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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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学科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经验性要求的学科,但由于学生的年龄和社会经历的限制,必然会对法律中蕴含着的人文底蕴及社会经验规则难以理解。而法律案例教学就是一个增加学生社会阅历的良好途径。随着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育模式的缺陷日益明显并且逐渐不适应新的教学环境,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法律案例教学与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逐渐成为当今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并将对整个中国法律教育体制甚至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校法律课程既要求学生探究法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要求同学们学会独立自主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实践性技能。[1]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都非常重视案例教学,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案例教学尝试。
  一、现有的法律案例教学模式及其不足
  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后来,这种方法逐渐被应用到管理学、医学和法学等各领域。法律案例教学法是借用真实的案件,以实案为基础来撰写案例并进行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不断剖析、整合并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从而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教学方法。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被引入我国法学教育中;在此之后的20年左右的时间里,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传统讲授式教学的辅助工具或是实验性的教学创新方法一直没有成为法学教育方法的主流。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为了培养更为出色的法律人才,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重点强调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地位。从此之后,案例教学法的地位不断提升,愈加重要。从教学实践来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形式多样,各有千秋,也存在不少不足。
  (一)案例辅助教学模式。我国高校最早采用的是案例辅助教学模式。这种以老师讲授抽象的法律概念和理论为主要内容,辅之以简单的法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2]这种教学方法是一种结构性教学,其特点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概念准确、逻辑性强”,学生参与度低。这种教学方式的不足主要有:由于法律條文冗长而枯燥,而导致教学呆板、缺乏活力,学生在课堂上缺乏独立分析能力和批判精神。此外,学生对接受法律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不明显,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教学资源的浪费。
  (二)案例研讨教学模式。案例研讨教学模式是指教师针对基本原理、法律制度等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本质上是“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法学原理,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加深对条文内容或理论的理解,这是一种演绎的学习方法”。[3]这种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课堂的生动性和针对性,让学生在感受到真实案例的教学魅力。不过,在实践中,案例研讨模式也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可能由于学生受传统被动接受教师讲授教学方式的影响,不愿参与讨论,课程最后可能变成教师一个人分析案件的独角戏;二是可能由于学生课前准备不足,没有进行过资料收集和案例思考而难以应对课堂中提出的问题,没有形成各方积极讨论的氛围,案例讨论难以深入,容易在一些浅易的问题上徘徊不前;三是讨论可能出现偏差,在某些细枝末节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内容;四是讨论可能太过积极,课堂时间不足以满足讨论的要求。
  (三)案例观摩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案例教学模式,这种教学的最大特点就是让学生直接感受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从观摩法院处理案例的过程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案例观摩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法庭现场观摩和庭审影相观摩。
  法庭现场观摩是以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作为一种案例教学模式,通常是教师为配合理论知识的讲授,有针对性地选择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案件,组织学生到法庭进行观摩旁听,事后组织学生对裁判进行讨论并总结评估的教学方式。法庭现场观摩的优点是能让学生明确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还能给学生提供一个观摩、学习法官庭审适用法律的技巧和驾驭庭审程序的综合能力的机会[4]。但其不足也是明显的:一是庭审观摩耗时较长,且教师无法掌控观摩时间长短;二是由于受到法院开庭时间表的限制,老师对案例的选择空间极为有限,教师在课后也只能根据法庭的开庭情况进行讲解;三是法庭现场与学校有一段距离,教师组织学生去庭审现场观摩成本比较高昂。
  (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模式是指老师选取某个或某些案例作为庭审案例,由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原告/控方、被告/辩方,让学生从自己所处角色的角度出发模拟案件审理现场,切身感受法庭审理流程,然而,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模拟法庭要求参与的学生对我国法律已经有系统性认识和扎实的理论基础,若把这种教学方法应用在法学初学者身上,效果差强人意;在现实生活中,法庭上的各种角色本质上都是社会阅历的积累和展现,而作为还未入社会的大学生必然缺乏社会阅历,所以,在模拟法庭角色扮演时对于一些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积累的情景不易应对;另一方面,模拟法庭耗时太长,准备资料甚多,以现在的学生培养计划来看,难以组织多次的训练与讲解;还有,往往由于整个模拟法庭的持续时间较长,在现实情况下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尝试
  (一)采用诊所式案例教学模式。诊所式案例教学模式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发端于美国,其方法是指,在有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老师的指点下,让学生为那些处于困境且亟需法律救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帮助那些人解决法律问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所学校自2000年引入这一教学模式,之后这一模式逐步在全国推广。例如,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以下简称西政法律诊所)就是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案例教学诊所。西政法律诊所主要通过与居民社区合作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学生们独立接待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并有机会参加现实的法庭辩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扶助社会弱势群体。这一教学模式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真实性。与惯常的教师编纂的案例不同,法律诊所里面涉及的案例都是真实的,都是在生活中或者每个人身上有可能发生的案件。(2)实践性。学生直接在真实案件的基础上近距离参与案件的解决进程,甚至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沟通。(3)公益性。学生通过法律诊所这个平台给亟需法律帮助的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在提升自身的法律实践技能时也能帮助他人解决一些法律问题。(4)交互性。学生在法律诊所学习的过程中需要不断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既能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也能弥补原先法学生面对法律相关书籍的枯燥无味与呆板无趣。   (二)引进兰德尔案例教学模式。为了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外向型高端跨国法律人才,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国际法学院引入了J.D./J.M.双学位项目。在这个项目中,J.D.课堂几乎完全沿用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的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上使用国外法院的真实判例,并且要求学生提前预习准备,教授在课上不断提问以启发学生的思考,并且根据学生的回答不断调整问题预设,一问一答,紧追不放,不断深入,直至学生再无力招架。这种教学模式的目的明确,其优点是:(1)探索性。教师通过案例教学引导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重视学生的积极探索和批判性思维。(2)辩论性。教师与学生的交流方式不再是单向的输出/接受的方式,而是强调老师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在课堂上针对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其缺点有:(1)模块化。教师把知识根据案例分为一块一块的,知识点不容易形成体系。(2)英美化。不仅选取的案例是英美国家的真实案例,而且,涉及的法律条文也是英美国家的法律条文,很难推广适用。
  (三)新增个案全程教学模式。个案全程教学模式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选取已发生的真实的典型案例,几乎使用了涉诉案件的所有资料(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各类证据和证据目录、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等)[5],从案件接手开始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教授学生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确定争议点,怎么收集、运用证据,怎么选定诉讼策略,如何参加庭审,如何在庭审现场发表代理和辩护意见等。通过这样的每一个步骤,教会学生如何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中。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选择制约因素
  选择不同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有各方面的原因,本质上来说也可以算是一个“利益”取舍的过程,制约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因素很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较好的教学模式。
  (一)法律传统。从法学的传统和体系上来讲,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来源于法律,而非英美法系国家那般法律来源于判例。我们国家的成文法较为完善,体系严谨,并且没有判例制度,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公报案例,但公报案例既不能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也不能作为判例在之后的判决里面加以引用。可以将案例与法条的关系类比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在判例法国家,先有判例之后才有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出自判例;但是在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则是先有法律条文,再有法律案例,案例出自条文。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架构和法律传统的大背景上来看,我国并不能完全适合案例法教学。
  (二)课程设置。从目前的法学生培养计划上来看,大学基础通识类型的公共课程占了太多的课时,这些课时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原本的专业课课时。专业课的课时安排太过紧凑,没有给学生足够的查询资料和思考准备时间。而且,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课程的设置上依然以体系化教学为主,实践性教学课程安排偏少。再有,课程安排上还是重视法哲学内容,往往在课程设置的先后上,优先安排法哲学类课程的教学。而这种以法哲学优先的教学课程安排对于刚踏入大学,并且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学生来讲是一件不太高兴的事情,因为法哲学艰深难懂,晦涩枯燥,容易让原本抱有好奇的未来法律人望而却步。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法律是一个巨大的门类并且可以成为一种工具,除了培养具有扎实法律基础的法律人之外,似乎还应当在已经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高年级学生的选修课程上进行更为细致的方向性、特色化的区分,例如:允许对商科感兴趣的学生选择商法方向的加强课程。
  (三)案例及教材选择。我国法学教材一贯使用演绎法编写,不适合用于归纳法教学;而且,即使是按照案例的形式编写,教材的编写也陷入了“案例材料-案例分析-总结”的怪圈。再有,囿于教材从文稿到最后出版成书的较长时间,现有的案例教学教材中的案例陈旧,书稿的再版时间不确定导致案例更新缓慢。最后,在确定文稿时案例选择不够准确,不好把握难易度和典型性,难以全部满足针对性、典型性、启发性、实时性的案例要求。从根本上看,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我国的案例资源极其匮乏,且没有一个系统的案例库[6];并且,中国大陆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7],这样的判决书难以达到法律案例教学对于判决书的要求。
  (四)教学方法和师资力量缺乏。在教学方法上,老师长期的体系化讲解形成的思维定式并不适合案例教学,在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时常常最后会“兜回”体系讲解的“筐”里;从法学教师的培养路径上来看,法学教师的培养与成长似乎依然沿袭着体系化教学的路径,这些沿着体系化法律教学成长起来的老师们自然按着体系化教学再教授学生;由于真正的案例教学对教师有着较高的要求,既要求有很高的专业素养,也要求能熟知并灵活运用案例用于教学,因此真正成熟的案例教学法老师并不多;再有,对于案例教学法来说,更为需要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讲授者,但因为不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参与实务,事实上,甚至有的高校教师长期脱离实务,这对于案例教学来说不吝是一个极为不好的条件。
  (五)认识态度。或许是对西方的案例教学法有认识上的偏见或是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有着执着的追求,有些老师认为案例教学是源于西方的判例教学模式,是一种不成熟的、不科学的教学方式,不应当用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当中。若教师基于这样的认识进行教学,自然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案例教学法,甚至从根本上排斥法律案例教学。
  还有是因为,对于学生来说传统的教学模式在思维中根深蒂固,相对于其他科目的体系化教学模式,突如其来的法律案例教学方法一时难以适应,在路径依赖的前提和体系化教学的大环境中,新的教学方法在潜意识中受到排挤,因此,在教学方法转变之后一直难以融入到新的课堂里去,或者干脆又“转”回了讲授教学模式下的学习模式,本质上是表面挂着“案例”的“名”,私下里还是“讲授”的“实”。
  (六)教学条件。我们目前的教学手段落后也是影响法律案例教学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在某些不发达、极不发达地区的课堂上,教学设备简陋,难以进行某些复杂的课程展示和实践模拟。师资力量薄弱,教师仅能勉强进行授课,更不能要求教师对于案例有多深的研究。信息沟通不畅,对于新的法律动态和一些典型案例难以及时接收、反馈,若同学们接收的信息都是延迟的,這些信息自然也不能更好的帮助同学们理解法律知识。相关法律教材书籍、刊物、专著有限,知识陈旧、更新缓慢,对于需要大量阅读的法科生来说,更新缓慢并且数量有限的书籍难以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阅读需求。   四、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若干建议
  (一)专门开设法学案例教学课程。为提高理论教学的效率并弥合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对于重要的、实践性强的且使用频率高的法学部门法,建议在理论授课之外增加专门的法学案例教学课程,可以在理论讲解完几章之后安排一次案例教学,用法学案例教学把前几章的内容串起来,用以巩固理论学习,并增强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或者,在中期学习成果检验时使用稍复杂的、多问题交叉的案例教学来考察学生各个部分的理论学习情况,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甚至可以考虑采用类似于北大法学院车浩老师那样的案例分析作为考察形式。
  回到现实中,为开设专门的法学案例教学课程,恐怕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压缩大学通识教育课的学时,并且给予高校下设的二级学院更大的选课、定课权限。这里又会涉及到高校的行政管理问题、大学生的培养计划安排问题甚至是教育部对于大学生的能力要求问题,以现状来看,不太可能马上付诸现实。
  (二)交替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案例特点,选取合适的案例分别采用个案全程教学模式、苏格拉底式案例研讨模式、逆向法案例教学模式或是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等。对于具有较深知识并且带有一些争议的案例,可以选用苏格拉底式案例研讨模式,在带领同学们研究案例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相反相成的思考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对于具有较深知识且定论明确的案例可以采用逆向法案例教学模式,如抽丝剥茧般解构案例、学习知识,培养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对于生活中出现频率高的、较为简单的案例,可以运用法律诊所模式教学,让学生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既能巩固理论知识也能锻炼基础实践技能;可以把那些知识不太深,但处理起来运用较多技巧的案例作为个案全程教学模式的素材,这样能够帮助学生学习更多的实践技巧,更快提升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三)有针对性地选择法学教学案例。课前选好具有针对性、启发性、典型性、真实性、实时性的案例;在教学编排上对案例之间的难易程度和案例内的知识点分好层次、层层递进,按照案例由简单到复杂,知识点由浅显易懂到灵活多变的层次进行;在课前案例准备阶段,对学生对案例的反应做一些预测、分析以应对学生的思考。
  针对案例筛选、编撰成教材的问题,现阶段倒是较为容易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和各法院内部发放的经典案例选编都可以成为素材。教师可以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公报案例作为案例素材库,在素材库中遴选适合教学的并且符合针对性、启发性、典型性、真实性、实时性等要求的案例用于教学,或者高校与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是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合作机制,高校定期获取法院内部刊发的经典案例选编,选用部分经典案例作为法学案例教学的素材。当然,对于法院内部刊发的经典案例选编,因为有些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或是部分机密,教师在制作案例教学材料时应当注意保密。
  (四)精心组织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课堂的理论教学有利于学生们对立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让学生们形成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的体系结构图。在有过理论教学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在课堂上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对学生无法回答或者钻牛角尖的问题进行合理引导,比如同学们对某些法条或者对某些法律原则难以理解,可以从历史的角度来解释法律原则,尤其是法律原则的讲解,有些我国现有法律原则的发端都是西方国家的某些法律原则,而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来源于一些“小故事”,这些“小故事”能够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原则。之后,可以再次引入案例来指导学生如何运用法条,以案说法,老师引导学生们思考:为什么另一法条不适用?为什么适用的这个法条不能以另一种方式适用?适用的漏洞在哪里?有机会可以在实践环节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比赛,引导学生筛选、组织、运用证据,让证据和法条相呼应。之后引入系列案例,进行案例的类比,找出其中相同点和差异之处。在类案评析之后结合社会背景告诉学生们立法的目的与意义,帮助学生们更深层次理解法律真正含义。
  (五)改善法学案例教学条件。改善法学案例的教学条件需要更大程度上宣传法学案例教学,不仅让案例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的主流,更要让公众了解到案例教学的益处,鼓励公众参与到案例教学中来,更为重要的是,让一些公共资金在了解到法律案例教学的好处之后进行资金赞助,以改善不发达地区的教学条件。
  针对欠发达地区优秀师资缺乏的问题,在有政策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的教师到发达地区进行交流学习;也应当鼓励发达地区的优秀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定点、定期支持;也鼓励双方结成对子,发达地区的教师向欠发达地区的教师传授经验,沟通信息。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可以在有相对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好好利用网络资源与数字技术。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是极为迅速的,而且数量巨大,在纸质书籍难以及时更新的时候,可以利用数字化的书籍文档来满足学生的阅读量;在发达地区的教师也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远程给欠发达地区的学生上课或者给教师进行教学培训。
  总之,法律案例教学是法律教学方式的革新,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交叉融合之处。如果运用得当,则可以极大地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不仅可以将课堂氛围变得更加开放活跃,还有助学生形成自主思考的习惯和批判性思维,在努力提升课堂效率的同时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作者单位为上海财经大学)
  注:本文为上海财经大学教改项目“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与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成果。
  注释:
  [1]王亚萍:论法律教育之目的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影响[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7期,第100-103页。
  [2]刘春华、尹敬勉: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律逻辑教学中的应用与创新[J]:中国成人教育,2009年,第7期,第106-107页。
  [3]郑莉、张琦:法律案例教学在非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合理运用[J],现代教育,2007年,8月下期,第155-156页。
  [4]金莉等:浅谈法律教育案例教学的应用[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3期,第96-186页。
  [5]章武生: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6]郭亚全:法律碩士案例教学的缺陷与完善[J],嘉兴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118-123页。
  [7]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年,第4期,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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