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暂行规定>允许除部分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行业外,外资可以收购.这表明外资企业可获准收购国内500强企业,包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对于某些非限制性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放宽.这无疑是我国加入WTO后国企改革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