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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教师失范行为起到示范作用,某种意义上是教师的失范行为引导未成年人走向越轨。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将不合格人员拒于教职之外,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明确教师责任、规范教师言行,把已经职业化的教师工作重新定位,重新纯洁化、事业化。从职业准入、兼职禁止到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从入校到离校接受灵魂的洗礼和升华,而不是再忍受摧残。
[关键词]教师;失范行为;未成年人;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教师失范行为见诸媒体报道中,侵害青少年的失范行为应引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值得关注。基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受教师失范行为影响大等特点,笔者把研究视角放在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和服务的教职员工身上,研究他们的失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并制定相应对策,还孩子纯净的校园。
一、教师失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R·K·默顿认为失范是“规范的缺席”。教师失范行为方式不同,程度各异,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都不容忽视。菲利普·齐默巴多的实验说明人的动机与行为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情景影响的结果。“71.4%的未成年犯误入歧途主要是因为‘受他人影响’和‘好奇’”,“64.3%少年犯在犯罪之前不知道自己所做事情的后果”。无知者无畏,未成年人无可厚非的无知与无畏提供给教师失范行为巨大的作用空间。教师作为伴随未成年人成长最主要的成员之一,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甚至超过父母。部分教师师德不佳,本身的人生观、价值观、心理尚有问题,更不用说去为人师表。据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课题组对辽宁168所中小学的229名教师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有51.2%的教师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16.56%的教师属于“中度心理障碍”,其中32.18%的教师属于“轻度心理障碍”;2.4%的教师已构成“心理疾病”。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多少存在心理扭曲因素,而教师的负面影响也在许多个案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162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分析后得知,有厌学情绪的有156人,有逃学经历的有74人。虽然原因错综复杂,但是学习差与品行差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教师失范行为直接体现对未成年人管理的懈怠,除学生自身原因之外,教师怠于履行教师职责,导致学生厌学和逃学,学生成绩差品行随即滑坡。厌学和逃学、学习差与品行差,与教师教学失范行为不无关系。教师教学失范行为导致“消极的教学氛围”的出现,不仅仅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目标的实现也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缩、畏惧、破罐破摔等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损害了学生的心理健康。
二、教师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教师虽是教育从业者,但应把其当做事业来做,把学生当做自己的孩子来管教,态度严厉而不蔑视,让他们在严厉的“关爱”中成长而不是在屈辱的“憎恨”下生存。在严厉的“关爱”中成长的学生不会厌学,在屈辱的“憎恨”下生存的学生只能选择逃学。教师失范行为的出现,不仅是个人意志决定的产物,同时存在诸多原因:
1,教师素质不高。笔者认为教师素质不高是教师失范行为产生的首要原因。素质是对教师的综合考量,专业背景、业务能力、思想品德、言行表现等都是教师综合素质的构成因素。专业知识缺乏、业务能力低下,导致教师在学生中的评价不高,教师对自己的认同也因此缺失。有的教师专业背景好、业务能力强,但思想品德差,受不良现象影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言行举止不能为人师表。道德水准低下、职业水平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状况不尽如人意等也是教师失范行为的诱因。素质高、品德高尚者有做人的标准,不会为外界因素所干扰;素质不高、道德水准低下的教师,每天重复的教学活动变成为纯粹的体力劳动,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缺无,导致部分教师酗酒、赌博等失范行为发生。
2,素质教育应试化。应试教育强化了基础教育的选拔功能,把向高一级学校选拔输送为数不多的生源作为学校工作的主要目标,形成选拔少数,淘汰多数的甄别式教育,往往忽视或放弃大面积中差生的教育。学校主要责任是教育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应试化体现在教学制度设置缺无或是虚置。虽有教师规范和学生守则,但学校针对教师和学生制度没有结合本校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学校制度缺失是对青少年的放纵,导致教师和学生失范行为同时发生。教学制度虚置,学校仅仅注重考查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业成绩,而没有真正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师的思想政治学习没有或者流于形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仅作为一门学业课程来学习而没有真正对其心灵进行塑造。在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仍然运用应试教育的考查体系来对教师进行考查。学校、教师的“欲速”与学生、家长的“不达”的矛盾,加深双方误解和矛盾,也成为教师失范行为的诱因。
3,作为诱因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素。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增加,流动人口受自身知识水平和生存技能等制约,在城市激烈竞争中处于劣势,欠缺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家庭教育跟不上的未成年人加大教师教辅压力。学生的违纪作为诱因,与教师的不冷静形成合力导致悲剧发生。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犯错正常,但是应该接受学校、教师的教育。如某中学初二班主任在上课时发现小燕在打盹,在用教鞭敲一下小燕的头后见小燕又睡着了,就把小燕拉到讲台上站着,并指着小燕对全体学生说:“你看你已经胖得象孕妇了,还睡,再睡下去就怕比猪还肥了。”经男生一传,成“小燕怀孕了”,后小燕服毒自杀。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此类案件反映出教师和未成年人个体都存在问题。
4,风险社会下教师的压力增加。社会因素是教师失范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人类迅速发展过程中风险社会产生,风险社会的生产力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危险和潜在威胁也达到前所未知的程度,人类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风险社会中教师要面对自身发展和教学压力,同时还要面临每个社会成员要面临的巨大生存压力,如环境污染、食品问题、疾病传播等,还有其它社会问题如房价奇高、物价上涨及部分社会成员价值观变化,也都影响从学校到学校没有真正完全融入社会的教师群体。李斯特说过,贫穷是培养大众犯罪的温床。教师也不例外,贫困让部分教师无法坚守,不同行业之间及行业内部的工资差让教师心理失衡,努力选择离开,无法离开者也无心教学。这种现象在农村中小学中尤其边远欠发达地区尤为严重,无心教学者的失范行为发生也只是时间问题。
三、预防教师失范行为的对策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把规范分为三种:秩序、法律和道德。我们可以理解为秩序是规范所追求的目标,从而形成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从宏观上讲,教师失范行为是教师对这些社会公认规范的破坏。某检察院将预防教师犯罪纳入检察工作。从实施办法可知,检方意在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重在堵截犯罪源头,弥补制度漏洞,预防类似案件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最后的底线,对教师已然的严重失范行为进行规制。从预防角度减少失范行为发生的概率或 者降低某类特定教师从事某种失范活动能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对策,预防教师
1,提高职业准入门槛,违规违纪违法终生禁教。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从1995年的几十万到现在每年几百万人。这样规模为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违规违纪违法终生禁教的措施实施提供可能。让综合素质没有达到教师标准的人员远离教师队伍。同时相应提高教学场所内的其他教学辅助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提高职业准入门槛可以选拔高素质的毕业生进入校园,从源头上减少教师失范行为的发生。教师职业准入不仅仅考察专业背景知识,设计具体挑选教师细则,还要对具体的思想道德法律等综合素质进行考量,同时对在教学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教师实行终生禁教,而且这种终生禁教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禁止异地重新上岗,避免失范教师异地继续对青少年进行侵害。失范教师终生禁教也与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相协调。对失范教师一票否决也体现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处。
2,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一直要求教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但多数学校流于形式。学校、教师忙于游走在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之间。教师例会仅仅提到一些日常事务,只有问题出现时才有针对采取处罚措施。没有对可能出现越轨失范行为的教师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性措施或者有针对进行预防性教育。笔者认为应该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学校和教师是围绕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的教学评价体系来进行教学工作,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与素质教育相配套。制度化政治法律学习,常规化道德业务学习,同时制定检查和配套措施。目前教师的法律和道德学习只是由教师自己进行的,教师失范行为的产生与部分教师道德滑坡、法律知识缺乏有较大关系。政治学习和法律学习应该在制度下真正进行。校园内失范教师有隐蔽性、长期性、中和性、恶劣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决定了对教师失范行为的防控尤为重要。应该以“一级预防,即发案前的远期预防为主”。当教师的失范行为已经发生再去补救,为时已晚。每个选区都有自己的行政主管官员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为行政主管官员及代表应该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各项义务,同时赋予行政主管官员及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定期对选区学校教师的政治法律学习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列席有关会议等义务。
3,明确教师轻微惩戒权及“轻微”的认定。教师对学生有轻微的惩戒权。“惩戒”当然包含“体罚”元素,“体罚”是惩戒的极端方式,强度最大、最严厉。教育部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笔者认为“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习惯之行为”不应该被禁止。赋予教师等同于父母的轻微惩戒权,目的是让教师在轻微惩戒学生、指出错误的同时反思自己行为是否与一个教师相适应。当然把惩戒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轻微惩戒的范围要有具体的严格规定,即为“穷尽其他手段”的情况下才可有选择地使用,而且具体肢体惩戒由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教育的政教主任来实施。惩戒权轻微的标准应该以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为限。肢体惩罚场所、惩戒次数和方式要有相应的规定,以不对被惩戒的未成年人造成轻微伤为标准,语言惩戒不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侮辱和谩骂。让未成年人从教师的严厉中感受到是关爱。明确教师轻微惩戒权及对“轻微”做出详细的认定,可让教师能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避免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伤害同时保护教师的权利。
4,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禁止从事兼职。首先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质量,当前财政全额拨发教师工资及发放绩效工资,也是意在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缩小教师和公务员之间实际上的工资差。物质的投入,如建立教师公寓、赋予教师校园终生居住权等,为丰富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提供保证,让教师能够拥有有尊严地生活在精神天堂的物质基础。切实保障教师物质生活之后,加大文化生活硬、软件的投入,让学校成为一个没有被社会不良因素污染的净土。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案件多发生于农村边远学校也说明这一点。部分教师工作环境相对封闭,生活环境相对落后,为滋生失范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但个人业余文化生活单调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有论者提出“高薪养廉”,其实真正应该高薪的是教师,应该“高薪养教”、“高薪留教”。教师培养社会的未来,高薪留住优秀教师,从经济上保证安心从事教育事业,这是对社会未来负责。让优秀教师安心教学,无后顾之忧。加大投入,还要制定相关的兼职禁止规定,兼职禁止是对“高薪养教”、“高薪留教”的呼应,也是“高薪养教”、“高薪留教”必然要求。这样,从制度上保障和要求教师安心钻研教材教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自身素质,避免越轨行为发生。
5,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无奈的选择。教师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参与人,师生关系是一种以教育任务为中心的“人一人”关系。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半社会化状态”决定了其自我意识发展的“半成熟状态”,对成人社会的规则不能做出正确的表达,做出真实意思的选择。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也是从源头上避免教师对在校期间的学生进行伤害,避免师生之间过分行为对其他青少年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保证教师教学活动的公平开展,不受师生之间特别关系的影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多为在没有他人的独处场合。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诸多同性老师侵害的案件也见诸报端表明此条规定不应该有性别限制。禁止师生长时间的单独相处,避免教师被“易作案的情景引诱”而选择做出失范行为。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是对上面四种对策补充,可以排除教师对学生伤害的空间因素。
6,完善教师人生观和心理考察机制——防控与打击结合。在对教师物质和精神投入的同时应该注重教师人生观和心理状态考察。定期对教学和教辅从业者进行人生观考察和心理测试,教师应该有高尚纯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人生观、价值观有问题可能成为未成人污染源的从业者要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心理上出现问题的教师能够及时得到辅导治疗。人生观和价值观需要重塑、心理需要辅导和治疗及其它可能做出失范行为的教师能够得到预防性的提醒并对他们进行重点预防。诸如教学困难、思想偏激、心理脆弱、经济贫困、夫妻分居、网络成瘾、罹患重大疾病、家庭出现异常变动等情形下的教师都应该给以充分及时的关注和帮助。这样防控和打击相结合才可以形成避免教师做出失范行为的合力。
四、结论
青少年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现阶段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荣辱与兴衰。通过提高职业准入门槛和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将一部分不合格教师拒于校门之外;明确教师责任、规范教师言行、丰富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及禁止兼职等等措施能切实实行,防控和打击相结合形成避免教师失范的合力,把已经职业化的教师工作重新事业化;从准入到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从入校到离校,面对的是灵魂的洗礼和升华,而不是对他们身体、精神上的“师源性”的摧残。
[参考文献]
[1]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5,31.
[2]刘璐.少年犯罪多因“受他人影响”[EB/OL].http://www.wccdaily.com.cn/epaper/hxdsb/html/2010—05/28/content_194114.htm.
[3]肖美艳,曾令泰.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失范现象的成因分析[J].当代教育论坛,2007,(4).
[4]张梦璐.青少年犯罪的校园因素不能忽视[J].吉林人大,2009,(12).
[5]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犯罪实证分析——对162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EB/oL]http://www.nify.gov.cn/site/bak/jlfy—mb_a2005071542204.htm.
[6]黄顺康.未成年人犯罪与应试教育[J].现代法学,1998,(6).
[7]徐苏明.学生思想教育与教师违法犯罪[J].班主任之友,2003,(1).
[8]彭超超.沭阳检察院出台《教师犯罪预防实施办法》[EB/OL].http://epaper.sqdaily com/sqrb/html/2010/01/12/content_137104.htm.
[9]王大伟.论教师犯罪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10]谭晓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与未成年学生违纪行为管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4).
[11]孟威佳,宋晓维.青少年犯罪心理预测变量分析[J].法学论坛,2010,(5).
[12]许健.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对策[J].犯罪研究,2010,(4).
[关键词]教师;失范行为;未成年人;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教师失范行为见诸媒体报道中,侵害青少年的失范行为应引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值得关注。基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受教师失范行为影响大等特点,笔者把研究视角放在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和服务的教职员工身上,研究他们的失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并制定相应对策,还孩子纯净的校园。
一、教师失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R·K·默顿认为失范是“规范的缺席”。教师失范行为方式不同,程度各异,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都不容忽视。菲利普·齐默巴多的实验说明人的动机与行为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情景影响的结果。“71.4%的未成年犯误入歧途主要是因为‘受他人影响’和‘好奇’”,“64.3%少年犯在犯罪之前不知道自己所做事情的后果”。无知者无畏,未成年人无可厚非的无知与无畏提供给教师失范行为巨大的作用空间。教师作为伴随未成年人成长最主要的成员之一,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甚至超过父母。部分教师师德不佳,本身的人生观、价值观、心理尚有问题,更不用说去为人师表。据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课题组对辽宁168所中小学的229名教师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有51.2%的教师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16.56%的教师属于“中度心理障碍”,其中32.18%的教师属于“轻度心理障碍”;2.4%的教师已构成“心理疾病”。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多少存在心理扭曲因素,而教师的负面影响也在许多个案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162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分析后得知,有厌学情绪的有156人,有逃学经历的有74人。虽然原因错综复杂,但是学习差与品行差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教师失范行为直接体现对未成年人管理的懈怠,除学生自身原因之外,教师怠于履行教师职责,导致学生厌学和逃学,学生成绩差品行随即滑坡。厌学和逃学、学习差与品行差,与教师教学失范行为不无关系。教师教学失范行为导致“消极的教学氛围”的出现,不仅仅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目标的实现也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缩、畏惧、破罐破摔等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损害了学生的心理健康。
二、教师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教师虽是教育从业者,但应把其当做事业来做,把学生当做自己的孩子来管教,态度严厉而不蔑视,让他们在严厉的“关爱”中成长而不是在屈辱的“憎恨”下生存。在严厉的“关爱”中成长的学生不会厌学,在屈辱的“憎恨”下生存的学生只能选择逃学。教师失范行为的出现,不仅是个人意志决定的产物,同时存在诸多原因:
1,教师素质不高。笔者认为教师素质不高是教师失范行为产生的首要原因。素质是对教师的综合考量,专业背景、业务能力、思想品德、言行表现等都是教师综合素质的构成因素。专业知识缺乏、业务能力低下,导致教师在学生中的评价不高,教师对自己的认同也因此缺失。有的教师专业背景好、业务能力强,但思想品德差,受不良现象影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言行举止不能为人师表。道德水准低下、职业水平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状况不尽如人意等也是教师失范行为的诱因。素质高、品德高尚者有做人的标准,不会为外界因素所干扰;素质不高、道德水准低下的教师,每天重复的教学活动变成为纯粹的体力劳动,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缺无,导致部分教师酗酒、赌博等失范行为发生。
2,素质教育应试化。应试教育强化了基础教育的选拔功能,把向高一级学校选拔输送为数不多的生源作为学校工作的主要目标,形成选拔少数,淘汰多数的甄别式教育,往往忽视或放弃大面积中差生的教育。学校主要责任是教育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应试化体现在教学制度设置缺无或是虚置。虽有教师规范和学生守则,但学校针对教师和学生制度没有结合本校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学校制度缺失是对青少年的放纵,导致教师和学生失范行为同时发生。教学制度虚置,学校仅仅注重考查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业成绩,而没有真正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师的思想政治学习没有或者流于形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仅作为一门学业课程来学习而没有真正对其心灵进行塑造。在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仍然运用应试教育的考查体系来对教师进行考查。学校、教师的“欲速”与学生、家长的“不达”的矛盾,加深双方误解和矛盾,也成为教师失范行为的诱因。
3,作为诱因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素。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增加,流动人口受自身知识水平和生存技能等制约,在城市激烈竞争中处于劣势,欠缺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家庭教育跟不上的未成年人加大教师教辅压力。学生的违纪作为诱因,与教师的不冷静形成合力导致悲剧发生。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犯错正常,但是应该接受学校、教师的教育。如某中学初二班主任在上课时发现小燕在打盹,在用教鞭敲一下小燕的头后见小燕又睡着了,就把小燕拉到讲台上站着,并指着小燕对全体学生说:“你看你已经胖得象孕妇了,还睡,再睡下去就怕比猪还肥了。”经男生一传,成“小燕怀孕了”,后小燕服毒自杀。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此类案件反映出教师和未成年人个体都存在问题。
4,风险社会下教师的压力增加。社会因素是教师失范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人类迅速发展过程中风险社会产生,风险社会的生产力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危险和潜在威胁也达到前所未知的程度,人类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风险社会中教师要面对自身发展和教学压力,同时还要面临每个社会成员要面临的巨大生存压力,如环境污染、食品问题、疾病传播等,还有其它社会问题如房价奇高、物价上涨及部分社会成员价值观变化,也都影响从学校到学校没有真正完全融入社会的教师群体。李斯特说过,贫穷是培养大众犯罪的温床。教师也不例外,贫困让部分教师无法坚守,不同行业之间及行业内部的工资差让教师心理失衡,努力选择离开,无法离开者也无心教学。这种现象在农村中小学中尤其边远欠发达地区尤为严重,无心教学者的失范行为发生也只是时间问题。
三、预防教师失范行为的对策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把规范分为三种:秩序、法律和道德。我们可以理解为秩序是规范所追求的目标,从而形成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从宏观上讲,教师失范行为是教师对这些社会公认规范的破坏。某检察院将预防教师犯罪纳入检察工作。从实施办法可知,检方意在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重在堵截犯罪源头,弥补制度漏洞,预防类似案件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最后的底线,对教师已然的严重失范行为进行规制。从预防角度减少失范行为发生的概率或 者降低某类特定教师从事某种失范活动能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对策,预防教师
1,提高职业准入门槛,违规违纪违法终生禁教。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从1995年的几十万到现在每年几百万人。这样规模为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违规违纪违法终生禁教的措施实施提供可能。让综合素质没有达到教师标准的人员远离教师队伍。同时相应提高教学场所内的其他教学辅助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提高职业准入门槛可以选拔高素质的毕业生进入校园,从源头上减少教师失范行为的发生。教师职业准入不仅仅考察专业背景知识,设计具体挑选教师细则,还要对具体的思想道德法律等综合素质进行考量,同时对在教学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教师实行终生禁教,而且这种终生禁教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禁止异地重新上岗,避免失范教师异地继续对青少年进行侵害。失范教师终生禁教也与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相协调。对失范教师一票否决也体现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处。
2,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一直要求教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但多数学校流于形式。学校、教师忙于游走在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之间。教师例会仅仅提到一些日常事务,只有问题出现时才有针对采取处罚措施。没有对可能出现越轨失范行为的教师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性措施或者有针对进行预防性教育。笔者认为应该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学校和教师是围绕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的教学评价体系来进行教学工作,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与素质教育相配套。制度化政治法律学习,常规化道德业务学习,同时制定检查和配套措施。目前教师的法律和道德学习只是由教师自己进行的,教师失范行为的产生与部分教师道德滑坡、法律知识缺乏有较大关系。政治学习和法律学习应该在制度下真正进行。校园内失范教师有隐蔽性、长期性、中和性、恶劣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决定了对教师失范行为的防控尤为重要。应该以“一级预防,即发案前的远期预防为主”。当教师的失范行为已经发生再去补救,为时已晚。每个选区都有自己的行政主管官员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为行政主管官员及代表应该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各项义务,同时赋予行政主管官员及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定期对选区学校教师的政治法律学习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列席有关会议等义务。
3,明确教师轻微惩戒权及“轻微”的认定。教师对学生有轻微的惩戒权。“惩戒”当然包含“体罚”元素,“体罚”是惩戒的极端方式,强度最大、最严厉。教育部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笔者认为“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习惯之行为”不应该被禁止。赋予教师等同于父母的轻微惩戒权,目的是让教师在轻微惩戒学生、指出错误的同时反思自己行为是否与一个教师相适应。当然把惩戒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轻微惩戒的范围要有具体的严格规定,即为“穷尽其他手段”的情况下才可有选择地使用,而且具体肢体惩戒由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教育的政教主任来实施。惩戒权轻微的标准应该以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为限。肢体惩罚场所、惩戒次数和方式要有相应的规定,以不对被惩戒的未成年人造成轻微伤为标准,语言惩戒不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侮辱和谩骂。让未成年人从教师的严厉中感受到是关爱。明确教师轻微惩戒权及对“轻微”做出详细的认定,可让教师能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避免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伤害同时保护教师的权利。
4,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禁止从事兼职。首先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质量,当前财政全额拨发教师工资及发放绩效工资,也是意在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缩小教师和公务员之间实际上的工资差。物质的投入,如建立教师公寓、赋予教师校园终生居住权等,为丰富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提供保证,让教师能够拥有有尊严地生活在精神天堂的物质基础。切实保障教师物质生活之后,加大文化生活硬、软件的投入,让学校成为一个没有被社会不良因素污染的净土。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案件多发生于农村边远学校也说明这一点。部分教师工作环境相对封闭,生活环境相对落后,为滋生失范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但个人业余文化生活单调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有论者提出“高薪养廉”,其实真正应该高薪的是教师,应该“高薪养教”、“高薪留教”。教师培养社会的未来,高薪留住优秀教师,从经济上保证安心从事教育事业,这是对社会未来负责。让优秀教师安心教学,无后顾之忧。加大投入,还要制定相关的兼职禁止规定,兼职禁止是对“高薪养教”、“高薪留教”的呼应,也是“高薪养教”、“高薪留教”必然要求。这样,从制度上保障和要求教师安心钻研教材教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自身素质,避免越轨行为发生。
5,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无奈的选择。教师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参与人,师生关系是一种以教育任务为中心的“人一人”关系。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半社会化状态”决定了其自我意识发展的“半成熟状态”,对成人社会的规则不能做出正确的表达,做出真实意思的选择。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也是从源头上避免教师对在校期间的学生进行伤害,避免师生之间过分行为对其他青少年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保证教师教学活动的公平开展,不受师生之间特别关系的影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多为在没有他人的独处场合。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诸多同性老师侵害的案件也见诸报端表明此条规定不应该有性别限制。禁止师生长时间的单独相处,避免教师被“易作案的情景引诱”而选择做出失范行为。禁止师生长时间独处是对上面四种对策补充,可以排除教师对学生伤害的空间因素。
6,完善教师人生观和心理考察机制——防控与打击结合。在对教师物质和精神投入的同时应该注重教师人生观和心理状态考察。定期对教学和教辅从业者进行人生观考察和心理测试,教师应该有高尚纯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人生观、价值观有问题可能成为未成人污染源的从业者要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心理上出现问题的教师能够及时得到辅导治疗。人生观和价值观需要重塑、心理需要辅导和治疗及其它可能做出失范行为的教师能够得到预防性的提醒并对他们进行重点预防。诸如教学困难、思想偏激、心理脆弱、经济贫困、夫妻分居、网络成瘾、罹患重大疾病、家庭出现异常变动等情形下的教师都应该给以充分及时的关注和帮助。这样防控和打击相结合才可以形成避免教师做出失范行为的合力。
四、结论
青少年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现阶段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荣辱与兴衰。通过提高职业准入门槛和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将一部分不合格教师拒于校门之外;明确教师责任、规范教师言行、丰富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及禁止兼职等等措施能切实实行,防控和打击相结合形成避免教师失范的合力,把已经职业化的教师工作重新事业化;从准入到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从入校到离校,面对的是灵魂的洗礼和升华,而不是对他们身体、精神上的“师源性”的摧残。
[参考文献]
[1]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5,31.
[2]刘璐.少年犯罪多因“受他人影响”[EB/OL].http://www.wccdaily.com.cn/epaper/hxdsb/html/2010—05/28/content_194114.htm.
[3]肖美艳,曾令泰.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失范现象的成因分析[J].当代教育论坛,2007,(4).
[4]张梦璐.青少年犯罪的校园因素不能忽视[J].吉林人大,2009,(12).
[5]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犯罪实证分析——对162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EB/oL]http://www.nify.gov.cn/site/bak/jlfy—mb_a2005071542204.htm.
[6]黄顺康.未成年人犯罪与应试教育[J].现代法学,1998,(6).
[7]徐苏明.学生思想教育与教师违法犯罪[J].班主任之友,2003,(1).
[8]彭超超.沭阳检察院出台《教师犯罪预防实施办法》[EB/OL].http://epaper.sqdaily com/sqrb/html/2010/01/12/content_137104.htm.
[9]王大伟.论教师犯罪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10]谭晓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与未成年学生违纪行为管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4).
[11]孟威佳,宋晓维.青少年犯罪心理预测变量分析[J].法学论坛,2010,(5).
[12]许健.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对策[J].犯罪研究,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