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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严重破坏生育秩序、威胁公众健康、滋生社会矛盾,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必要且紧迫。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是行政犯,应从行政法违反性与设定罪量要素两个层面予以规制。综合考虑母体与胎儿生命健康、生育政策调整以及生育选择权因素,现行医事行政法规定的"避免双胎"宜调整为附条件的"允许双胎"。鉴于行为的法益侵害特征,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的罪量因素应表述为"情节严重",具体应包括多次实施超量移植胚胎行为、没有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严重违背诊疗规范以及给母体与胎儿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