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恢复重建中的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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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5·12”汶川大地震对众多珍贵的文物遗产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毁。做好震后文物的恢复与保护重要且有必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此方面的工作。文物的恢复重建的真正完成仍将持续一个过程。除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条例》与《意见》要求的基础之上,还应在抢救、普查、防御、科技保护及重建、规划、交流与利用等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着力。
  关键词:文物 震后 恢复 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91-04
  文物是特定社会历史的产物。从物质形态上讲,文物是由各种各样的物质材料所组成的,即文物是物质的。众所周知,任何物质内部都在不停地运动,又加之外界环境因素的长期作用,便极有可能引起和加速物质自身一系列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从而改变了物质的结构和性能,引起物质材料发生老化、变质,直至毁灭了物质材料本身[1]。这种情况对作为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物也不例外。特别是像面对“5·12”汶川地震这样的大灾,当地文物更是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损毁。
  一
  “5·12”汶川大地震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2009年核算,四川全省地震遇难人数达到68 712人,失踪17 912人。地震造成四川20多个地 (州) 市的139个县(市、区)受灾,灾区总面积29.38万km2,约占四川全省幅员总面积的60.67%。四川省139个受灾县(市、区)直接经济损失7 717.7亿元。公共服务直接经济损失236亿元。其中,教育系统40.74亿元,文化系统25.9亿元,宗教系统16.2亿元[2]。
  文物方面,大地震对中国众多珍贵的文物遗产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据相关部门震后初步统计,共有四川、甘肃、陕西等省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两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共有2 766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292件。文物系统干部职工1人遇难[3]。
  受损最严重的当属四川省。震灾造成四川省境内6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03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受损的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两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重灾区成都、绵阳、阿坝、德阳四个地区文物建筑、博物馆垮塌、文物损毁非常严重。有上万件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被毁,上千份珍贵音像资料被破坏,4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11个民俗博物馆严重受损。最为严重的是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二王庙建筑群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岩寺,文物建筑大面积坍塌,未倒塌的也全部成为危房;绵竹年画传习所受到严重损毁,北川县文管所自身保管的馆藏文物全部被毁[4]。
  这里再以羌族文物受损情况为例具体展述一下四川一些灾区文物方面的损毁详情:(1)羌寨被毁。“5·12”地震使理县的桃坪羌寨、茂县的黑虎羌寨、汶川的萝卜羌寨、北川的小寨子沟等羌寨遭受毁灭性破坏,很多羌寨已经不适合居住,其他羌族民居也大多倒塌,几乎毁损殆尽。(2)碉楼、水利系统、古墓葬群等大量羌族文化遗产遭损。北川永平堡石砌古城墙多处垮塌,城门开裂、变形。茂县勒石村聚居遗址、克枯栈道等无不遭到毁灭性破坏。茂县黑虎乡的黑虎鹰嘴河寨的碉楼也部分坍塌;撮箕山石棺墓葬群部分山体滑坡。此外,历史遗留古迹北川的大禹古迹、秦汉以来的古羌部落遗迹、新石器时代遗址等都待恢复。(3)博物馆馆藏文物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损毁3 595处,茂县羌族博物馆馆藏陶器瓷器总计受损3 000余件,占馆藏数的70%,北川共有国家二级文物两件、三级文物121件、一般文物280余件及羌族民俗文物和实物400余件被埋[5]。
  四川省之外,与四川邻近的甘肃、陕西、重庆文物受损情况也很严重。甘肃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8个市(州),共有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護单位1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16座博物馆馆舍遭破坏,其中陇南市武都区博物馆馆舍和馆藏文物受损比较严重。607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61件;陕西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7个市35县(区),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308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41件;重庆市文物受损单位涉及26个区县和4个市直属文博单位,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足石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并涉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文物保护单位受损主要是墙体倾斜、裂缝,屋顶瓦片脱落等。馆藏文物受损12件,其中珍贵文物1件。
  另外,在这场波及广泛的大地震中,云南省共有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山西省共有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湖北省共有2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破坏[3]。
  二
  面临上述前所未有的损毁,灾后各条战线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抓抢时间早日安置与恢复重建。震灾对文物而言,除了抓紧抢救之外,更需要的就是在恢复重建中做好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工作。
  震后受损毁的文物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我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载体,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它同时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6]。因此,做好震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恢复与保护这些灾后的文物可以使我们祖先创造的物质文明有效地保存下来。比如与古民居建筑共存的雕花木床、石碾、石磨、石碓、织布机、纺线车、古瓷器等,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顺应自然的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文化。它们反映了我们民族先祖的历史活动轨迹,因此,保护这些文物就是尊重历史和保留我们的民族文化。
  2.恢复与保护灾后祖先留下来的文物财富,可以体现我们民族文化的特点,同时丰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在当代文化多元化的潮流下,文化多样性是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个人和群体享有更加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保护文物不仅保留了我们民族的鲜明个性,也丰富了世界文化。
  3.有效地恢复与保护灾后文物并加以合理开发,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有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文物展览和历史古迹游览可以成为当地经济的一个持续增长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促进文化的交流。
  4.灾后受损文物也是我们祖先创造的灿烂文化之一,它承载了我们民族的过去,通过对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可以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中国五千年文明长河,古老的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保存并传承这些文物,是我们的义务,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表现。文物是我们祖先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我们有义务保护好祖先的遗产,这份财产不但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将之传承下去[7]。
  5.恢复和保护灾后文物还能提高其形象及受灾地的文化品位。特别是那些被列入或者正待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除了它本身的知名度得到提高外,一定程度上还能增加受灾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间接的效益可能就是建设投资的增加和对外交流的扩大。
  三
  文物的恢复与保护重要且有必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此方面的工作。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国务院便于2008年6月8日发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在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六项原则和进行调查评估外,强调了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等内容。在恢复重建的实施上,《条例》明确指出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8]。第51条还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继国务院发布《条例》后,国家文物局也发布了《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要求国家文物局和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等要在全面评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切实提出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需求。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积极争取将对应受援县市的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人本省市对口支援的范围之内。要求全国文物系统(包括有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发扬文物系统的光荣传统,大力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有条件的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紧急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合理配置,精心组织,协调当地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的工作[9]。四
  汶川地震至今已经过去三年了。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贯彻《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带领当地人民群众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坚持以人为本、把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和医院重建放到优先位置,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统筹兼顾、将恢复重建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巨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大幅度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产业发展实现再生性跨越,精神家园得到了同步重建[10]。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又一次看到和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恢复重建的真正完成仍将持续一个过程,特别是在文物保护方面更是如此。关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我们认为应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条例》与《意见》要求的基础之上,在如下几个方面再进行重点着力:
  1.继续做好灾后文物的后续抢救、恢复工作。我们应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广大民众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发动民众参与文物的后续抢救,同时继续组织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分工合力,继续抓紧挖掘、清理仍还被掩埋的档案资料和珍贵实物。要综合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方式,征集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珍贵实物、音像资料,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11]。
  2.继续实施灾后历史文物的全面详细普查。普查是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准确了解灾区文物家底的有效方法。继续依靠地质、工程、生态环境、地理资源、旅游、历史文物化等领域专家,在前期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对灾区历史文物迹受损情况进行详细普查,实行登记造册,对受损文物及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门排队。进一步摸清家底、调查灾后损毁情况,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12]。针对文化遗产损毁、消亡的严重程度和状况,进行编目与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抢救和保护规划,寻找突破口,分档次实施恢复与保护,做到濒临优先、带动全面。
  3.继续认真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以下措施有利于将灾害对历史文物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至最低:(1)积极做好对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监控和防御工作;(2)加强重大灾害应急管理及相应机制建设,增强政府各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协作处理能力;(3)建立科学严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在历史文物保护中的不同职能和分工[11]。
  4.建立灾后文物分级保护体系。按照文物分级保护的原则,根据在此次地震中受损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1)损失严重者应予以重建;(2)中度损失者应恢复重建;(3)轻度损失者应给予恢复加固;(4)未受损失者应加强监控,防患于未然[12]。
  对于地震中文物和历史文化遗迹受到的不同程度破坏与损毁,震后的修缮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修旧如旧,保护原貌”的原则,保证原材料、原工艺修复,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养护制度[5]。当然,文物也和世间万物一样,有一个生长、衰亡的过程,这一点其也难逃历史的规律。我们所做的工作,只能像大夫看病一样,尽力来延缓它的寿命。
  5.依靠科技,精心实施文物恢复重建。灾后文物系统恢复重建是复杂而缓慢的系统工程,追求短、平、快不可取,有可能会破坏现有的资源,引发更大的灾难。在文物系统恢复重建中要遵从自然规律,要以先进的科技为支撑,以人工措施、工程措施、自然恢复等手段综合使用[13]。同时,综合采用现代高新技术,用图、文、声、像相结合的方式,忠于原貌,尽可能全面地将民间文物可视的、动态的、立体的记录保存下来;将大批搜集、整理、收藏、研究的民间文化各类艺术,集成图文丛书、音像制品系列[11],将其整理、分析、记录、保存,以供灾后文物的恢复及重建参考。
  6.纳入灾后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体系。加强文物古籍的编目与整理之余,要通过城乡规划对历史文物实施整体的保护,这是主要文化遗产国的普遍做法。将历史文物古迹纳入灾区恢复重建各种类型、层次的规划体系中,防止在恢复重建中可能造成的建设性破坏,协调城乡恢复重建与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
  对于需要重建的灾后文物,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重建选址,应充分考虑重建地的场地条件,细致考虑场地土质条件的城市规划。较之精准的结构设计与规划,能防止大面积的结构倒塌。同時,需强调在完善设计规划或规程的基础上施工质量的重要性,它可能成为工程结构安全的致命因素[14]。
  7.继续积极筹措灾后文物保护资金。筹措资金保护灾后文物古迹的工作不仅是单一的政府行为,也是一项全民事业,关乎人类的共同记忆和财富。保护工作应采用多元化的集资方式,在政府投入为主的情况下,吸收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的资金。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应包括政府预算、民间捐赠、经营性收入三个方面。许多历史文物展览与古迹游览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与文化资源。在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应坚持“历史文物古迹产业化”这一基本走向,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业的发展,筹措灾后文物古迹保护资金,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资金投入,设立灾后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资金。
  8.加强灾后文物古迹保护合作与交流,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积极寻求与地区及国际社会在灾区历史古迹保护工作方面的广泛合作与交流,积极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因素和资源。具体措施包括:(1)采取区域联动策略,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对重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实施对口援助;(2)鼓励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资源共享、相互支援;(3)汲取国际上灾后重建的成功经验,积极寻找国际资金、人员和技术合作与交流[12]。
  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把灾后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7]。灾后灾区的文物是如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灾后恢复开放,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对它们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灾后灾区文物本身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的功能。在灾区文物保护中做到既合理利用,又彰显了它们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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