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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书面意见,其方式无非是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没有处置权,被监督单位只是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是明显的“软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在进行监外执行时,依职能开展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法律监督活动的法律适用,在监外执行监督实践中的价值则更为明晰,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