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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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根据教学理论,教学方法的采用和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密切相关。我国各大学法学院系目前都积极倡导教学方法改革,国外法学教学方法的引入成为普遍的现象,比如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方法。本文以案例教学为例,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做一些初步分析,并对法学教学方法完善的途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理论;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完善是学校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需对教学方法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本身具有很强的实务倾向,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更看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养成,因此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
  案例教学是国内外大学法学院系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传入中国,国内各大学法学院系纷纷仿效,将案例教学引入法科学生的课堂。虽然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可以视为法学教学的一种改革,对于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目标并不是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唯一目标,对案例教学的成效没有一个评价体系,导致案例教学的使用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作为教学方法的尝试,过程及结果不尽如人意可能有很多原因,但以先进的教学理论作指导,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教学策划,是教学方法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
  一、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定位
  1. 教学方法应该与教学目标相一致
  从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而言,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类对教学活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今中外的教育学家对教学活动分别做过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对教学活动本质的探讨应从两个层面进行,第一是目的论层面,用哲学的方法对教学的目的进行探讨;第二是方法论层面,利用心理学、社会学对教学的手段、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的探讨。基于上述两个层面的探讨,教学活动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学生理性思维能力、尊重学生自由意志把学生看作独立思考和行动的主体,在与教师的交往和对话中,发展个体的智慧潜能,陶冶个体的道德性格,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活动”[1]。对教学活动的探讨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教学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教学理论包括哲学取向的教学理论、行为主义的教学理论、认知教学理论、情感教学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等。各种教学理论都有其独特的主张,但各教学理论都认为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教学活动中的一项内容,是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路径,是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手段,教学方法的使用应该和教学目标相一致,才能体现出教学方法的价值。当我们在中国伟大的教育思想家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和同样伟大的古希腊教育思想家苏格拉底诘问式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方法好的问题上纠结时,我们就会发现,在教学方法的使用上,没有最好的方法,只用最适合的方法。一个适合的教学方法的使用要和教育的目标一致,才能发挥教学方法应有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受到欢迎,并且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是实现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的最佳方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清晰明确,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法学院应当致力于使法科生准备好律师资格考试和职业。(2)法学院应当确立清晰的教育目标,并与法科生分享。(3)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使学生具有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4)法学院应当帮助学生拥有有效的、负责任的律师素质。(5)法学院应当组织有关课程以不断丰富学生的知识、技能及职业价值,将理论原则的讲授与实践相结合,在法科生三年法学院教育中始终灌输职业主义”[2]。上述五方面的目标设计,可以看出美国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培养执业律师。而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比较有效地达到了预定目标。首先,从教育的有效性上看,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发展一些律师所需要的关键技能,诘问式的教学特点迫使学生主动思考,在辩驳中逐渐学会分析技巧以及养成质疑的习惯;其次,从职业素质的培养方面,案例教学养成的目的与职业标准的要求相一致,案例教学是一种模拟训练,其模拟的内容,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学会法律推理,提升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作用;最后,从满足社会的的需要看,案例教学法务实,经过严格训练的学生,走出校门时,已经初步具备服务社会、满足研究机构需要的能力。从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来看,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最适合达到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的教学方法。
  2. 教学方法的采用应当以教学内容为依据
  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或者说在一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教师是否可以不考虑该课程的特点和内容而只关注教学方法的花样翻新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体验式、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更好呢?显然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基于常识,我们都会知道没有更好的教学方法,只有更适合的教学方法。如果不考虑课程的内容和特点,即便是用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或苏格拉底的探究式教学又能怎样呢?所以即便是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教学方法也不能独自生存。美国法律以判例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判例,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发现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围绕判例进行的案例教学,即是一种教学方法的创新,也是美国法学教学内容的一种必然要求。
  3. 教学方法的选择应该与教学组织形式相匹配
  教学组织形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教学思想、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以及教学主客观条件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方式。教学史上先后出现过众多的教学组织形式,我国宋代以前、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教育均采用个别教学,这种教学组织形式办学规模小、速度慢、效率低,但却能较好地照顾个别差异。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其《大教学论》中提出了班级授课制,即把一定数量的学生按年龄和知识程度编成固定的班级,根据周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安排教师有计划地向全班学生集体进行教学的制度。19世纪中期,班级授课制成为西方学校主要的教学组织形式。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个别教学在欧美各国重新受到重视。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不匹配,会影响教学方法的使用效果,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来看,该方法在小班授课或个别授课的情况下应该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大班授课的情况下,案例教学的优势可能就会受到制约。事实上案例教学的效果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后已经开始受到置疑,主要原因就是美国各大学包括哈佛大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大班授课在大学是普遍的情况,案例教学所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综上,教学活动中,没有一劳永逸的教学方法。依据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环境的不同,教学方法也应进行相应的变化。
  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借鉴国外法学教学方法比较盲目
  2011年以前,我国法学教育在教学目标上没有明确的定位,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困惑,以及在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之间摇摆不定,认识上不一致导致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另一方面,从1977年我国高考恢复招收法律本科学生到如今,法学教育经历了30多个春秋,从第一届223个学生发展到如今在校生29万人的规模,应该说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法学教学理论,在借鉴他国法学教育方法的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表现在案例教学的实施上,我们就是简单的模仿,并没有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是否匹配,也没有考虑我国法律体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更没有考虑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律通识人才培养在教学方法上的差别。法学院本身对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标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告诉学生利用案例教学我们能够达到的目标,所以案例教学就成为讨论课的代名词,更有甚者演变成无主题的漫谈。
  目前,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在国内各大学的法学院受到普遍的重视,但要面临如何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融合的问题。在法学知识的传授及课程设置方面,我们比较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注重知识的体系性和全面性。而案例教学等方法是从个案入手,更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对系统性的知识并没有特别的关注。
  2. 借鉴国外的教学方法在条件上存在瑕疵
  首先,教师面临很大的挑战,无论是案例教学还是实践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都比较高,教师的角色是多重的,既要能言善辩,还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一个长期习惯课堂讲授又缺少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的教师而言,驾驭诸如案例教学这样的教学方法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我国高校的教师绝大部分都毕业于非师范类的专业,没有系统研习过教学方法,缺乏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所具备的教学经验都来自于当学生时的记忆,法学院的教师也毫不例外。教师能力上的不足,导致案例教学的质量无法保证。
  其次,由于招生规模扩大,法科学生在校人数也相应增加,受限于师资力量,法学院普遍采取大班授课的方式,让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的优势很难发挥出来,从而影响到教学的最终效果。
  三、法学教学方法完善的途径
  1. 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
  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才能考虑用何种教学方法来保证目标的实现。目前卓越人才培养方案已经确定了一个总体目标,法学院对目标的实现方法应有具体的阐述,对目标达成的手段应有具体的设计和规划,对教学方法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应有明确的预期。明确目标是让学生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对目标的具体描述和策划使学生能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对结果的预期可以让学生知道自己毕业后应该具备什么能力,可以做什么。在明确目标的指引下,我们知道如何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如何策划案例教学的方案,让案例教学始终围绕教学目标来进行。
  2. 法学教学方法应该借鉴而不是照搬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比较晚,随着对外交流的发展,对国外法学教育方法的借鉴成为必然。与我国法学教育显著不同的是,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法学教育的目标都是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但各国大学法学教育、法律专业及资格取得考试等与法律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制度各有特色。其中英国、美国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依赖律师公会,由律师公会对本科毕业的学生进行学士后法学教育,其大学法学教育仅对人才培养起辅助作用;而德国、日本以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紧密结合,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围绕国家司法考试来设置的。同样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各国选择的培养方式各有特点。我们应该创造适合自己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同时兼收众家所长。值得欣喜的是我们已经摸索出一些有特色的教学方法,比如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和法院联合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等,这些新的教学方法经过不断完善一定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积极的影响。
  3. 应当加强对教师的职业培训
  教师要对教学发展的新动向保持必要的敏感,要对主要的教学理论有相当的了解,才能保证教学能够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才能满足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教学活动及教学理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种种变化对教师而言都是一种挑战。从前文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能够看出来,仅有专业未必能做好教学,但要求法学博士同时还应该是教育学博士才能在高校从事教学显然不现实,但是法学院至少可以定期对老师进行培训,在教学方法和技能上让教师能有一个互相学习、相互借鉴的机会,并使老师的培训能够有制度化的保障。同时法学院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教学方法的改革或创新依靠教师个人的力量不一定在整体上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袁振国主编. 当代教育学 [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58.
  [2] [美] 罗伊·斯塔基等. 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 许身健等译.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7.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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