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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据2007年2月25日全国工商联最新统计,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14.4万多家,是2000年1.67倍。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目前民营科技企业的数量、就业人数、技工贸收入、上缴税金、出口创汇等主要指标都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在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缴税金、出口创汇、振兴地方经济等方面都做出巨大贡献。但资金筹措渠道不畅导致的资金短缺问题则严重制约着这支推动我国科技产业化的生力军,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据测算,一项技术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到形成产品推向市场并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其资本的需求量比例为1:10:100。可见,民营科技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随其发展过程而呈几何级数增长。而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资金投入不足,严重束缚着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业初期的企业缺乏资金扶持,致使许多科技成果因缺乏资金投入不能进入中试而束之高阁;快速发展阶段的企业则缺少新的资本注入而无法实现规模壮大。加入WTO后,民营科技企业面临国外同类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严重冲击,面临更大危机。
融资的条条大道都存在各种障碍,在这些障碍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瓶颈:
一、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的支持,渴求巨额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更是如此。但我国银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一直有重国有轻民营的观念,银行信贷绝大多数资金用以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三分之一GDP的民营企业,拿到的银行贷款不到总额的10%。民营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又存在着许多不利于贷款融资的固有因素,进一步抬高了银行信贷的门槛。
1.民营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不足。在贷款时,有形资产和通用性资产较多的企业更容易被银行接受。而民营科技企业不仅规模小,而且其财产总额中无形的智力财产占很大比重。在贷款时,既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又缺少健全的信贷担保体系,银行缺少对其放贷的积极性。
2.对民营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性较高。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转换,降低资金风险、追求安全性成为银行目前金融活动的主要目标导向。根据商业银行普遍推行的信贷终身负责制,对贷款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而民营科技企业与生俱来的高投入高风险特征,更使银行信贷人员望而却步。
3.对民营科技企业贷款交易成本过高。据有关统计资料,民营科技企业全国平均每户注册资本只有100多万元,年实际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为数不多。这一整体规模偏小的现状,使银行贷款投放的操作成本和审查监督成本较高,相同的利率水平下,银行自然更愿意将资金投向国有大企业。
二、风险投资雷声大雨点小
承担高风险追逐高收益,主要以处于初创阶段且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为投资对象的风险投资,被视为有效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资金制约瓶颈的良方。发达国家中的美国是利用风险投资的典范,美国风险投资对小高科技企业的扶植率超过90%。风险投资奠定了美国硅谷传奇的基石,也为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带来美好向往。然而,几年的实践却让我们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使其发展远远落后于人们的期望。据统计,我国已经转化的科研成果中,引入风险投资的仅占4%。风险投资的发展有负众望的原因主要有:
1.我国风险投资尚未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风险投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西方发达国家风险资本的来源中民间资本占绝对主导地位。而在我国目前风险资金来源中,政府提供的风险资金比重超过90%,民间资本只占不到10%,民营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尚未正式启动。政府部门为主要出资方,使我国的风险投资或多或少地带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国家资金的直接界入往往导致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称,投资运营的效率低下。
2.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风险资本进入创业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企业的高成长换取资本的快速增值。因此,风险资本必须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资本变现后退出企业,寻找新的投资机会。风险投资可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股权回购、企业兼并、收购和破产清算四种。其中公开上市的收益率最大,是风险资本首选的退出方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公司上市不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审批手续繁多,而且上市也主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私营企业的上市之路曲折坎坷。退出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风险资本的注入。
3.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道德风险较高。风险投资没有担保,也没有抵押,运作的全过程与企业诚信是分不开的。从投资前的项目评估到投资后的项目管理、监控乃至项目退出,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任何一个风险投资家都不可能完全掌握欲投资企业的全部信息,风险投资决策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企业诚信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干扰风险资本对风险企业前景的科学判断。
4.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按国外风险投资模式,风险投资更多的组合形式是采用有限合伙制,而我国《公司法》却没有这种形式,因而在法律上还存在着障碍。另外,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时的公司回购股份与股份转让等方面,法律上还有许多不清晰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二板市场遥遥无期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创业板市场作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于是我国理论界从这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出发,主张建立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相对主板市场而言,门槛较低,不仅能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直接融资渠道,而且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市场。但近几年各国创业板市场发展陷入困境,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受到重创,日德等国的创业板市场纷纷退出,于是希望在中国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的热望也逐渐地降温了。而且,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仍存在着种种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出台还须耐心等待。
四、债券市场可望而不可及
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同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债券市场的规模往往为股市规模的1倍至5倍,企业直接融资主要依赖于债券市场而不是股票市场。但我国债券市场也不能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在股市之外的另一直接融资渠道。
1.《公司法》规定从根本上限制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按照《公司法》有关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这一规定将大量非股份制的民营科技企业排除在外,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渠道。
2.民营科技企业信用缺位。健全的企业信用是整个债券市场的基础,信用状况是确定发行企业债券主体融资成本的重要因素。科技型民营企业与其他民营企业一样,存在财务信息虚假、财务报表不全、一厂多套报表等违背企业诚信的现象。信用缺失成为民营科技企业被债券市场拒之门外的又一重要原因。
3.我国债券市场实行规模管理,在安排年度发行计划时,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发债企业大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重点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一般的民营科技企业还不属此行列。
五、政府资助资金有限
各国的经验证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我国虽然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作为中央政府的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但资金规模有限,平均每年几亿元的资金分配给几百个项目,所投项目数目和规模都受到较大限制,与我国众多科技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针对上述种种制约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因素,我们可以有的放矢,逐步突破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瓶颈,推动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快速高效地向前发展,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据测算,一项技术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到形成产品推向市场并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其资本的需求量比例为1:10:100。可见,民营科技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随其发展过程而呈几何级数增长。而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资金投入不足,严重束缚着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业初期的企业缺乏资金扶持,致使许多科技成果因缺乏资金投入不能进入中试而束之高阁;快速发展阶段的企业则缺少新的资本注入而无法实现规模壮大。加入WTO后,民营科技企业面临国外同类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严重冲击,面临更大危机。
融资的条条大道都存在各种障碍,在这些障碍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瓶颈:
一、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的支持,渴求巨额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更是如此。但我国银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一直有重国有轻民营的观念,银行信贷绝大多数资金用以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三分之一GDP的民营企业,拿到的银行贷款不到总额的10%。民营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又存在着许多不利于贷款融资的固有因素,进一步抬高了银行信贷的门槛。
1.民营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不足。在贷款时,有形资产和通用性资产较多的企业更容易被银行接受。而民营科技企业不仅规模小,而且其财产总额中无形的智力财产占很大比重。在贷款时,既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又缺少健全的信贷担保体系,银行缺少对其放贷的积极性。
2.对民营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性较高。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转换,降低资金风险、追求安全性成为银行目前金融活动的主要目标导向。根据商业银行普遍推行的信贷终身负责制,对贷款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而民营科技企业与生俱来的高投入高风险特征,更使银行信贷人员望而却步。
3.对民营科技企业贷款交易成本过高。据有关统计资料,民营科技企业全国平均每户注册资本只有100多万元,年实际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为数不多。这一整体规模偏小的现状,使银行贷款投放的操作成本和审查监督成本较高,相同的利率水平下,银行自然更愿意将资金投向国有大企业。
二、风险投资雷声大雨点小
承担高风险追逐高收益,主要以处于初创阶段且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为投资对象的风险投资,被视为有效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资金制约瓶颈的良方。发达国家中的美国是利用风险投资的典范,美国风险投资对小高科技企业的扶植率超过90%。风险投资奠定了美国硅谷传奇的基石,也为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带来美好向往。然而,几年的实践却让我们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使其发展远远落后于人们的期望。据统计,我国已经转化的科研成果中,引入风险投资的仅占4%。风险投资的发展有负众望的原因主要有:
1.我国风险投资尚未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风险投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西方发达国家风险资本的来源中民间资本占绝对主导地位。而在我国目前风险资金来源中,政府提供的风险资金比重超过90%,民间资本只占不到10%,民营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尚未正式启动。政府部门为主要出资方,使我国的风险投资或多或少地带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国家资金的直接界入往往导致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称,投资运营的效率低下。
2.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风险资本进入创业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企业的高成长换取资本的快速增值。因此,风险资本必须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资本变现后退出企业,寻找新的投资机会。风险投资可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股权回购、企业兼并、收购和破产清算四种。其中公开上市的收益率最大,是风险资本首选的退出方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公司上市不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审批手续繁多,而且上市也主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私营企业的上市之路曲折坎坷。退出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风险资本的注入。
3.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道德风险较高。风险投资没有担保,也没有抵押,运作的全过程与企业诚信是分不开的。从投资前的项目评估到投资后的项目管理、监控乃至项目退出,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任何一个风险投资家都不可能完全掌握欲投资企业的全部信息,风险投资决策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企业诚信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干扰风险资本对风险企业前景的科学判断。
4.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按国外风险投资模式,风险投资更多的组合形式是采用有限合伙制,而我国《公司法》却没有这种形式,因而在法律上还存在着障碍。另外,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时的公司回购股份与股份转让等方面,法律上还有许多不清晰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二板市场遥遥无期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创业板市场作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于是我国理论界从这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出发,主张建立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相对主板市场而言,门槛较低,不仅能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直接融资渠道,而且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市场。但近几年各国创业板市场发展陷入困境,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受到重创,日德等国的创业板市场纷纷退出,于是希望在中国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的热望也逐渐地降温了。而且,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仍存在着种种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出台还须耐心等待。
四、债券市场可望而不可及
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同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债券市场的规模往往为股市规模的1倍至5倍,企业直接融资主要依赖于债券市场而不是股票市场。但我国债券市场也不能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在股市之外的另一直接融资渠道。
1.《公司法》规定从根本上限制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按照《公司法》有关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这一规定将大量非股份制的民营科技企业排除在外,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渠道。
2.民营科技企业信用缺位。健全的企业信用是整个债券市场的基础,信用状况是确定发行企业债券主体融资成本的重要因素。科技型民营企业与其他民营企业一样,存在财务信息虚假、财务报表不全、一厂多套报表等违背企业诚信的现象。信用缺失成为民营科技企业被债券市场拒之门外的又一重要原因。
3.我国债券市场实行规模管理,在安排年度发行计划时,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发债企业大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重点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一般的民营科技企业还不属此行列。
五、政府资助资金有限
各国的经验证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我国虽然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作为中央政府的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但资金规模有限,平均每年几亿元的资金分配给几百个项目,所投项目数目和规模都受到较大限制,与我国众多科技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针对上述种种制约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因素,我们可以有的放矢,逐步突破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瓶颈,推动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快速高效地向前发展,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