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通过介绍外军战时对民用运力的动员和征用情况,总结了其特点和运作手段,这对我军提商国防交通战备动员水平有帮助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外军民用运力;动员征用;交通运输
美军从60年代初期开始就把国防运输目标建立在世界级的、全球能力的联合运输系统上,该系统除具有反应快、效率高、综合性强的特点外,还特别强调与商业界和民运企业保持伙伴关系,以确保战备持续能力和生存质量。
一、战时民用运力动员征用的意义
海湾战争,美军共动员了几十家海运公司的200余艘商船,民航空公司的400余架飞机,7个州铁路部门的2400节铁路车辆,数百家运输公司的4000辆卡车。在空运的物资和人员中,民用后备航空队和租赁的志愿民航运输机运送了27%的物资和64%的人员。海运民用运力承担了大约95%的干货和99%的各类石油产品的运输任务。伊拉克战争前期,美军征用了国内22家航空公司的47架客机和3l架宽体运输机,租用大型滚装船70余艘,形成了强大的海、空战略投送能力和战略预备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部队全部部署到位。开战以后,美军充分运用其国内民用运输力量,为其国内基地和驻外基地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由此可见,适量动员和征用民用运力来补充军队运力不足,增强持续保障能力,已经成为外军在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中运输保障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外军运输保障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用运力动员征用的特点
英、美等国都非常重视运力动员的实施,在局部战争爆发以后,通过适度而有力的动员,使民用运力弥补了本国现役运力的不足。其动员机制和实施手段呈现的主要特点有:
(一)动员法律法规健全明确。外军在民用运力动员和征用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如美军既有《国家安全法》、《战争权限法》、《国家动员法》、《州际商务法》等涉及运输动员的基本法规,又有《国防生产法》、《国防授权法》、《军事交通法》、《1981年海事法》、《商船法》和《民航后备队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保证了战时快速高效的动员运力。
(二)运输建设体制寓军于民。各种运输工具在设计制造中就考虑到战时的需要,即充分利用民力,寓军于民,这一特点在战略海运船和民用运输机的征用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如英军把商船队视为皇家海军的生命线,并制订有部分民船执行军事任务的应急计划,还可改成军事建制。美国的《商船法》规定,新船建造必须适用于国防和军事用途,对纳入“战略海运计划”的商船进行适时跟踪,以便随时征用。对私人购买的飞机,都要进行运力统计,注册登记,战时稍加改装即可征用,以随时弥补军用运力不足。美国从60年代开始就设计制造既可民用又可军用的商船,这些商船在海湾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动员组织指挥手段先进。为了严密及时地组织指挥战时运力,外军非常重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如美军在海湾战争中,采用“联合部署系统”,协调运输力量。该系统由计划、信息、运输需求、进度、检索信息资料等分系统组成,并有交通运输动员数据库。可通过全球军事指挥与控制系统计算机网络与各军兵种运输机构取得联系,以实现统一、快速、机动、高效的交通运输动员。
三、民用运力动员征用对策
现代战争,实际是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力量的竞赛,即综合国力的竞赛。一个国家对现代战争的承受能力,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承受能力,完善的动员机制和有效地实施手段则是战争潜力向战争实力转化的关键。
1、构建民用运力动员机制。如果没有快速、高效的运力动员征用机制的制约和指导,战时或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其实施快速动员征用并使其转化为保障力将会非常困难。因此,应尽快完善国防交通战备动员机制,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各系统在内的有权威的交通动员领导体系,并设立相对独立的办事机构。这一机构,平时负责对各类军事交通运输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战时负责各种民用运力的动员与使用。具体说来,在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指导下,战区联勤部和作战指挥部可依托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实施快速的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军地联勤保障机构、协调军地各种关系、建立地方后勤动员体系、组织民力支前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2、完善交通动员法规体系。战时民用运力动员,必须有完善法规、制度保证。美国制定了完备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既保证了平时交通运输动员准备的运行,同时又为战时民用运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认真借鉴国外军事动员立法的成功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用运力动员法规体系。一是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民用运力动员配套的法规,如运力征召法规、军运设施规划建设法规等,通过这些法规对军事交通运输保障人员的组织、训练、征召、运力动员及运力征用作出明确规定,对车站、码头、港口、机场、道路等工程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二是各省(市、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制定地方性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规范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各项军事运输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交通战备工作做到和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交通战备动员走向健康发展的正轨。
3、挖掘民用运输保障潜能。长期以来,由于国力所限以及不合理的运输结构,致使我国的国防交通运输能力还较薄弱,一些交通运输网路建设还不能满足国防和军队作战需要,部分运输工具设备兼用性较差,一些已明确的重要的军事交通运输基础建设项目被冷落等等。以我国主要交通方式——铁路运输为例,个别限制瓶颈只能满足军事运输需求的40—50%。因此,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提高认识,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方针,加大实际工作力度,依靠国家交通基础,依托民用运输设施,筹划和发展军事交通运输建设。要加强对民用交通运输设施在军民兼容要求上的综合研究和技术开发,优先保障对国防和国家经济建设都有益的交通战备设施;在重要运输工具和交通枢纽的生产和建设上要拓展军事功能;要建设一支数质量相当的预备役战略运输力量,包括民航后备队和国防后备船队,作为在战时进行战略运输的补充;要积极开展“军民一体”的多种形式的动员演练,提高国防交通运输动员能力和反应速度,强化合成意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军地协作行业之间的配合,采用多种形式灵活组织,坚持常抓不懈,以形成整体保障能力。
关键词:外军民用运力;动员征用;交通运输
美军从60年代初期开始就把国防运输目标建立在世界级的、全球能力的联合运输系统上,该系统除具有反应快、效率高、综合性强的特点外,还特别强调与商业界和民运企业保持伙伴关系,以确保战备持续能力和生存质量。
一、战时民用运力动员征用的意义
海湾战争,美军共动员了几十家海运公司的200余艘商船,民航空公司的400余架飞机,7个州铁路部门的2400节铁路车辆,数百家运输公司的4000辆卡车。在空运的物资和人员中,民用后备航空队和租赁的志愿民航运输机运送了27%的物资和64%的人员。海运民用运力承担了大约95%的干货和99%的各类石油产品的运输任务。伊拉克战争前期,美军征用了国内22家航空公司的47架客机和3l架宽体运输机,租用大型滚装船70余艘,形成了强大的海、空战略投送能力和战略预备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部队全部部署到位。开战以后,美军充分运用其国内民用运输力量,为其国内基地和驻外基地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由此可见,适量动员和征用民用运力来补充军队运力不足,增强持续保障能力,已经成为外军在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中运输保障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外军运输保障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用运力动员征用的特点
英、美等国都非常重视运力动员的实施,在局部战争爆发以后,通过适度而有力的动员,使民用运力弥补了本国现役运力的不足。其动员机制和实施手段呈现的主要特点有:
(一)动员法律法规健全明确。外军在民用运力动员和征用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如美军既有《国家安全法》、《战争权限法》、《国家动员法》、《州际商务法》等涉及运输动员的基本法规,又有《国防生产法》、《国防授权法》、《军事交通法》、《1981年海事法》、《商船法》和《民航后备队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保证了战时快速高效的动员运力。
(二)运输建设体制寓军于民。各种运输工具在设计制造中就考虑到战时的需要,即充分利用民力,寓军于民,这一特点在战略海运船和民用运输机的征用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如英军把商船队视为皇家海军的生命线,并制订有部分民船执行军事任务的应急计划,还可改成军事建制。美国的《商船法》规定,新船建造必须适用于国防和军事用途,对纳入“战略海运计划”的商船进行适时跟踪,以便随时征用。对私人购买的飞机,都要进行运力统计,注册登记,战时稍加改装即可征用,以随时弥补军用运力不足。美国从60年代开始就设计制造既可民用又可军用的商船,这些商船在海湾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动员组织指挥手段先进。为了严密及时地组织指挥战时运力,外军非常重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如美军在海湾战争中,采用“联合部署系统”,协调运输力量。该系统由计划、信息、运输需求、进度、检索信息资料等分系统组成,并有交通运输动员数据库。可通过全球军事指挥与控制系统计算机网络与各军兵种运输机构取得联系,以实现统一、快速、机动、高效的交通运输动员。
三、民用运力动员征用对策
现代战争,实际是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力量的竞赛,即综合国力的竞赛。一个国家对现代战争的承受能力,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承受能力,完善的动员机制和有效地实施手段则是战争潜力向战争实力转化的关键。
1、构建民用运力动员机制。如果没有快速、高效的运力动员征用机制的制约和指导,战时或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其实施快速动员征用并使其转化为保障力将会非常困难。因此,应尽快完善国防交通战备动员机制,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各系统在内的有权威的交通动员领导体系,并设立相对独立的办事机构。这一机构,平时负责对各类军事交通运输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战时负责各种民用运力的动员与使用。具体说来,在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指导下,战区联勤部和作战指挥部可依托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实施快速的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军地联勤保障机构、协调军地各种关系、建立地方后勤动员体系、组织民力支前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2、完善交通动员法规体系。战时民用运力动员,必须有完善法规、制度保证。美国制定了完备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既保证了平时交通运输动员准备的运行,同时又为战时民用运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认真借鉴国外军事动员立法的成功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用运力动员法规体系。一是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民用运力动员配套的法规,如运力征召法规、军运设施规划建设法规等,通过这些法规对军事交通运输保障人员的组织、训练、征召、运力动员及运力征用作出明确规定,对车站、码头、港口、机场、道路等工程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二是各省(市、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制定地方性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规范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各项军事运输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交通战备工作做到和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交通战备动员走向健康发展的正轨。
3、挖掘民用运输保障潜能。长期以来,由于国力所限以及不合理的运输结构,致使我国的国防交通运输能力还较薄弱,一些交通运输网路建设还不能满足国防和军队作战需要,部分运输工具设备兼用性较差,一些已明确的重要的军事交通运输基础建设项目被冷落等等。以我国主要交通方式——铁路运输为例,个别限制瓶颈只能满足军事运输需求的40—50%。因此,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提高认识,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方针,加大实际工作力度,依靠国家交通基础,依托民用运输设施,筹划和发展军事交通运输建设。要加强对民用交通运输设施在军民兼容要求上的综合研究和技术开发,优先保障对国防和国家经济建设都有益的交通战备设施;在重要运输工具和交通枢纽的生产和建设上要拓展军事功能;要建设一支数质量相当的预备役战略运输力量,包括民航后备队和国防后备船队,作为在战时进行战略运输的补充;要积极开展“军民一体”的多种形式的动员演练,提高国防交通运输动员能力和反应速度,强化合成意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军地协作行业之间的配合,采用多种形式灵活组织,坚持常抓不懈,以形成整体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