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何谓自我犯罪
所谓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自我犯罪,即自己对自己犯罪,因为法益投射在行为人自身之上,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成为法益的对象,因而形成犯罪行为人对自身利益的侵害即造成侵犯法益的结果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并非狭义的一般论述中的犯罪的概念,本文将自我犯罪一语中的犯罪,定义为忽略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单纯的从法益与可罚性角度定位的概念。
二、自我犯罪的分类
1)纯粹的自损行为,即公私利益指向一致一同受损的行为,其中公利益指的就是法益,私利益则千端万绪,指个人所属的各种利益。纯粹的自损行为之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是刑法意义上的自损行为。自损行为,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但是,当自损行为同时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则可能成立犯罪。通说中可能成立犯罪的自损行为,因为损害到投射在自身之上的法益的情况较少,如军人战时自伤的行为,而在纯粹自损的同时对其他法益造成伤害和危险,即造成多次法益的损害,这并非本文所论的自我犯罪行为。纯粹的自损行为与通说中自损行为的的区别是,纯粹的自损行为,如自杀,是符合自己意愿但并不符合自己利益(生命安全)的行为,结合行为结果整体评价利益为负的行为,而自损行为则关注与自己利益的减少但不计算行为结果带来的利益增加,很可能结合行为结果整体评价利益为正。
2)非纯粹的自损行为,也就是公私法益矛盾时候为了私人法益损害了公共法益的的自损行为,典型如军人战时自伤行为。自己身上的法益不同于自己的权益,自己的权益如果认定本人是一个理性人的话,一般会努力增加自己的权益避免其受损。而自己的法益,虽然很多时候与本身的权益相一致,还有时候会表现做与本人的利益相悖,典型如战时自伤行为。本罪中法益有两个,一是自己身体的健康与完整,其与本人利益基本一致,且法律无明文规定处罚。二是为国防利益,其对象为国防力量,投射在普通士兵身上就是其遵守命令积极战斗的行为。而士兵为了降低自身伤亡风险,牺牲较次要的身体利益,换取较大的生命安全利益,于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就体现了法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一面。
三、自我犯罪的可罚性探究
(一)法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究其根由,还需从法益的概念出发,法益是利益的法律保护化,是利益的升级。利益分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那么法益则分为公法益与私法益。公法益在保护上应当高于私法益,法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也就在所难免了。应当指出的是,不能认为纯粹的自损行为并没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共法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具象有一定的公共法益在自己身上,社会要求社会个体依照公共法益的指引规制自身的行为,自觉维护公法益。以自杀行为为例,自杀行为在表面上是行为人自己损害自己的生命,是自己侵害自己私人法益的行为。而在现代社会,尊重生命是社会和法律的普遍共识,这一共识投射在个体身上则要求每个社会个体重视自己的生命,尽力活下去绝不放弃。
(二)自我犯罪行为的正犯。
正犯,大陆法系刑法概念,系以可归责于自己行为实现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者,即实行行为实施者,亦称实行犯。毫无疑问自我犯罪的正犯,就是受害者自身。虽然有时第三人的帮助行为或者共犯行为会给整个犯罪过程套上一层看似他人主导的外壳,甚至第三人会成为整个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这不改受害人自己的正犯身份。因为无论如何,受害人开启了犯罪的大门,犯罪事实的支配权是其所染指的,没有受害人的行为,犯罪结果是无论如何不能实现具体化的。
(三)自我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般来说,我国司法实践对自我犯罪有如下处理思路:对于纯粹的自损行為,我国法律抱有一种人道主义旁观者的态度,法律不同意任何形式的纯粹自损行为,但法律绝不做禁止或者限制。而对于非纯粹的自损行为,法律则相应科刑处罚之。然而遗憾的是,处刑的目标,是这类非纯粹的自损行为损害了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而忽略了其中对私人法益的侵犯。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自我犯罪行为的处理,可以发现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忽略了对自我犯罪正犯的处理。此观点可以理解为,我们的法律并不认为自我犯罪行为是一种犯罪,或者说由于是对自己的犯罪,法律有意的放弃了对此的追诉,毕竟一个人不能既坐左手边又做右手边。笔者认为,然而如要求个体身上的公共法益都被完好的保护,其结果将自然导致国家对个人的绝对控制,这将违背自由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既然“自由”、“秩序”等法律的基础价值本身就是互相拮抗的,对自我犯罪的处理自然就是各个原则妥协的产物。如果认为自由的价值高于公共利益,那么大部分自我犯罪就是没有可罚性的。反之,则有可罚性。
参考文献:
[1]丁英华:《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可罚性理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2]史卉:《犯罪可罚性阻却事由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论文,2011年。
所谓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自我犯罪,即自己对自己犯罪,因为法益投射在行为人自身之上,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成为法益的对象,因而形成犯罪行为人对自身利益的侵害即造成侵犯法益的结果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并非狭义的一般论述中的犯罪的概念,本文将自我犯罪一语中的犯罪,定义为忽略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单纯的从法益与可罚性角度定位的概念。
二、自我犯罪的分类
1)纯粹的自损行为,即公私利益指向一致一同受损的行为,其中公利益指的就是法益,私利益则千端万绪,指个人所属的各种利益。纯粹的自损行为之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是刑法意义上的自损行为。自损行为,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但是,当自损行为同时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则可能成立犯罪。通说中可能成立犯罪的自损行为,因为损害到投射在自身之上的法益的情况较少,如军人战时自伤的行为,而在纯粹自损的同时对其他法益造成伤害和危险,即造成多次法益的损害,这并非本文所论的自我犯罪行为。纯粹的自损行为与通说中自损行为的的区别是,纯粹的自损行为,如自杀,是符合自己意愿但并不符合自己利益(生命安全)的行为,结合行为结果整体评价利益为负的行为,而自损行为则关注与自己利益的减少但不计算行为结果带来的利益增加,很可能结合行为结果整体评价利益为正。
2)非纯粹的自损行为,也就是公私法益矛盾时候为了私人法益损害了公共法益的的自损行为,典型如军人战时自伤行为。自己身上的法益不同于自己的权益,自己的权益如果认定本人是一个理性人的话,一般会努力增加自己的权益避免其受损。而自己的法益,虽然很多时候与本身的权益相一致,还有时候会表现做与本人的利益相悖,典型如战时自伤行为。本罪中法益有两个,一是自己身体的健康与完整,其与本人利益基本一致,且法律无明文规定处罚。二是为国防利益,其对象为国防力量,投射在普通士兵身上就是其遵守命令积极战斗的行为。而士兵为了降低自身伤亡风险,牺牲较次要的身体利益,换取较大的生命安全利益,于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就体现了法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一面。
三、自我犯罪的可罚性探究
(一)法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究其根由,还需从法益的概念出发,法益是利益的法律保护化,是利益的升级。利益分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那么法益则分为公法益与私法益。公法益在保护上应当高于私法益,法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也就在所难免了。应当指出的是,不能认为纯粹的自损行为并没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共法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具象有一定的公共法益在自己身上,社会要求社会个体依照公共法益的指引规制自身的行为,自觉维护公法益。以自杀行为为例,自杀行为在表面上是行为人自己损害自己的生命,是自己侵害自己私人法益的行为。而在现代社会,尊重生命是社会和法律的普遍共识,这一共识投射在个体身上则要求每个社会个体重视自己的生命,尽力活下去绝不放弃。
(二)自我犯罪行为的正犯。
正犯,大陆法系刑法概念,系以可归责于自己行为实现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者,即实行行为实施者,亦称实行犯。毫无疑问自我犯罪的正犯,就是受害者自身。虽然有时第三人的帮助行为或者共犯行为会给整个犯罪过程套上一层看似他人主导的外壳,甚至第三人会成为整个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这不改受害人自己的正犯身份。因为无论如何,受害人开启了犯罪的大门,犯罪事实的支配权是其所染指的,没有受害人的行为,犯罪结果是无论如何不能实现具体化的。
(三)自我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般来说,我国司法实践对自我犯罪有如下处理思路:对于纯粹的自损行為,我国法律抱有一种人道主义旁观者的态度,法律不同意任何形式的纯粹自损行为,但法律绝不做禁止或者限制。而对于非纯粹的自损行为,法律则相应科刑处罚之。然而遗憾的是,处刑的目标,是这类非纯粹的自损行为损害了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而忽略了其中对私人法益的侵犯。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自我犯罪行为的处理,可以发现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忽略了对自我犯罪正犯的处理。此观点可以理解为,我们的法律并不认为自我犯罪行为是一种犯罪,或者说由于是对自己的犯罪,法律有意的放弃了对此的追诉,毕竟一个人不能既坐左手边又做右手边。笔者认为,然而如要求个体身上的公共法益都被完好的保护,其结果将自然导致国家对个人的绝对控制,这将违背自由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既然“自由”、“秩序”等法律的基础价值本身就是互相拮抗的,对自我犯罪的处理自然就是各个原则妥协的产物。如果认为自由的价值高于公共利益,那么大部分自我犯罪就是没有可罚性的。反之,则有可罚性。
参考文献:
[1]丁英华:《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可罚性理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2]史卉:《犯罪可罚性阻却事由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论文,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