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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铅山县院立足检察职能,在强化监督措施和提高办案能力上下功夫,建立健全五个机制,创新监督思路,不断提升侦查监督水平,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和督办机制。该院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拓宽视野,广泛挖掘立案监督线索,既要认真办理上级交办、控告申诉等部门转办的案件,又要注意从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依法进行监督,体现监督的全面性、及时性。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初步建立联系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及备案、个案协商、联络员工作等各项制度,并使其逐步规范化,构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以此推进立案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完善立案监督工作,以依法监督纠正漏罪漏犯,监督侦查取证及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及时掌握每起立案监督案件从立案、逮捕、起诉到审判的各个诉讼环节和进程,监督承办单位及时办理,体现监督的有效性。今年来,该院发现公安不当立案3件,督促公安对该3起案件进行了撤案处理。
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为提高批准逮捕案件质量,缩短审查逮捕时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该院就审查逮捕案件中的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严把案件审查关,坚持从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三个视角来全面审查证据,查明案件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注意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的观念,在是否有逮捕必要上深研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捕时应就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书面说理并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三是加强对逮捕案件的质量分析,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判轻刑的情形及时进行分析和归类,着力提高侦查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侦、捕、诉衔接机制。该院坚持定期召开侦捕诉联席会议,将侦监部门的证据审查职能向捕前捕后延伸,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与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反馈,对犯罪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充分交流。对重大疑难案件,侦监部门派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明确侦查工作方向,提前把握逮捕条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针对可能影响逮捕质量的证据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及措施,防止出现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从而做好捕前引导,从源头上保证排除非法证据和案件质量。移送审查起诉后,侦监部门做好配合,及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补充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快侦、快捕、快诉。今年以来,共参加公安机关现场勘查6次,对8起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是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近年来,该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照省院提出的“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的要求,积极深入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方式,坚持自愿公正原则,严格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案件范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体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又要善于做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工作,不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尽可能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如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祝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经审查认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祝某涉世不深,主观恶性不大,对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遂对犯罪嫌疑人祝某作出了相对不捕的决定,被害人也停止了上访。目前,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建立健全不捕说理机制。该院一是规范文书制作,严格按照统一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格式,从犯罪构成、证据锁链及法律依据上进行详细的论证分析;二是突出重点,根据不捕案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层次说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附上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举需补充的证据;对不构罪的不捕案件,主要从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说理;对于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主要从法律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上进行说理;三是强化分析,促进执法水平提高,通过在《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有针对性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证据和要求进行分析论证,客观上促进了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提高。今年1-5月,该院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6件7人,公安机关没有一件提出复议,案件当事人申诉数量为零,既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促进了审查批捕环节检警关系的和谐。
一是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和督办机制。该院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拓宽视野,广泛挖掘立案监督线索,既要认真办理上级交办、控告申诉等部门转办的案件,又要注意从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依法进行监督,体现监督的全面性、及时性。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初步建立联系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及备案、个案协商、联络员工作等各项制度,并使其逐步规范化,构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以此推进立案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完善立案监督工作,以依法监督纠正漏罪漏犯,监督侦查取证及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及时掌握每起立案监督案件从立案、逮捕、起诉到审判的各个诉讼环节和进程,监督承办单位及时办理,体现监督的有效性。今年来,该院发现公安不当立案3件,督促公安对该3起案件进行了撤案处理。
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为提高批准逮捕案件质量,缩短审查逮捕时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该院就审查逮捕案件中的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严把案件审查关,坚持从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三个视角来全面审查证据,查明案件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注意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的观念,在是否有逮捕必要上深研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捕时应就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书面说理并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三是加强对逮捕案件的质量分析,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判轻刑的情形及时进行分析和归类,着力提高侦查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侦、捕、诉衔接机制。该院坚持定期召开侦捕诉联席会议,将侦监部门的证据审查职能向捕前捕后延伸,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与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反馈,对犯罪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充分交流。对重大疑难案件,侦监部门派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明确侦查工作方向,提前把握逮捕条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针对可能影响逮捕质量的证据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及措施,防止出现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从而做好捕前引导,从源头上保证排除非法证据和案件质量。移送审查起诉后,侦监部门做好配合,及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补充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快侦、快捕、快诉。今年以来,共参加公安机关现场勘查6次,对8起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是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近年来,该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照省院提出的“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的要求,积极深入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方式,坚持自愿公正原则,严格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案件范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体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又要善于做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工作,不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尽可能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如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祝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经审查认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祝某涉世不深,主观恶性不大,对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遂对犯罪嫌疑人祝某作出了相对不捕的决定,被害人也停止了上访。目前,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建立健全不捕说理机制。该院一是规范文书制作,严格按照统一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格式,从犯罪构成、证据锁链及法律依据上进行详细的论证分析;二是突出重点,根据不捕案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层次说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附上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举需补充的证据;对不构罪的不捕案件,主要从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说理;对于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主要从法律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上进行说理;三是强化分析,促进执法水平提高,通过在《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有针对性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证据和要求进行分析论证,客观上促进了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提高。今年1-5月,该院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6件7人,公安机关没有一件提出复议,案件当事人申诉数量为零,既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促进了审查批捕环节检警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