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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问责制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安全生产领域,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总会有相当一批当事人由于违法行政、疏于管理、执行不力、处置不当等原因而受到处理。“问责”刮起的风暴已成为街谈巷议的高频话题,“有权必有责,出事要问责”已逐渐成为共识。但是,要问责,更要科学问责。科学问责的实质就是,要建立权力与责任相同步的工作机制,要以常态化、规范化的问责方式,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形成制度化的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