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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也是诉讼的重点。为此,加拿大等法律发达国家不仅有专门的证据立法,还建立起完善的证据法体系。而我国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至今还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立法状况和传统习惯等情况下,注重科技发展对证据立法的重大影响,有选择地借鉴加拿大等法律发达国家的证据立法经验,尽早实施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