“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以社会公平为着力点,将公共财政资源向中西部、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政府应该重视这一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当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加大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支出,维护社会的公平。
二、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政府在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起主导作用。要想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1、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我国有关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法律虽然有,但不执行或“有法不依”的现象很多;即使执行,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执法能力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人员不足、经费不够、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其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对农民工问题执法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王云,刘茜,吕庆明.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2).]所以,政府应该履行相关监督职能,监督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提高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在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政府可以在一些技术和方法上进行创新,提高管理的效率,比如逐步建立全国性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网络系统,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跨省际、跨区域之间的对接;加大对社会保障部门的投入,提高社会保障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等等。
第四节 思想层面的教育与宣传
一、司法部门加大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新生代农民工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来说,虽然学历水平、自身素质有很大提高,但是他们对目前有关自身利益的法律知之甚少,司法部门应当在新生代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开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现场讲座,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識,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不可能产生直接快速的经济价值,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参保意识不高,但是它关乎企业人力资源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政府应该鼓励并监督企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社会保障了解的也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各级政府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以加强维权意识。
第五节 社会层面的配合与协助
一、发挥工会的作用,表达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根据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RB/OL].2005-08-05,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5/content_20697.htm.]根据农民新生代工工作的环境,灵活设置工会。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流动性、非正规就业等特点,所以一些经济开发区、社区等就成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工会的力量比较薄弱,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需要,所以根据这些特点,在新生代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方组建社区工会,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纳人其民主管理的轨道。
二、发挥妇联等组织对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作用。目前,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的比例比上一代农民工要高,女性农民工属于更加弱势的群体,他们的权益更应该受到重视,妇联组织要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女性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敢于为弱势群体出头,反映她们的呼声,使之真正成为女性权益的“保护伞”。除此之外,还要发挥社会其他组织的作用,利用民间组织的特殊功能与救助作用,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比如红十字会、志愿组织等。
三、培育新生代农民工自己的组织。目前,第三部门在世界发达国家发展较快,但在中国面临很多问题。第三部门能够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弥补政府功能的缺陷,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政府应该看到第三部门的优势,培育其成长,为第三部门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与合理引导充分调动第三部门的积极性,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事业。社会保障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有效发挥第三部门作用,通过社会化的途径,弥补政府部门的不足与缺陷,推动社会的协调发展。总之,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单一部门或组织的行动,需要发挥社会层面的配合与协助,培育第三部门的力量,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韩长赋.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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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闫翅鲲、秦瑞芳.新生代农民工生存困境解析[J].新疆社科论坛,2011(1).
[10]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0年3月19日,http: //www. stats. gov. cn/tjfx/fxbg/t20100319 _402628281. htm.
[11]吴凤珍、刘德建.透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忧患[J].甘肃农业,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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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科林吉列恩.全球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劳动社保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王珏叶(1985.10-),女,陕西府谷人,延安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王向工(1985.10-),男,陕西府谷人,延安大学物理与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5级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