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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被看做是化解中国当前房地产行业诸多问题的利器,在调整房地产的诸多税收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但是,在物业税改革中存在着几个陷阱,必须加以避免。
陷阱之一,是“物业税”的称谓不尽科学,易与“物业费”相混淆,甚至被误认为是“物业费”费改税的结果。事实上,物业税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带有很大受益性质的财产税,物业费则是居民向物业公司交纳的服务费,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陷阱之二,是现在的高房价可能会演变成未来的高物业税。在物业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随着房产价值不断攀升,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上升。如果通货膨胀严重,或者存在不正常的投机炒作因素,就会造成房产价值的非理性上涨,将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大幅上升。加之物业税很有可能成为未来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而地方政府的收入筹集行为相对不规范,这很可能会使物业税的税负过重。
美国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货膨胀严重,财产税税负飙升,纳税人不堪重负,爆发了规模空前的抗税运动。其结果,是美国对财产税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比如,加利福利亚州的一项法律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地方课征的财产税税率不得超过1%;没有该地区居民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同意,州和地方政府不得新开征任何财产税,等等。这些条款极大地限制了政府通过财产税筹集收入的能力,使其地方政府的总收入减少了23%。
陷阱之三,是可能使政府得不偿失。物业税改革之后,如果出现物业税税负飙升的局面,纳税人将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这不仅不利于在政府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对政府而言是得不偿失的。
考虑到物业税本身的特点,我们应当坚持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另一方面,在对物业税改革进行充分宣传、解释的同时,参照美国征收财产税的经验,对将要开征的物业税设置一定的限制措施,不仅要明确规定物业税的法定税率,还应限定地方的物业税总收入,甚至限制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支出,避免现在高涨的房价未来变成高涨的物业税,避免消费者由购房时的“短痛”变成房屋持有阶段的“长痛”。■
陷阱之一,是“物业税”的称谓不尽科学,易与“物业费”相混淆,甚至被误认为是“物业费”费改税的结果。事实上,物业税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带有很大受益性质的财产税,物业费则是居民向物业公司交纳的服务费,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陷阱之二,是现在的高房价可能会演变成未来的高物业税。在物业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随着房产价值不断攀升,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上升。如果通货膨胀严重,或者存在不正常的投机炒作因素,就会造成房产价值的非理性上涨,将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大幅上升。加之物业税很有可能成为未来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而地方政府的收入筹集行为相对不规范,这很可能会使物业税的税负过重。
美国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货膨胀严重,财产税税负飙升,纳税人不堪重负,爆发了规模空前的抗税运动。其结果,是美国对财产税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比如,加利福利亚州的一项法律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地方课征的财产税税率不得超过1%;没有该地区居民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同意,州和地方政府不得新开征任何财产税,等等。这些条款极大地限制了政府通过财产税筹集收入的能力,使其地方政府的总收入减少了23%。
陷阱之三,是可能使政府得不偿失。物业税改革之后,如果出现物业税税负飙升的局面,纳税人将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这不仅不利于在政府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对政府而言是得不偿失的。
考虑到物业税本身的特点,我们应当坚持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另一方面,在对物业税改革进行充分宣传、解释的同时,参照美国征收财产税的经验,对将要开征的物业税设置一定的限制措施,不仅要明确规定物业税的法定税率,还应限定地方的物业税总收入,甚至限制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支出,避免现在高涨的房价未来变成高涨的物业税,避免消费者由购房时的“短痛”变成房屋持有阶段的“长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